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的照妖鏡──「法官重複」釋憲案說明會

文/楊雁(廢死聯盟法務專員)

憲法法庭在今年(2022年)10月24日已針對「法官重複」釋憲案召開說明會,另也有同步於線上轉播。看似順利舉辦完成的說明會,其實仍有許多未盡事宜,也讓我們發現《憲法訴訟法》仍有應該修法改善之處。

本文記錄了廢死聯盟在關注「法官重複釋憲」的過程中,看見前述法規與本次辦理說明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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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針對「法官重複」釋憲案召開說明會的直播流程。圖/司法院轉播畫面

差別性待遇的當事人權利—你我他的案件都不能互為代表

憲法法庭於2022年10月11日發布了一則新聞稿[1],針對「法官重複」說明會的辦理方式,澄清程序不公平疑慮。在新聞稿當中,憲法法庭指出針對「法官重複」釋憲,將於十月中舉辦一場說明會,由於場地限制以及為有效聚焦爭點,除了邀請專家學者以外,僅主案及部分併案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到庭。而併案受邀名單,則是由憲法法庭將本次「法官重複」提綱區分為三種樣態(1)特殊救濟程序之法官重複;(2)更審程序之法官重複;(3)更二連身條款之法官重複,選擇主案及兩件併案,分別代表以上三種樣態。

在得知憲法法庭欲辦理說明會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等五個長期關心司法改革議題的民間單位,即認為:首先,以說明會形式辦理「法官重複」釋憲案並不符合《憲法訴訟法》欲改正過往大法官閉門會議的精神。再者,大法官並未於新聞稿中說明,何以辦理說明會是當前最適切程序;而若是會議室空間不夠大,仍有辦法租借較大的空間,並不足以成為拒絕當事人到場的理由。退萬步言,即使辦理說明會的理由為大眾所能接受,但43位釋憲聲請人並未受邀出席說明會,亦無法委任代理人出席,根本無法進一步提具意見書,將嚴重損及當事人訴訟利益。本次涉及法官重複的案件,其案件類型有重大的差異,不僅包含毒品案件、殺人案件,更涉及陸海空軍案件、證券交易法案件、詐欺案件等,每一種案件類型所需要考量的訴訟資源條件或憲法保障密度並不相同。尤其是死刑案件,其刑罰涉及當事人生命權,在程序上的保障應採用更嚴格密度的憲法審查,無法被其他類型的案件所替代。

因此,在新聞稿公布後,廢死聯盟等五個民間團體,即聲請成為「法官重複」釋憲案的法庭之友,並先針對程序事項提具法庭之友意見書,希望憲法法庭可以正視每一位聲請人案件的獨立性與特殊性,讓當事人得以委任律師出席說明會,並改採較為嚴格的言詞辯論程序。[2]

從不公開到公開,若有似無的「憲法訴訟法」精神

憲法法庭於2022年10月14日發佈了一則公告[3],說明本次「法官重複」釋憲說明會,將會在2022年10月24日時同步於憲法法庭網站直播說明會影音。10月11日的新聞稿僅有提到預計辦理說明會並邀請特定人員出席,顯然憲法法庭原先並未打算在說明會當日轉播。

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當人民、機關或法院聲請釋憲之後,大法官會在內部會議討論並公布釋憲結果。這樣的制度長期為社會大眾所詬病,一來是釋憲聲請之後,沒有人知道大法官會在什麼時候討論並公布釋憲結果;二來,是大法官的「閉門會議」僅會邀請內部專家學者出具意見,當事人在遞出釋憲聲請之後,無法再針對大法官或專家學者提出的問題和觀點進行回應,僅能消極等待結果。

立法院於2018年12月18日通過《憲法訴訟法》,以將大法官釋憲「審判化」的核心精神,明確訂定司法院大法官應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並以訴訟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以裁判取代大法官釋字。這樣的修法揭示台灣司法改革的決心,期待透過公開、透明化的審判來取代舊有的大法官「閉門」會議,讓人民得以清楚得知憲法訴訟的進度,以及運作過程中的各方意見,最重要的是:能夠參與審判。

可惜的是,這項「憲法訴訟公開、透明、審判化」的核心精神,並沒有落實在每一個釋憲案件中,而仍是大法官職權的決定事項。《憲法訴訟法》第25條規定,除了總統與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以外,大法官仍可以依職權決定是否召開言詞辯論。另外,針對《憲法訴訟法》第19條所訂的說明會,也尚未有較完整的規定來規範辦理的方式、流程、是否公開等細節。

