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精障者與死刑的距離」活動側記

廢死星期四:「精障者與死刑的距離」活動側記

文/陳禹熙(廢死聯盟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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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者與死刑的距離有多近?精神鑑定就是「免死金牌」嗎?在台灣,死刑早就名存實亡?

11月28日的廢死星期四,邀請到錢建榮法官、翁國彥律師,與我們談談實務界如何看待患有精神疾病的重罪被告;另外,也請到廢死聯盟的法務主任林慈偉,透過長期參與案件救援的經驗,以學者角度來分析精神鑑定被適用在台灣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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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拜死刑的社會,鄙視死刑的法界?

錢建榮法官首先以兒子的老師在聯絡簿上寫下:「死刑幾乎沒有執行,也很少法官會判,名存實亡。」帶出台灣人普遍對實務界執行死刑的想法。但我們真的有個「崇拜死刑的社會、鄙視死刑的法界」嗎?事實似乎並非如此,在馬英九擔任法務部長和總統的期間,一共有106人被執行死刑,而最近一次死刑執行是2018年8月底,何來名存實亡之說?在法庭中,檢察官亦是經常向法官求處死刑,只是他們會以「極刑」、「最重之刑」代稱,似乎不願承認那就是殺人行為。而在法官界,不判死刑的法官被譏為「人權法官」(荒謬的是,法官不保護人權的話還要做什麼?),甚至有法官說要發起公投,把這樣的法官逐出法官界。簡言之,實務界絕大多數的法官和檢察官,都是信奉死刑的。

錢法官提到其認為刑法第19條第2項所規定的「『得』減輕其刑」應解釋為「『必』減刑」,因為依據憲法的罪責原理,無辨識能力或辨識能力顯著降低者沒有完全責任能力,對其行為應採不罰或減刑。若將「得」減輕其刑解釋為民法上的「裁量規定」,那憲法的罪責原理在此處豈非形同具文?此外,19條的爭議還有判斷「精障」的時間點,法條規定應以「行為時」的狀態作為判斷依據,但究竟醫生做精神鑑定時該如何回到行為時的狀態?醫生只能依據法院給的卷宗做判斷,因此極需仰賴法官將資料搜集、整理妥當;而法官也因為沒有專業背景,只能高度依賴醫生做出的判斷,故若法院未縝密地把資料搜集完全,將可能造成醫師錯誤的判斷並影響後續全案的判決。

最後,錢法官論及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對我國刑法第19條之影響,以及兩者之間規範的範圍落差。我國刑法第19條所規定之「精神障礙」乃是採用精神衛生法之定義,其中並不包含無法或較難與社會相處的情狀。相對於此,CRPD對身心障礙的定義較為廣泛:凡可能無法於平等基礎上充分有效參與社會者(如:反社會人格),均被列入保障範圍。此外,刑法第19條第2項若未採取「得」=「應」的合憲性解釋,使得身心障礙者難以免除死刑的威脅,本條項則可能違憲(憲法罪責原則),並違反兩公約(不得對人和人施以酷刑)和CRPD(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施以酷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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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癲之路上的死刑地雷

第二位講者是死刑個案辯護律師翁國彥,翁律師主要聚焦在精神鑑定的爭議,以及法院如何理解被告的精神狀態與困境。

關於精神鑑定的爭議,翁律師就「標準」和「程序」來討論,並輔以個案說明:

首先是「標準」的爭議:有同一個個案申請了四次精神鑑定,卻做出了三種截然不同的結果(無辨識能力、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辨識能力未受影響),結論各說各話叫人難以捉摸。還有兩個不同個案分別申請精神鑑定,兩人都是在晤談時出現妄想、幻覺的狀態,精神鑑定卻得出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果:一案是以晤談時的狀態推定行為時沒有行為能力;另一案卻是認為其反應還保有個人個性,不應認定其行為能力顯著下降。

其餘個案則是有明顯的「程序」瑕疵:有醫生在精神鑑定報告中說明其使用的是一種自創的、新的鑑定準則,而非使用國際通用準則——DSM-5、ICD-10;另有一名醫生在精神鑑定的過程對被告施打「吐真劑」,使其失去對意識的控制力,不僅對被告造成身體上之侵害,也可能違反刑法之不自證己罪原則。

而有關法院如何看的這些被告的精神狀態,翁律師舉出案例:曾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被告,因為律師和法官的不盡責,並未申請精神鑑定;或是有在偵查過程提出「神鬼抗辯」的被告,法院卻未加以處例,直接判決確定。此外,法官在審判中也常忽略特殊疾病患者的語言能力侷限,採用引導式問題訊問,導致被告只能順著問題回答。更甚者,翁律師指出曾有法官認為一名安眠藥中毒之被告,是其自行選擇做出過量服藥之行為,讓自己與社會隔離,應當被判刑,此論述完全忽略了一切的導因可能是被告患有精神疾病。透過上述案例可知,部分法官對精障者的漠視,使得目前刑法對精障者的保障難以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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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精障被告權益是審檢辯以及鑑定專家多方應有的共同責任

講座最後,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首先提醒我們,有關一個人的精神狀態,不只是行為當下的精神鑑定很重要,被告的「就審能力」也應受到重視。除了行為當下以外,一個人在行為前、行為後、審判時等等,可能都含有精障的因子,然而可惜的是台灣對就審能力的鑑定尚未積極發展,也容易導致一些荒謬的程序發生。例如,小燈泡案的被告在一審時,根本無法了解法庭的運作,但法官未送請精神鑑定,反而竟當庭播放被告在看守所和父母對話的錄音而認為其「很正常」、並非無就審能力等。

回到最初的問題:精神鑑定是「免死金牌」嗎?林慈偉透過近年的四個個案,分析法官之間的見解差異大,並且法院的裁判結果不一定與精神鑑定相符。甚至,在過去十年中,就至少有七個個案是鑑定時認為被告有精障疑義卻仍判處死刑定讞的案件,這些都再再凸顯出「免死金牌」一說並不存在,而另一方面也應一併注意的是,司法精神鑑定固然有其參考價值,但鑑定並不能取代法官的判決最終決定,換言之,最終的法律評價仍然是應由法官來做決斷才是。

談了許多法官的判決案例,但重大殺人案件中精障被告權益之保障究竟是誰的責任?林慈偉表示,不應把全部的責任都丟給法官,因為法官不是萬能的,法官也需要檢辯兩造及鑑定專家對其提供發現真實的協助。在過去許多個案也顯示,律師的努力能在最終判決有相當之回饋(譬如律師於個案的書狀中盡可能論述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區塊或者相關的人權基準的提醒使法官認同這些意見並將之採納為判決理由等等),而鑑定人手中也握有很大的判斷空間。因此,就重大殺人案件中精障被告權益保障,在這邊所展現的態度應該是,由審判庭上的多方,包括審檢辯及相關專家,共同形成一張保護網,審慎地對待每個當事人、每個判決,以維護相關權益。

死囚翁仁賢曾說:「人最痛苦的不是死亡,而是活著一直沒有被看見,而是活著一直被親友鄙視、瞧不起。」每個人都有難以被陽光穿透的陰暗面,而我們也不可能徹底理解每一個重罪被告的內心世界,包括他們可能走過的坎坷、曾受過的傷、心裡的病。

一個國家重視人權的程度,可從其如何對待國家中最弱勢的人得知。精障者不同程度地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而我們卻沒有完善的制度來保護他們,最弱勢的他們,卻比我們更接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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