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和死刑有關的修法

文/林欣怡(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今年有幾個和死刑有關的修法或立法,包括《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以及《國民法官法》。我想要來談一下對於這幾部法律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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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東矯正藝文展示館(台東舊看守所)

穿囚服的國民:《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的修法過程,我覺得是一個蠻正面的範例。在修法討論的過程中,行政院羅秉成政務委員邀請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民間團體一起討論,希望釐清問題點、產生共識,當然修法的結果不可能讓各方完全滿意,但至少提早溝通意見,讓政府及民間各可以提出自己在意的議題及解方。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在2019年12月立法院通過,2020年1月15日公布,7月15日必須要施行,所以法務部隨即又展開來了緊鑼密鼓地相關授權辦法制訂的工作。相關工作由法務部陳明堂次長負責,除了政府執行單位外,同樣也邀請民間團體及學者專家參與。雖然這次的修法,讓死刑犯可以準用《監獄行刑法》,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這波的授權辦法制訂的討論中,參與的並不多,所有的授權子法中,我們只有在《執行死刑規則》的討論有比較深的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獄政工會及監所關注小組…等團體有更多全面的參與。最後總計通過了32案授權子法(含兩法施行細則)修訂。

參與《死刑執行規則》的討論,是一個非常痛苦的經驗,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夥伴團體反對死刑,但卻要針對如何死刑執行表達意見,那幾次的會議的確是我最痛苦的會議經歷之一。但不只我們感覺到痛苦,參與會議的王薇君女士又何嘗不是?薇君姐是被害人家屬,創立了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擔任理事長,希望可以兒童權益及被害人保護上發揮作用。在《死刑執行規則》的討論中,有一次薇君姐忍不住問了「為什麼我們要花那麼多時間討論加害人的死行執行,為什麼被害人的權益卻不被看到?」

的確,在討論過程中,我們在是否通知死囚家屬、告知當事人執行時間、執行前的宗教撫慰、如何確認死囚精神狀況等等,花了很多時間和矯正署的代表交鋒。現場官員沒有人回應,我記得我當時舉手發言「今天討論的是《死刑執行規則》,若今天是討論被害人保護,我相信現場的所有NGO朋友們,也會盡全力的捍衛被害人權益。我不敢說我可以完全理解薇君姐的痛苦,但我們不可能漠視被害者權益。今天在這裡開會,我們是要提醒政府,不能用違反人權的方式去保護人權。台灣已經簽署公約,因此,我們必須要遵守相關的人權規範。我們提出來的意見,都不是我們自己新創的看法,都是有所本,包括兩公約、ICCPR 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內容。」

民間團體可以參與會議給建議,但最後的決定權不在我們身上。記得後來法務部公佈了《死刑執行規則》後,有記者知道NGO參與討論,打電話來詢問我意見,他說「你們也同意...」,我打斷他,「NGO沒有完全同意修法的內容,我們只能盡量地提供意見,希望能夠被採納,但對於執行死刑前不能夠通知家屬還是非常遺憾,這是違反ICCPR 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民間團體參與討論,不願也不能為政府背書。

《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的相關授權辦法在7月15日公布施行後,廢死聯盟的秘書處將相關辦法寄給所有的同學,若有去探視同學,也都會詢問他們落實的狀況。我原本的想法是,既然這次的修法對於監所的影響那麼大,矯正署應該要告訴所有受刑人哪些權益事項改變,若真正使用者沒有接收到訊息,所謂的法條的「公布」又有什麼意義?此外,我也覺得矯正署應該要和各監所討論要怎麼「落實」,並且監督其施行,而不是讓各監所各行其事。不過,依據我們到現在得到的訊息(當然不是全面的),死刑犯同學(廢死大多接觸的是關押在看守所中的死刑犯,其他的受刑人狀況我們無法評論)認為修法後「有利同學的都還沒有做,增加限制的卻是馬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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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台北看守所前會客菜攤位

舉例來說,現在所有的監所的收容人,家人每三天才可以送會客菜一次。有同學就寫信給我們說家人好不容易來會面並帶來會客菜,卻因為前兩天有朋友送菜來,所以只能將菜再帶回去。他說,現在台灣政府還持續執行死刑,這有可能是家人帶給他的最後一餐,為什麼要這樣限制他們?

