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于如:先是自己,才成為媳婦

文/楊德涵(「凝視女性殺人犯」判決工作坊參與者)

「驚世媳婦」的代名詞,早已取代林于如三個字,成為她另一個姓名。但我們好像常常忘記,在女性成為媳婦之前,她得先是自己,也許經過一段兩人相識、相戀的過程,基於一定的關係基礎後,才選擇進入家庭,從此開始練習做一個媳婦。

能做好妻子的人,未必也能做個好媳婦。從戀愛到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事,而是更複雜的人際關係交織。家人從來不是理所當然的事,在兩個家庭融合的階段,需要理解、付出與彼此照顧,而在妻子成為媳婦的過程裡,丈夫並不能隱身,大多數人都需要花上一輩子的時間與家和解,夫妻更是需要一起在過程中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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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世媳婦」的代名詞,早已取代林于如三個字,成為她另一個姓名。(示意圖,非當事人)圖/Photo by Gabrielle Henderson on Unsplash。

林于如怎麼了?

原先和丈夫任子宸(化名)一起經營臭豆腐生意的林于如,在2009年9月28日,以其子之名義向南山人壽保險公司申請丈夫亡故的保險理賠,然而保險公司發現她先前也申請過婆婆的理賠,且兩人死亡時間相近,考量之下決定暫緩理賠,其後由南投地院檢察署檢察官驗屍,發現任子宸死有蹊蹺,本案進入偵辦。

事情一發不可收拾,除了丈夫,林于如還接連被指控殺害婆婆與親生母親,在本案一審中被判處死刑,二審則改判無期徒刑,最後在更一審時又改判回死刑,成為現在臺灣唯一被判死刑的女性殺人犯。

妻子與丈夫

根據林于如的說法,她殺害丈夫,是因長期受到「身體」及「精神」上的暴力對待,甚至丈夫也會以兒子的安危作為威脅。辯護團隊曾嘗試傳喚與林于如親近的家屬出庭作證,但並未獲得法院同意,因此結論上到底有沒有家暴事實並不確定。然而,林于如和丈夫的生活拼圖,是本案重要的線索,唯有瞭解這一塊空缺的拼圖,才有可能對林于如殺夫的行為,給出最合理而忠實的法律評價,法院沒有做到這部分的徹查,便判處死刑,其正當性有待商榷。

在妻子成為媳婦的過程中,丈夫也應當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以家庭結構的思維考量,一個家庭所塑造出的生活習慣和價值觀,或多或少也都影響著家庭中的成員。成為媳婦的林于如,便是如此面對、接受著任子宸一家的慣習。

透過資料的判讀與觀察,我們認為壓垮林于如的最後一根稻草在她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林于如在偵訊之初為了避免自身嫌疑而聲稱夫妻感情很好,之後被指控殺人,才自白其實長期以來獨自承受家庭暴力。

家暴往往發生於私密空間,形式可能幽微,無論男女家暴受害者,在人口統計中都存有相當多的黑數。長期的身體和精神暴力都足以對人的身心造成嚴重傷害,再加上華人社會一直以來「家醜不外揚」、「勿管他人家務事」的價值觀,讓幽微且形式複雜的家庭暴力關係更加難以舉證。

除了家暴,在司法的審判過程裡,也鮮少有人去描繪更多關於林于如家庭的生活樣貌。法官指責林于如沉迷六合彩,認為她是為了保險理賠而殺人,卻忽略在她的日常生活中,丈夫任子宸不僅賭博還擔任組頭;林于如欠錢,丈夫要她自己想辦法處理,舉凡家裡的人要保險、婆婆生病、丈夫生病,她也都不能缺席,還有親生母親要照顧。理解案件背後的脈絡總叫人遺憾,原來一家子的事可以這樣被歸咎於「個人」,並且全是「女性」要負責。

家內殺人,每個成員都是受害者

關注整起事件,讀者可以看到,無論警察、檢察官、法官還是最後的判決書,整個司法體系的環節好像都因為林于如「殺人在先」,所以無論她在殺人之前遭遇了什麼事情,在這個系統的思維裡都不用被審慎調查,因為她怎樣都是會被關,並且也難逃一死。

可是女性殺人的案件裡多半屬於「家內殺人」,而在這個家庭的情境裡,每位身處其中的成員都是直接的受害者。隨著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興起,人們不斷原子化,孤單、疏離的情緒像是集體社會的傳染病,對應到家庭也不例外,應該被更加嚴肅看待的社會集體問題,卻在高高在上的法律系統中被貶低降級,歸咎於個人的問題。因此,司法應對案情的方式不禁讓我們重回(或其實一直身在其中)那個父權壓迫的女性刻板角色框架。

司法審判的過程,有什麼問題?

