【影評】也算影評:我看「死刑終結者:巴丹戴爾」

李建良(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

一個以死刑對抗恐怖份子的民主國家,其本身也就是恐怖份子

巴丹戴爾(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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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要在今年10月舉辦【殺人影展2~死刑生產線】,請我替其中的一部片子寫影評,我不是這方面的專業,有些遲疑。因為喜歡看電影,廢除死刑又是我關心的議題,心想不妨一試,也就答應下來。看了影片,雜亂寫了一些個人觀點,也算是一篇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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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終結者(Un Abolitionniste)」(又譯「廢除死刑者」)是一部法國的紀錄片,導演瓊埃爾.卡梅特(Joël Calmettes)用一張張的照片,配上當事人自言式的旁白,再加上背景音效,刻畫出一位法律人致力廢除死刑的心路歷程和奮鬥經過。短短的52分鐘,只有靜止的畫面,沒有聲嘶力竭,卻娓娓道出一段動人的故事,也給足了觀眾思考的時間與空間。

     影片先從一段彩色記錄片的鏡頭開始(唯一持續25秒的動作片段),1981年9月17日,羅貝爾.巴丹戴爾(Robert Badinter)以司法部長的身分向國民會議(Assemblée Nationale) ――法國國會的下議院,提出廢除死刑的法案,他說:「我謹代表共和國政府,請求國民會議廢除法國的死刑。」接著,鏡頭切換,畫面中擺著一台放映機,投射出一張張的黑白幻燈片。隨著音樂的揚起,這位讓法國躋身「零死刑國家」的律師慢慢開始他的自述。黑白(片)起,彩色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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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丹戴爾是俄裔猶太人,法國籍,大學教師、律師、政治家(社會黨)兼作家,著作等身。與本片同(2000)年出版的《為廢除死刑而戰(L’Abolition)》一書(台灣有中譯本),便是他致力廢除死刑的回憶錄。

     1948年,巴丹戴爾在巴黎完成法律學業後,曾負笈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深造,1951年開始執業律師。1966年,受聘為大學教授。在台灣,這應該算是法律人成功的起步吧!

     1972年是巴丹戴爾的人生轉捩點,當時他受託擔任刑事被告波坦斯(Roger Bontems)的辯護律師,見證了司法的顢頇與死刑的殘酷。波坦斯在越獄的時候與另一同夥布菲(Claude Buffet)殺死兩名人質。事後證明,波坦斯並未動手殺人,但仍被判處死刑。行刑前,巴丹戴爾入監探望,波坦斯向他致謝,他深感羞恥。

     波坦斯被送上斷頭臺的時候,巴丹戴爾親臨刑場,他形容當時的斷頭臺,在黎明曙光映照下,就像是把人當祭品的祭壇。他更發現在場的每個人,包括典獄長還有其他的律師,面容扭曲、形如鬼魅,活脫都是一張「殺手(兇手)的臉」!

     事後,巴丹戴爾一再地自問,為什麼會這樣?何以能夠忍受一個殺人的司法制度?從此,他誓言廢除死刑,多次為死刑犯辯護,「死刑終結者」(Monsieur Abolition)的尊號,不脛而走。

     1977年,巴丹戴爾為一名謀殺女童的被告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辯護,當時被告的犯行,事證俱全,人人皆曰可殺,但巴丹戴爾仍干冒眾怒,力言反對處以死刑。同樣是在波坦斯被判死刑的法庭上,他對著陪審團說:「斷頭臺可以做的事,就是把人切成兩半,別無他用。」

     「你們今天就可以用判決廢除死刑。」「如果你們今天判了被告死刑,二十年後你們如何告訴你們的子孫,他們又如何的看待你們?」

     結果出爐了,陪審團成員們眼睛盯著被告(不同於波坦斯案的無視被告)作出宣判,亨利獲判無期徒刑。判決一出,社會譁然,有人警告巴丹戴爾走著瞧,有人揚言要殺掉他和他的女兒…。他不改其志,堅定地繼續為廢除死刑而辯護,一個接著一個。不過,他也注意到,當他為一個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辯護成功後,其他法院陪審團判處死刑的數目,反而有增加的現象。他逐漸憬悟,最終的解決之道,唯有尋求民主管道,訴諸立法機關,修法廢除死刑。

     1981年,左派的密特朗競選總統,承諾廢除死刑。競選期間,巴丹戴爾曾大力支持,勝選後,巴丹戴爾被任命為司法部長。1981年9月18日,巴丹戴爾對國民會議作了一場動人的演講,獲得共鳴,四分之三國會議員投票同意廢除死刑。除了社會黨外,當時反對黨的成員,包括席哈克(Jacques Chirac)在內,都投下贊成票。1981年9月30日,敵視左派的參議院也批准了廢除死刑案,大功告成,拍板定案。在和平、清脆的鳥鳴聲中,影片徐徐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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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沒有去過法國,不諳法語,對法國司法制度也只略知皮毛,但看片的時候,透過英文字幕,看著一張張照片,聽著主人翁時而平穩、時而抑揚的語調,竟也恍若身歷其境,一幕幕就像發生在身邊的場景。

     這部片敘說的是不分國界、地域、語文的故事,是任何社會都會面臨的處境,那種在面對不合人性的制度時,要判定如何才對的痛苦過程。片中描述一些法國司法實務的片段,包括法官的冷漠、判決的荒謬、死刑的殘酷、激憤的群情,讓人好像也看到台灣司法及社會的一些側面。不同的是,在法國已經成為過去式的死刑(2007年2月19日,經由巴丹戴爾的提案,法國憲法中更增訂禁止死刑的條款:「任何人不得被判處死刑。」),在台灣依舊存在,起訴、公審、判決、執行,仍然是進行式……,一種儀式性的殺人活動?!

