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停下的審判:陳登科案二審法庭觀察

文 / 王昱翔(廢死聯盟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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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oto by Benigno Hoyuela on Unsplash

陳登科犯殺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登科與妻子雖於106 年8 月24日復婚,但因陳登科認為兩人在105 年4 月1 日離婚時,妻子原答應要將一半財產給予伊,但事後其妻並未依照協議履行,且在復婚後,即以兩人已經復婚為由,始終拒絕履行前述給付一半財產之協議,以致陳登科對此心有不滿。107年5月25日,陳登科前往其妻住處,兩人再度因前揭離婚財產分配給付之事而有不快,陳登科氣憤難耐、怒不可抑,竟起剝奪妻子生命之殺人犯意,拿料理刀將被害人砍傷導致出血過多死亡,後又將被害者分屍。

(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矚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走進法庭,我沒想到眼前會是一位看起來如此沒有生氣的老先生。在審判的過程中,他顯得人在魂不在。為了因應他年紀大了有重聽問題,法院準備了擴音器輔助。儘管如此,大部分問題他都望向辯護人,請辯護人回答,我無法確定他到底聽到或聽懂了哪些部分、而哪些是聽不懂只是應付法官的回應。

我更無法想像他在兩年前如判決所述那般,動手殺了妻子並進行分屍。

犯行

根據一審判決,2018年5月25日,陳登科(下稱陳男)與妻子又為了財產給付的問題發生爭吵,陳男在氣憤下到廚房拿刀親手殺害妻子,並且將她分屍、取出內臟,分裝後藏放住所內各處。一審判決認定他殺人的動機,為之前和妻子離婚時談好要分給他的一半財產沒有給付(一直到後來他們復婚也沒有)。

一意孤行的審判

在我旁聽的這幾次開庭中,法院先後傳來幾位證人:為陳男做就審能力鑑定的許醫師、一審時為陳男做刑事責任能力鑑定的張醫師,以及陳男的女兒和兒子。希望能藉由他們釐清:陳男目前究竟適不適合繼續進行審判、陳男犯案時的精神狀況、陳男與兒女的相處情形,以及同時身為被害人家屬與加害人家屬的兒女對本案的意見。

隨著審判進行,我越來越困惑:這一切到底是怎麼回事?

他殺妻的動機,究竟出於財產分配,還是先前離婚,進而獨居的打擊過大?陳男在案發後首次警詢時承認犯案,為何後來偵訊時又否認,並稱殺人和分屍都是「木頭阿姨」所為?不僅這些問題還有疑義,更令人不解的是,在二審的準備程序鑑定出他有部分就審能力障礙後,法官為何仍堅持審判程序如期進行?

就審能力

依照辯護人的請求,9月3日法院先傳來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的許醫師,他和他的團隊鑑定認為陳男的就審能力有部分問題。許醫師到庭後釐清了許多細節,也說明他和陳男會談時,對方大約只對一半的問題做出實質回答,另一半的問題則出現岔題或不回答的狀況。許醫師並認為陳男的專注力、認知功能差可能是葉酸過低所導致,如果能排除此生理因素的影響,或許情況能改善,因此建議讓他補充葉酸一段時間後再進行一次鑑定,評估陳男的狀況是否好轉。當庭結束前,辯護人以此向法院請求在就審能力尚未確認完全恢復前,應先暫停審判程序。法官卻表示被告為自己辯護的權利也應該獲得保障,所以決定讓程序繼續……

精神狀態

9月7日法院傳來一審為陳男做精神鑑定的桃園療養院張醫師。如同許醫師會談的情況,張醫師和陳男的會談也大概只有一半的問題被實質回答;但不同的是,張醫師推斷這是由於陳男防衛心高,不太願意配合。因為張醫師在鑑定過程中遇到幾個困惑之處:陳男回答「木頭阿姨」的相關問題時可以詳細回覆,但有些問題則「選擇」不回答、心理測驗回答不一致,出現部分困難題答對,簡單題反而答錯的情形;張醫師會談時,因應陳男重聽的情形而使用擴音器,然而社工師卻不需擴音器就能順利進行。看到這裡,我不禁萌生好奇,想知道陳男是否在裝病?「木頭阿姨」是否也只是為了裝病所編織的說詞?不過,根據鑑定內相關測驗的結果,兩位醫師同樣都無法肯定陳男有詐病的情形。

行兇動機

陳男的女兒在作證時,表示他也想不透對於父親殺害母親的動機。她表示,父母離婚後開始為了財產分配的事情起爭執,不過就她所知,父親生氣時除了摔東西外,沒有過其它暴力行為。陳男與女兒的關係從小到大都很正常,即使獨居後女兒平日也都會去看他、和他吃飯。

也許,法庭內對於整個審判感到困惑的,不只有我一人,但是審判程序仍按部就班地繼續走著,絲毫不受影響。

辯論終結

9月9日,是辯論終結的日子。法官一一清點證據並詢問檢、辯與被告對於每樣證據的意見。感覺上法官是具有耐心的,在詢問被告有沒有意見時,會再次用淺顯的詞語說明現在問到的證據是什麼,並視他的情況等待或是覆述一遍問題。陳男則幾乎都是在停留數秒或是等到法官再次詢問後,才會回答「沒有」。這讓我懷疑,他似乎根本不在狀況內,彷彿聽著的是別人的審判。然而,當問到警方搜索屋內所扣押的物證時,他卻能夠回答法官,該程序並未經過他的同意。而後幾個零星問題中,雖然偶爾會有答非所問的狀況,但他也有能夠給出比較長一點回應的時候。

論罪

證據清點完畢,開始進行最後論罪科刑的辯論。論罪的部分,檢方認為陳男案發時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且今日(9/9)對答正常,應無就審能力上的問題。陳男則回應那些事情都不是他做的,他沒有殺人也沒有分屍,都是「木頭阿姨」做的,而且「木頭阿姨」將妻子殺掉並取出內臟後還告訴他「她做的都是對的」,他看到那些內臟都已經萎縮,認為「木頭阿姨」說的對,之後需要拿去檢驗,於是將內臟冰到冰箱。辯護人則主要著墨在陳男的就審能力、犯案時的精神狀況,認為陳男犯案時有無精神症狀仍待商榷,且他的就審能力確實有部分問題,應先暫停審判。

科刑

最後來到量刑的部分。檢察官一開頭就搬出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表示該公約並沒有禁止我國判死刑。這部分讓我感到非常詫異,卻又不陌生,詫異的是檢察官並沒有先針對刑法第57條的量刑因子進行論述,而是因為他認定本案應求處死刑,所以直接先說明判處死刑在我國仍具正當性,彷彿陳男「為什麼該死」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死刑在我國是正當的、是合法的;不感到陌生則是因為我國的死刑判決中,有許多在量刑時也是先從公政公約開始說起。但是量刑辯論與判決書的書寫不同,直接把死刑正當性的前提搬出來,讓我感到怪異與荒謬。

也許,這是因為他已犯下人民心中罪無可逭的罪行。所以,他的動機是因為財產上的爭執,或是就醫紀錄中所述離婚帶來的巨大打擊?以及他一直提起的「木頭阿姨」究竟是推諉之詞,還是與他長期的精神病史有關?這些辯護人所提出來的質問,似乎都已經不再需要釐清。

開庭期間,我在旁聽席上不時望向陳男,想看他對於法官問話的反應與回應的情形。不過,他看起來幾乎像在發呆,或著說出了神,像是不知道正在進行的程序是什麼。

我們現在仍然不清楚:他是怎麼變成現在這個模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