林于如曾表示,自己在接受詢問時遭到警方脅迫,警方威脅她要處理她的乾哥哥、姐姐,林于如是在受到恐嚇威脅的情況下承認犯罪。雖然法院傳喚過警員出庭作證,然而最終以做筆錄過程中「全程連續錄音、全程連續錄影,是採一問一答、一人詢問、一人記錄方式製作」等說明,認定詢問過程不存在非法取供。邀請讀者試想,實際偵訊過程中,是否真有這麼簡單?警方跟林于如的互動絕對不限於做筆錄的當下,在司法和檢調的主場,被視爲高貴、專業的場域中,存在多少向林于如施壓的機會?法院僅憑筆錄過程這種最「安全」的說明,就想認定非法取供的情況不存在,實是膚淺。

此外,法院認為,如果林于如受警察威脅,應該向法官、檢察官控告警察,但林于如沒有,說明不存在非法取供。這項說明或許沒有具備那麼充足的說服力,原因是一審判決書中有記錄,林于如被監所的「同學」告知,「即使翻供也沒有用,法院都是官官相護」,因此,林于如出於不信任法官檢察官,很有可能放棄控告警察。

而判決書的主要證據為林于如的口供,若是考量到偵辦過程中有非法取供的可能性,那麼林于如口供的效力必須要被打上問號。於此同時,法理上對於口供,要求另付補強證據,但是判決書中的補強證據也有很多疑點。

舉例來說,被告在犯罪現場模擬犯罪過程之光碟及照片,原則上和她的自白效力相當,然而法院只傳喚負責此案的警察做證人,即便真有誘導模擬的過程,警方也不可能照實坦承,此即違反「證據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

其次是討論證物的證據能力。在林于如殺夫案中,最大的爭議也就是最重要的證物——由醫院所「查扣」的針頭、點滴袋與藍色蓋子(即點滴袋接頭,上沾有少許白色粉末)。事實上,醫院並非執法機關,無權「查扣」證物,我們更質疑為何醫院發現有異時,不是直接通報警察機關,而是由醫院的「查扣」物品長達半年之久,這期間「證物」有沒有受到汙染而喪失證據能力,甚至他們所提交給法庭的是否果真是原先的物品?這些都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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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一般來說只是關係和家族架構的介紹詞,要求女性背負傳統三從四德、相夫教子的義務,圖/Photo by Kat J on Unsplash。

媳婦養成日記:社會和媒體中的性別因子

「驚世媳婦」已成為林于如的代名詞,然而是誰冠予她這個稱號?答案就是另一個為世人所詬病的場域──「媒體」了。

悉看媒體上的性別觀察,驚世媳婦四個字就像籠罩在林于如全身的道德幽靈,一但她被定型於這樣的形象,這個臭名將永遠跟隨著她,無論在獄中、在人們細語之間,抑或每個午夜夢迴裡,總會嗅到那股味道。

「媳婦」一般來說只是關係和家族架構的介紹詞,但在華人世界裡,好像就帶有了點階級和附屬關係,無數的稱謂、代名詞,過於直覺地將人歸化在另一家族的框架之中,要求女性背負傳統三從四德、相夫教子的義務。

除了標題之外,媒體最常介紹林于如的方式是以「酒女嫁富少」來形容他們倆人的關係,暗示林于如高攀的意味明顯,很自然就可以達到議題設定,操控閱聽人的情緒,為自家媒體事業衝流量,卻為社會帶來更多偏見與歧視。

這般情形不僅止於在媒體、在社會輿論,從判決書的呈現和敘述亦可一窺現象。舉例來說,判決書中多處出現「林于如罔顧人倫」、「不顧養育之恩」、「不顧夫妻情感」等評論,但是對於林于如在夫家的生活處境如何,卻沒有進行理解,僅以主流父權社會對於媳婦、妻子的性別角色,譴責林于如的行為。

看見自己、看見每一個不完美的人

細看這起悲劇背後,無論是「酒女」還是「富少」、「丈夫」還是「妻子」、「媽媽」還是「媳婦」,甚至其他場域諸如司法與警政、媒體與觀眾⋯⋯沒有一個位置的人獲得了正面的意義和肯定。

沒有人是完美無缺的人。當我們能夠知道自己是什麼樣的人、知道自己永遠不可能完美且完整,僅能趨近於完善。在所有身分之下失去自我,恐怕是不只在林于如身上發生的日常。直到有一天,我們能不能看見這起事件中的林于如也是一個人,而不只是一個殺人犯,不是誰的妻子,更不是誰的媳婦。

所屬出版品
2021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凝視女性殺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