     巴丹戴爾身為被告辯護律師,忠實地執行他的工作,當辯護失敗時,卻有做錯事的感覺,為甚麼他要有罪惡感?是因為沒能解救當事人的生命?還是死刑本身違反了另一個更高的價值體系?當有人揚言要幹掉巴丹戴爾的時候(這種聲音在台灣並不陌生),代表的又什麼意義?

     如果任何人都不能殺人,為什麼就可以殺掉殺人的人?誰有權殺人?對於一個沒有動手殺人的人,為什麼要判他∕她死刑?因為他∕沒有殺人,所以不能判他∕她死刑,…

     那麼,親手殺死幼童的人呢?

     如何還給死者一個公道?有沒有考慮到他∕她父母或親人的感受?在民意調查多數贊成維持死刑時,何以民意機關還可以修法廢除死刑?廢除死刑既要假手於民意機關,又如何突破反多數困境?

     類似的對話與問題,我們並不陌生。死刑的選擇,對每個台灣人來說,應該是困難而且痛苦的,包括我在內。死刑的存廢問題,觸及的不僅僅只是制度,而是它背後所潛藏的正義思辨、道德抉擇與良心問題。更艱難的還有,如何克服人類與生俱來(各種不同型態)的報復情結。這些都是必須深刻思索的課題,也是每個人一輩子無法逃避的人生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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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部紀錄片的主軸,描繪的當然是主人翁推動廢除死刑的原因及過程。但故事是從20世紀初說起,導演特別安排巴丹戴爾交代他的生平,讓觀眾知道,他的父母原是俄國的猶太人,後來流亡到法國,父親曾經參加俄國十月革命,離開俄國的原因是「厭惡殺戮」。二次大戰期間,德國入侵巴黎。1943年,他的父親因猶太人身分被送往波蘭的集中營,一去不回。整段敘述時間約長達17分鐘,占了全片的三分之一強。顯然,這樣的情節安排和比重,不會沒有意義。

     觀眾應該會留意到,片頭一開始,巴丹戴爾說的是:「有一天,我的同事問我,為什麼你在為被告辯護的時候,總是會提到被告童年或青少年時期的總總,就算是與案情無關?」巴丹戴爾的回答是:「因為你總該談談這個日後成為罪犯的孩童,才會想到他曾經就是這個孩子。」

     這段對話,後來又出現一次,就在巴丹戴爾為許多被告辯護成功之後,轉向尋求立法解決之前。然後,巴丹戴爾悠悠自問:是不是有一把神秘的鑰匙,我必須轉動,以解開我心底深藏的痛苦?

     如果把上段對話套用到這部片和巴丹戴爾身上,我們可以換成:「為什麼這部片會提到巴丹戴爾的童年總總,就算與劇情無甚關係?」

     「因為總該談談這個日後成為罪犯辯護律師的孩童,才會想到他曾經就是這個孩子。」容我大膽的說,巴丹戴爾(或者說導演)追敘童年經驗,表明他的猶太人身分,還有父親被毒殺的往事,意在表達心跡,之所以毅然地主張廢除死刑,不單是表面上1972年為波坦斯辯護的挫敗,而是隱藏在內心深處對父親枉死的情結,可能還有對猶太人宿命的耿耿痛楚,那種雖千萬人吾往矣的勇氣與力量,可能正是來自這段童年經驗。

     再容我引伸,一個罪犯的產生,一個犯罪行為的發生,必然也會有其「成長史」或「製造史」,而非只是單純的偶發事件或突發奇想。因此,當我們要剝奪一個罪犯的生命時,除了出於報復心外,當然要想到為什麼要出此下策,但更須思索的是:何以致此?孰令致之?如何處置一個殺人犯,或者如何防止再犯,固然重要,但探究殺人的源由(不單單動機),可能更為重要。一宗殺人案件的發生,我們看到的是一個單純的殺人行為,但它可能是錯雜條件交互碰撞影響下的產物,可能是各種主客觀因素聚合產生化學變化的結果。一個令人髮指的惡行,可能種因於過去,也可能是「被害人成了加害人」,這些不必然都能從被告的童年經驗中找到答案,但至少必須去找。在此我無意越俎妄談犯罪理論,只是想點出死刑的存廢爭議,絕非只是0與1的是非題,而是一道道「誰才是真正加害人」的多選題。

     寫到這裡,很容易讓人聯想到一則聖經故事。有人帶著一位被發現通姦的婦人來到耶穌面前,問道:「這婦人在行淫的時後被逮!摩西在律法上說,要用石頭把這樣的婦人打死,您說該怎麼辦?」耶穌回答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這個故事,應該不會有人不知道,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我們每天都在拿「石頭」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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