司法院在其10月11日的新聞稿中,即自行揭露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肇事駕駛人受強制抽血檢測酒精濃度案】、111年憲判字第7號【偵查中辯護人在場筆記權等之救濟案】及111年憲判字第8號【改定親權事件暫時處分案】,均是憲法法庭以舉行說明會方式審理所作成之判決。本次的「法官重複」釋憲說明會,雖然是依據《憲法訴訟法》辦理,但卻與《憲法訴訟法》訂定時所欲達成的核心精神相違背,如此便失去了修法的意義。不禁讓人聯想,「憲法訴訟公開、透明、審判化」的精神如同薛丁格的貓,在自滿司法改革時可以成為標榜人權的呼號,但在面對當事人時又退居於大法官職權之後,究竟存不存在,似乎是大法官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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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所需要處理與面對的議題廣泛,單靠法律專業協助大法官做出決定,恐怕有其侷限。圖/Photo by Miles Peacock on Unsplash

提交憲法法庭之友意見書困難重重

《憲法訴訟法》另將「法庭之友制度」明文化,依據該法第20條,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並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憲法法庭有別於一般法院而設立此制度,是因為憲法訴訟案件往往十分重要也具有高度的專業或爭議性,為廣納多方意見,而設有此制度,以協助大法官做出更妥適的解釋。

然而,《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4項卻準用第8條,規定法庭之友代理人須為律師,若非律師則需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仍限於法學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當事人為公法人、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辦理法制或法務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始可以作為法庭之友代理人。這條規定可能會讓大法官故步自封,仍舊限縮於透過「法律」這項工具所見的視野,未能看見其他可能性,這也是種憲法法庭的「隧道視野」!

憲法法庭在「法官重複」說明會當日,大部分聚焦在「更二連身條款」與「重大連身條款」之法律問題討論[4],卻忽略了其他實證調查與論述的重要性,例如:未以科學統計方式證明「法官重複」制度究竟對司法運作是否妥適、也未以心理科學專業來分析制度對心證的影響、亦未以社會科學的角度論證這些個案所實際發生的不公平情形。

以廢死聯盟本次提具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為例[5],我們採用判決比對的方式,呈現出更審案件中遇有法官重複時,後審引用前審判決的文字重複比例;也列出後審未實質進行調查之項目,呈現出後審法官重複造成的審判空洞化,以這些實證方法來建構不支持「法官重複」制度的理由。這些研究方法與觀點,並無法單靠法律專業形成,需要綜合犯罪學、統計學、社會學等角度,才有辦法完整地呈現出理論基礎。

雖然憲法法庭在審理準備期間,即可指定專家學者或機關提具專業意見;但人民或民間團體的多元意見,更能夠立基於長期關注特定議題的累積,協助大法官指出特定個案應被著重與特別考量的事項。

期待未來大法官能夠正視多元專業為憲法訴訟帶來的可能性;更期待後續立法院也能夠修改《憲法訴訟法》第20條準用第8條之資格規定,放寬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代理人的專業背景,讓大法官不需要拘泥於資格限制,能夠實質判斷什麼樣的專業意見與專家能夠協助到憲法訴訟。

後記

憲法法庭於10月24日辦理完說明會後,尚未具體說明將於何時公布結果。廢死聯盟與各個關心人權的團體也陸續提交針對「法官重複」議題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例如: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以公約解釋的觀點提具意見書[6]

希望大法官在閱讀法庭之友意見書,以及各併案當事人意見書之後,可以更謹慎地去思考:「法官重複」並不只是一個法律制度,而是會嚴重影響到人民對司法信賴、當事人在訴訟中利益的舊時代制度,尤其是死刑案件在最高法院訂定的標準下趨於以嚴謹程序審理,更不能在程序上選擇以寬鬆的規則審理。唯有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官重複」規定,才能讓台灣的司法實務往前進。

 


[1] 關於憲法法庭以舉辦說明會方式進行審理有程序不公平疑慮之澄清新聞稿: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5&id=343797

[2] 法庭之友意見書|更二連身條款憲法訴訟案:https://www.jrf.org.tw/articles/2363 ;另可參考張娟芬專欄:一人應考,全班當掉──憲法法庭變成「不公平法院」: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56129 

[3] 憲法法庭審理會台字第13254號劉政哲等聲請案說明會直播公告: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77&id=343954

[4] 張娟芬專欄:法官迴避釋憲案的輸家──法官的摸魚現象: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SerialNo=157639

[5] 廢死聯盟會台字第13254號憲法法庭之友意見書:https://www.taedp.org.tw/story/11151  

[6] 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法庭之友】更二連身條款釋憲案法庭之友意見書:https://reurl.cc/60pL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