過去死刑犯不能下工場工作,但新的《監獄行刑法》通過後,同學得下工場工作。當然不是每一個死刑犯同學都想要下工場,也有很多人想要維持現在的狀況。同學想要下工場的好處是,有微薄的作業金收入,這對家中經濟困難,家人無法提供保管金的同學來說還是有誘因;另外,工場的環境也比較寬敞,不用長時間都待在狹小的舍房內;電視頻道也比較多元。但有同學說,目前所方是傾向讓他們在舍房內作業,而不是去工場和大家一起。這也和同學們期待可以待在比較寬敞的環境中的期待不一致。

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期藉由完善法規讓矯正體系更透明與現代化,強化收容人之權益及提升收容人復歸社會之效能,具體貫徹我國人權立國宗旨,並實踐民眾對司法改革的期待。」目前看來落實相關子法的做法並不透明,而可能因為死刑犯收容人並不被認為需要「復歸社會」,所以即便法律規定他們可以「準用」《監獄行刑法》規定,目前也不被認真對待。但民間團體會持續的觀察這兩部法律的落實進展,希望由政府、學者、民間團體花了大力氣所通過的修法,能夠真正的被好好運用,並進一步符合立法目的。

受刑人應該就是穿著囚服的國民,有一天會脫下囚服。

當「鍵盤法官」坐上審判席:《國民法官法》

之前為了要採用陪審制或參審制,各方意見分歧,但終於在2020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8月總統公布,兩年後施行,因此不管大家對制度喜歡與否,我們都應該慎重面對。

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適用《國民法官法》,依據法律規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的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都會讓國民法官一起審判。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所關注的有可能判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都會適用這個法律。

雖然司法院已經準備多時,並且舉辦了許多模擬,但立法真正通過後,兩年後的施行,大多數的法律人還是覺得準備不夠。

因為看到陳欽賢法官在臉書上多次分享了他參與模擬國民法官審判的經驗,所以第一時間詢問他的意見。他認為對於法官來說困難可能不那麼大,「對於法官來說,選任國民法官、審前說明以及和國民法官評議,是原來刑事訴訟法上面沒有的,所以法官需要學習。至於法庭上的交互詰問什麼的,對法官來說應該不是問題。」但他也特別提到,當初主張陪審制最有力的論點就是:職業法官可能會不當影響國民法官。現在已經是國民參審制,職業法官就必須謹守只能適時提供法律意見,但要盡力避免去影響國民法官,這是所有職業法官要一再提醒自己的。

李宜光律師在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所舉辦的一場「國民法官法簡介」刑辯沙龍中,詳細介紹了條文,並且和現場律師討論未來會面對的困難。他說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最重要的是法官「避免預斷和偏見的產生」。他林林總總的列了多項和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不一樣的地方,包括國民法官選任與保護、卷證不併送、指揮訴訟應避免預斷和偏見的產生、應行準備程序、證據開示與書狀先行制度、證據裁定與失權效、宣示義務審前說明及連續開庭、專屬法官合議事項、開審陳述義務、準備程序結果之顯現與審理計畫之變更、證據調查程序與辯論、國民參與審判之終局評議、上訴審及再審...。

李宜光律師覺得律師最大的挑戰就是,如何讓國民法官可以聽得懂這些法律討論?同時,以後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律師要投入的精力可能是三倍以上,但費用、酬金的部分能夠同等的調整嗎?他認為國民參與審判,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會很有幫助,光是法律人不一定會做得更好。但是,過去日本有經驗發現,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可能會有心理創傷的可能性,因為他們必須要作出決定,且做出的決定有可能會影響一個人的一生,甚至生死。

