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由「不詳」堆砌而成的

文/陳禹熙(廢死聯盟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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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hoto by Dollar Gill on Unsplash

一樁駭人聽聞的撕票分屍案,背後藏著對證據、對程序及對刑法原則的輕忽,揭露出司法體系中太多的「將就」。

真相未明,死刑卻已定讞。

從「乞丐許大願」到成為「業餘法律人」

從他那帶著濃濃日式語法的信中,我們得知歐陽榕的父親在其年幼時被倒債並因病辭世,雖然小學時成績非常優異,肩負家中經濟和照顧母親重任的他,只好從國中開始半工半讀的生活。為了能多賺一點錢照顧家庭,歐陽榕總是選擇粗重、危險但高薪的工作,他在信中寫道:「活下去即是唯一的樂趣」。

當時因為經歷父親被倒債卻無法伸張之痛,歐陽榕曾經萌生要成為一名法官的念頭,他笑稱是「乞丐許大願」,要能賺錢養家才是當務之急,哪可能做個逍遙的讀書人?諷刺的是,多年以後,歐陽榕當頭與司法撞上,經歷一連串的審理、判決,使他對司法的公正、公平失去信賴並產生怨懟,也促使他開始研讀法律書籍。歐陽榕不僅幾乎包辦自己上訴書的草擬,更在看守所中提供同學法律諮詢、撰寫書狀等幫助,讓處於社會邊緣的人也能享有法律的保護。不僅是他自己語帶驕傲地寫著他的「法律工作」成果,連他的辯護律師也曾肯認他的撰狀能力,雖然歐陽榕最後無法如年少之願成為法官,卻在經歷司法的背叛後,成了一名能夠用法律保護自己和他人的「法律人」。

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歐陽榕原為國內知名企業之高階幹部,離職後投資失利、經濟狀況不佳,因工作關係認識了盧姓女子,並發展為親密之友人,相識的三年間盧姓女子不定期給予歐陽榕金錢資助。

2003年4月21日,歐陽榕因為盧姓女子未繼續給予金錢資助,將其約至家中並於浴室中殺害、分屍並棄屍,並且假裝被害人並未死亡,藉以打電話勒索被害人家屬,因被害人家屬報案而被警方逮捕。然而這僅是判決書行文之間,勾勒出的一個故事版本。

另一個版本的故事是這樣的,審問過程中歐陽榕未曾承認自己「殺害」被害人,而是供稱被害人在雙方吵架過程中不慎在浴室滑倒,由於他並未馬上察覺被害人受到重創,過了一段時間才發現被害人已經氣絕身亡。過於害怕而不敢報案的歐陽榕,反而選擇了棄屍以湮滅證據、掩蓋被害人死亡的事實,並將其佯裝為一樁綁架案的計畫,而非真有「殺人勒贖」的意圖。

對司法的質疑和控訴

犯罪動機不明

判決認為,根據歐陽榕女兒的說法,地下錢莊找上負債累累的歐陽榕時,屋漏偏逢連夜雨,其正巧又碰上親戚倒會,歐陽榕的損失近千萬元。此外,他還需按月給予同居人生活費,各種開支和債務已造成其龐大之經濟壓力,所以才心生綁架盧女的念頭,藉以向其之富裕家庭勒索贖金。但歐陽榕堅稱自己事業經營得不錯,月收入達數十萬,不僅能負擔同居人生活費,還買了房子給女兒,並沒有令人無法喘息的經濟負擔,經濟壓力作為犯罪動機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犯罪過程不明

此外,對於犯罪過程,檢方和當事人的說法也有相當大的出入。檢方認定歐陽榕用「不詳之方法」(判決書原文摘錄)綁架盧女,並在自家浴室用「不詳之方法」殺害之。歐陽榕對於事發經過前後多次做出不同陳述,但不變的是,他始終表明自己沒有綁架盧女的意圖、也沒有殺害她的故意,更沒有真的出手殺害她。因為尋獲屍塊太少,無法得知究竟死因為何,也當然就沒有找到符合傷口之凶器。現場所尋獲之「犯罪計畫書」,也只能證明案發之後的「勒索」經過計畫,無法證明歐陽榕有「殺害」盧女的主觀故意。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項,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若這個故事的真實版本真如歐陽榕所述,那麼其所犯之罪與「情節最重大之罪」實相差甚遠,雖然有許多無法被還原的真相,在調查未明、證據不足、缺乏犯罪動機的情況下,法院卻僅僅用「不詳之方法」一詞草草帶過,就決定要處決這個「想像中的兇手」。即便沒有《公政公約》的束縛,國家用這樣草率的態度殺人,可能帶來的是我們無法承擔的也無法彌補的無數受冤屈的生命和家庭。

程序不正義

偵辦和審理過程的諸多瑕疵,導向了最終結局。警方對歐陽榕之「未成年子女」進行夜間疲勞訊問,並藉此要求歐陽榕配合調查;判決採用證人(被告同居人)未與當事人對質之單方面證詞作為證據,並且未給予對質機會;多樣證據(例如歐陽榕家中搜到的「犯罪計畫書」、浴室的血跡、手機使用預付卡、法醫的陳述等)均可以有多種解釋,但法院一律採信檢方說法;檢方所稱之「擄人」「殺人」手法均無法詳細說明、證明等等⋯⋯。

這一連串的瑕疵,最高法院都認為是「瑕不掩瑜」,對「罪大惡極」之歐陽榕已是「求其生而不可得」,法官敲下法槌的同時,也敲碎了歐陽榕接下來的人生。這樣草率的偵查過程、偏頗的採證,不禁令人想質問,司法體系究竟將程序正義和無罪推定原則置於何處?

掀開舊傷口的意義

歐陽榕曾在信中淡淡寫道:「傷口結疤後,即便是為了清瘡而再度去撕開它,仍終究沒有意義⋯⋯」,在他眼裡,不論再多深入地探討這個案件疑點,或是多高聲地斥陳司法的草率,幾乎都不會再改變他的人生,因此都是無意義的了。

在事發後女兒被牽扯進來,讓他痛苦不堪,也因為不希望女兒的人生再受到傷害,不准女兒前去訪視、拒絕律師去找她們協助可能的救濟途徑,就這樣忍痛切斷自己與苦肉的聯繫。也許對他和他的家人來說,這件事情造成的傷害已經大到難以彌補,但對司法體系和社會而言,掀開傷口檢視人的生命是如何地被懸在法律文件、陳詞等來回攻防之間、如何輕易地被否決,實是提醒未來的法律人記取前車之鑑,避免過去所犯下的謬誤一再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