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癲、審判與懲罰:2020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大師對談:法學與司法精神醫學之對話—李茂生教授、吳建昌醫師

記錄/王昱翔 攝影/林晏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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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瘋癲、審判與懲罰》臺灣死刑判決研討會,大師對談:法學與司法精神醫學之對話;左為李茂生教授,右為吳建昌醫師

本次研討會的首場座談為「法學與司法精神醫學之對話」,由在法律及司法精神醫學領域具有各自專業知識的台大法學院李茂生教授和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吳建昌醫師開場。

兩位在這場次向我們說明刑事法領域中,法學和精神醫學的交集處的議題,主要分為三道題目:一、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責任能力)與刑法第57條第4、5、6(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三款量刑事由之間的關係;二、近年發生的台鐵殺警案,所帶出來的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問題;三、對於量刑的鑑定是否要包含「教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社會復歸可能性」?以及這樣的鑑定對於死刑判決會造成什麼影響?

鑑定項目有哪些?鑑定工作如何做?

「我在精神醫學界扮演法律人,在法學界扮演精神醫學界的人。」作為「半個法律人」的吳醫師如此形容自己在兩個領域努力扮演好的角色。

吳醫師先說明精神障礙或智能障礙的被告,在刑事程序中要鑑定的事項可能包括就審能力、責任能力、量刑、接受死刑執行等。鑑定的人員則涵蓋醫師、心理師、社工師、其他技術檢驗人員,是一個完整的團隊。但是在台灣原則上只有重大刑案才會囑託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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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吳建昌醫師

從事鑑定工作,事實上就是要重建過去被告在犯案那段時間的精神狀態,這是極其困難的一件事情,尤其當被告已經不記得當時情況時,鑑定團隊就要更盡力蒐集其他相關事證來推敲。對於這樣的個案,會使用「夾擊理論」來判斷,也就是從犯案前與犯案後的精神狀態,去推測案發時的精神狀態如何。因為就精神病理學而言,個案的精神狀態是長期的、連續的作用,不會突然出現又消失。

題一:責任能力與量刑鑑定的關係

若被告經鑑定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由於還有部分責任能力,即使法官減輕刑期仍舊要進行量刑,此時就有:是否需要進行量刑鑑定?責任能力鑑定的內容可否作為量刑鑑定素材?的問題。

目前李老師參與的一個研究案中,學者對於兩者的鑑定是否相同,有不同看法。法學界學者認為刑法第19條與第57條,前者是責任能力,後者則是精神狀態對生活的影響,兩者的鑑定內容有別;醫學界學者則認為兩者相同,因此責任能力的鑑定可作為量刑鑑定的參考。

身為精神科醫師,吳醫師認為責任能力鑑定的部分內容,確實能夠作為量刑鑑定素材。例如醫師在做責任能力鑑定時,發現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由於精神疾病促發的,在量刑時這就能夠作為法官判斷犯罪動機的基礎。

題二:原因自由行為

法條適用沒那麼簡單?

刑法第19條第3項的「原因自由行為」,在故意犯的情況須有雙重故意,第一重是故意陷自己於無責任能力狀態,第二重是主觀上要有犯某罪的故意。條文內容簡要,但現實判斷往往複雜許多。

桃園吸毒弒母案發生後,曾有人向吳醫師表達,施用毒品可能會產生一些混亂的行為是常識,所以不能用原因自由行為來脫罪。對此李老師表明,這涉及到行為人的第二重主觀犯意有所轉變時,條文如何適用的問題。例如被告在原因行為時第二重故意是殺人故意,但在後面的犯罪行為時轉為過失,此時就會有適用上的疑義。

自行停藥導致犯罪?

吳醫師提問,個案是否有義務要好好吃藥,以避免自己狀況惡化最終導致犯罪行為?以嘉義殺警案的被告為例,他在過去曾確診思覺失調症,也服藥過一段時間,後來不願受副作用影響,自行停止服藥後情況才開始惡化。

李老師表示,這牽涉到個案的病識感可能隨著病情惡化而減弱,以及個案周遭的人是否能給予支持有關,也就是病識感並不是個人能完全左右,也會受到許多環境因素的影響。所以李老師認為病識感隨時間減弱或消失,最終發生犯罪行為,其後果不應該完全由個人去承擔。李老師以個人健康做比喻,人出生後,身體狀況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慢慢磨損,但我們應該不會認為個人要對這一連串影響之後的健康狀況負起所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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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李茂生教授

吳醫師對於李老師的回應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到,法院給的鑑定範圍通常非常狹窄,但如同李老師剛剛所講的,一個人會演變成現在的狀態,是受到很多因素影響著,那麼醫師是否應該廣泛考量這些因素?

「希望法院問得好,讓我們答得也漂亮。」吳醫師表示醫學的診斷不像法律可以切得那麼清楚,法院如何提出鑑定適切的問題、涵蓋到被鑑定的相關事項,將有賴司法與醫學更多的溝通。

題三:量刑鑑定的範疇

李老師認為從醫學的觀點,治療的過程中醫師會對於未來病情做預測,因此實際上鑑定也一定會涵蓋到預後。這樣一來,醫師也許會認為若被告預後情形差,那就需要服較長的刑度,以好好給予治療;但李老師認為不應該以對未來的預測評估來決定被告現在應負責任的「量」,因此「教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社會復歸可能性」的鑑定結果,不應加高而只應減輕責任的量。

「在老師的教化之下,我們對自己的未來預測能力應該要謙抑。」這是吳醫師的自我期許,也是對其他精神科醫師的呼籲。並且鑑定時,除了個人特質,也要納入外在環境的因子,將各種作用在被告身上的影響做較全盤的考量。

然而法院仍舊沒有給出「教化可能性」的操作型定義,這讓每位醫師鑑定時對「教化可能性」有不同想像,進而影響鑑定結果。這個問題是仍要持續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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