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吳明駿也參與了多屆的國民法官法庭模擬。未來是卷證不併送,所以法官在開庭前是不清楚案件的狀況的,這非常考驗國民法官記憶力、理解力和專注力,而律師和檢察官就是關鍵,要如何在法庭上用人民可以懂的方式,說明案件、討論法律,不說「法」而是說白話文。他說自己開始進修口語表達、簡報的製作和心理學等等學問,這是過去他沒有想過的。吳檢察官自己也反省到,不僅是國民法官需要了解法律,整體的法治教育也是重要的,不能太條文化,而是要跟民眾說明「為何要這樣訂定法律」,法律人要學習換位思考。「為了這個,我還經營一個『亞當,你該聽誰的』Po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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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司法院網站:國民法官懶人包—實現你心中的正義

我問大家,國民審判會讓刑度變高嗎?(我真正想問的是:「死刑會變多嗎?」)大家都覺得不會,我自己也是這樣想。過去一般民眾在有限的資訊下在電腦前面擔任鍵盤法官,大家都是有罪推定;但現在從網路進到法庭中,獲得更多資訊,做了更多思量與討論,所以無罪推定可能更可以落實在每個人下判斷的那一刻。吳明駿檢察官說從他參與模擬審判的經驗來看,與其說國民法官開始理解「無罪推定」原則,倒不如說他們因為看到了活生生的人,所以在量刑的部分並不會特別嚴厲。但這真的有待觀察,我們沒有人有把握,尤其是死刑的判決只需要包含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有三分之二同意判死刑就可判,而不是一致決,真的是很令人擔憂。

不管是陳欽賢法官、李宜光律師或吳明駿檢察官,他們三位都對律師在國民審判制度下,能做出有效的辯護,有著擔憂。陳法官及吳檢察官認為司法院和法務部有比較多的資源做訓練,律師界要怎麼因應?雖然律師界有市場機制,但是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付出數倍的心力卻無法獲得數倍的報酬,長期會怎麼發展?陳欽賢法官認為對被告是不利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執行長周漢威律師也非常擔憂,未來律師除了要面對國民法官之外,原本面對職業法官所要準備的論述或者書狀應該還是不可少,所以不只是時間增多、工作量也會增多,律師需要有更多的準備和資源。在過去這幾年來,司法院反其道而行,一些強制辯護的案件沒有請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反而會給公設辯護人或者義務辯護律師。廢死聯盟的觀察也類似,公設辯護人的管考是由法院來做,法官和辯護人是有權利關係的,至於為什麼捨法扶律師而找義務辯護律師,也是無法令人理解的,至少法扶律師還有評鑑的機制存在,可以某種程度確保律師的辯護品質。

以後,要不要思考律師要不要有什麼樣的訓練及資格才可以受選任國民法官法案件的辯護人?法官和檢察官要不要有專庭或者專股?在2020台歐司法交流的場合中,我趁機詢問士林地院院長蘇素娥法官的意見,她說士林地院是傾向要設兩個專業法庭的,讓法官可以累積經驗,但專庭的法官也還是要兼辦其他案件,但是小的法院可能就沒有辦法,因為若組不了兩個專業法庭,就會變成國民法官審判的案件都會指派給一組法官審理,這樣是不行的。

不管立場如何,是法官、檢察官、律師還是倡議者,大家都認為未來兩年的準備是重要關鍵,接下來的模擬法庭是要全套的模擬,要模擬未來從選任法官、準備程序到真正可能需要至少3-5天的審理程序,這樣才能看得出來問題在哪裡。此外,還有很多的審判規則細項,也都需要一一到位。

年滿23歲、完成國民教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的國民都有機會從鍵盤法官成為真正的國民法官,我自問若是我坐在那個位置上,我是否有可能理解案件並做出正確的判決,這真的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我只希望未來的兩年,司法界要準備、準備再準備,同時也希望法律界能夠聽進不同領域人民的意見,一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