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審判王信福》城市巡迴—台南場

2020《審判王信福》城市巡迴—台南場

 

《審判王信福》第二場,我們來到台南,王信福現在就是羈押在台南看守所。非常希望多一點台南的朋友,跟我們一起關注王信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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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欣怡執行長在台南場的映後座談一開始時便說,我們曾經失去過盧正、失去過杜氏兄弟,他們都是我們來不及救援的人。當然我們也看到過希望,今年無罪平反的謝志宏,他讓我們看見希望。

「真的都是這個樣子的,在所有冤案救援過程當中,最開始只有少數幾個人會站出來。漸漸有更多人理解這個案件,跟我們站在一起。今天來到現場的人可能不一定全部都和王信福站在一起,但至少你們願意帶著懷疑來了解王信福案,那就很好了。我們可以漸漸地從堅定的同溫層往外擴散,我覺得這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

 

供述證據本身就是一個很虛弱的證據

張娟芬導演分享了自己最初對王信福的印象是在2011年看到死刑定讞的新聞報導,描述著王信福命令他的小弟開槍,因此被判死刑,而且他的小弟又已經被執行了。單單從那則新聞,大概就已經八九不離十知道這是一個沒有證據的案件。從那個時候我們開始關注這個案件。這個案子最大的問題就在這裡,它都靠這些人講的話,靠供述性證據,這本身就是一個很虛弱的證據。

「在看王信福案時,我反而會回到一個原點:國家到底有沒有掌握足夠的罪證,可以讓我們相信王信福真的有罪?也就是說重新把舉證責任放在國家身上,國家有責任去證明王信福有犯罪。單憑這些薄弱的證詞,且前後有矛盾,它能不能夠達成這個任務,讓我們相信王信福有罪?這是我們在思考王信福這個案件時,可以思考的方向。」

 

審檢辯在法庭中的角色

伍安泰律師首先簡單介紹了一下律師、檢察官和法官在法庭中的角色,以及怎樣的思維可以減少誤判的發生。律師要研究案情、研究法律,找尋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來維護他的權利;檢察官的工作在法庭中提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希望法官可以將被告定罪。基於這樣的性質,有的檢察官會認為自己是正義的代言人,因而著重在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而忽略對被告有利的調查和提出。但刑事訴訟法有規定檢察官的職責,應該就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證據都要注意,這也是檢察官的義務。而法官在案件審判過程應該保持中立,過度主動介入案件反而很難期待法官可以保持中立。法官應就檢辯提出的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

「希望來參與的人都可以用自己認爲適合的方式來傳遞王信福案件的訊息給更多人知道,吸引更多人一起關注王信福案。這樣除了能夠幫助王信福,其實也是讓我們的司法有機會重新去審視當初的確定判決是否適當。」

 

刑事司法沒有保護被告

陳運財教授認為,其實從這個案件來看,刑事司法沒有保護被告。即使我們都知道無罪推定、知道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證據認定要經過嚴格的證明、最後要達到確信被告有罪才能定罪,可是可能有的時候對於前科累累的被告早就心存偏見。司法人員甚至一般民眾都應該繼續透過學習,來建立台灣是一個理性的、能夠公開辯論的理性社會。

「我一直在思考我們刑事訴訟要追求的目標、我們要發展到什麼樣的程度,而我的標準是這樣的:檢察官起訴一個被告的刑事案件,法院確認證據後判被告有罪,我覺得這是剛好而已。當一個檢察官起訴一個被告案件,法院能夠落實無罪推定,判被告無罪,我認為這樣到達90分了。當一個被告被判有罪之後,發現有冤獄的可能性。我們的司法是不是願意自省澄清,回到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透過再審的方式來救濟,判他無罪。我認為這才是滿分,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