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量刑鑑定、精神鑑定,傻傻分不清楚?

文/劉子綾(廢死聯盟實習生)

時間|3/23(四)19:00-21:30

地點|左轉有書(台北市中正區鎮江街3-1號)

主持|林慈偉(廢死聯盟法務主任)

主講|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林俊宏(義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主辦單位|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財團法人臺中市林李娥教育基金會

 

「量刑是專屬法官的權力,具『量刑專屬性』。『法院非醫院』,國民法官宗旨就是希望判決接地氣,因此量刑不應丟給醫院決定,本案毋庸另送鑑定。若在已送刑法第19條的責任能力鑑定的情況下,再送量刑鑑定,恐疊床架屋,並違反重覆評價禁止原則。另外,被告並不是被調查的客體,而是一個活生生的社會人,若送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被告及其家人的隱私將於法庭上活生生地被揭露,且刑法談的是行為責任,不是行為人過去的背景性格,故不用送量刑鑑定。」在全台首件國民法官案開庭中,檢察官的一番「反對量刑鑑定」發言,事後引起廣泛熱議。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以檢察官在台中國民法官案件準備程序中之言論為開場,進一步討論什麼是「責任能力鑑定」?「量刑鑑定」又是什麼?兩種鑑定真的是疊床架屋嗎?此外,本次座談邀請李茂生教授以及林俊宏律師說明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的異同,以及實務上量刑鑑定現在發生的問題。

精神鑑定與量刑前社會調查哪裡不一樣?

針對上述檢察官的發言,林俊宏律師說,這些言論在過往案件中並不罕見。他整理出幾項檢察官常見反對量刑鑑定原因,其中包含:一、量刑事項為法官之裁量權,沒有做鑑定的必要;二、已做過精神鑑定不需再為量刑鑑定;三、量刑鑑定未考慮被害人立場而不完整,無參考價值;四、教化的可能性屬於未來事項,無法透過鑑定來判斷。

首先,我們需要瞭解刑法第19條之精神鑑定與刑法第57條之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之差別。

nik-luyd2b7mnrg-unsplash.jpg
精神鑑定與量刑前社會調查有著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圖/Photo by Nik on Unsplash

所謂「精神鑑定」係由精神科醫生領導,並與臨床心理師、社工共同組成的團隊,依規範性方式為之。根據刑法第19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或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因此,精神鑑定目的在於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此精神疾病是否影響行為人於行為時之判斷能力及控制能力。

而所謂「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則是除了精神科醫生與臨床心理師、社工師外,另加上觀察保護人、犯罪學家、法律學者等共同組成團隊進行鑑定。依據刑法第57條規定,須審酌行為人生活狀況(第4款)、品行(第5款)、智識程度(第6款),鑑定犯罪可能的成因,例如行為人從小生長背景,是否遭受家暴、同儕霸凌等影響人格發展的心理因素。

林俊宏律師補充說明,在台灣實務鑑定中,量刑前調查鑑定團隊之成員多數僅有精神科醫生、臨床心理師與社工師,無上述提及如犯罪學家、法律學者等成員。此外,精神科醫生於團隊中居主導地位,特別是在醫療院所時,與團隊其他成員的階級地位存在明顯落差,故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之撰寫習慣、分工角度都會由精神科醫生領導,進而導致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會與依據刑法第19條判斷行為人責任能力之精神鑑定報告內容雷同。

李茂生教授補充,實務上,兩鑑定報告內容雷同的原因,是台灣在這方面資金分配不足,以及鑑定專家不夠所致,若是鑑定團隊成員選擇妥當,這類情況並不會發生。 

鑑定報告提供素材,法官須自行判斷

依據職責,法官量刑時依刑法第57條第1、2、3款,判斷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之手段判斷,法官能透過一般證據調查做事實認定,實務上多是依靠行為人自白取得事實證據;而刑法第57條第7、8、9款,判斷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亦為法官職責,法官能從雙方是否和解、賠償等事實做認定。

惟刑法第57條第4、5、6款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則因法官無法做全人格之審判,故須藉由專家依據科學證據解析行為人的人格養成。林俊宏律師提及,鑑定報告僅提供法官一些參考的素材,不是試圖透過鑑定報告替法官下決定,也從未希望讓鑑定報告拘束法官作判斷,法官在看完這些資料後,仍須自行做決定。

其次,鑑定報告中「教化可能性」部分,教化可能性會因行為人家境、經濟能力、社會資源而有高低之分別。量刑前調查鑑定手冊中提及須做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預測,此部分因僅是預測結果,所以只能用於對行為人有利部分,例如用於降低刑度,前提是不能因教化可能性低而加重行為人之刑度。然而,李茂生教授表示,他反對將曖昧不清的預測文字放入科學鑑定報告中。

關於教化可能性,林俊宏律師更進一步說明,靜態、動態因子多為犯人假釋時的判斷方式,實務上亦被作為教化可能性之判斷依據;動態因子是以行為人在監所中矯治過程表現作為判斷,但是做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時,因為能被觀察的時間極短,所以實務上多以靜態因子,也就是依犯罪當時的情狀判斷為主,因此得出的結論多為教化可能性低、再犯率高之結果,而法院則依據此報告作出對行為人較不利的判斷。

large_20230427_190817.jpg
符合資格的公民已經陸續收到備選國民法官通知書。圖/廢死聯盟

國民法官法庭的大挑戰

再者,鑑定過程中透過科學方法的驗證,將一個人毫不保留地展露在公開的審判中,因此,也須注意當事人隱私被破壞的問題。成年人公開審判與少年事件處理法中秘密審判方式不同,判決書會依照最高法院意見,一一盤點、做全人格審判,判決內容須寫出判斷刑法第57條各款之基準及結論,而這部分須透過立法者在立法政策中做出價值選擇及平衡。如果將量刑報告作為研究題材時,須將調查報告科學化,以大數據統計方式斷外網、去連結化,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林俊宏律師補充說明,於辯護人之立場,辯護人須向當事人完整告知行為人選擇不配合完成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時,可能產生影響或不利效果,法院對行為人之案件可作為判斷的資料不多,法官僅能依行為情狀判斷,很可能得出對行為人較不利的結果。

又再者,量刑基準分為三部分:第一階段是犯情,包含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刺激、犯罪手段、與被害人之關係、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第二階段是行為人因子判斷,包含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第三階段則為教化可能性判斷,如行為人犯罪後之態度。

林俊宏律師表示,實務上法院量刑決定是依整體判斷,較無上述量刑順序判斷的概念。李茂生教授補充,在現行國民法官之制度下,仍應注意職業法官如何有架構性地讓國民法官理解三階段量刑的順序。

最後,李茂生教授分享其退休前完成之研究計畫,探討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職業法官使用何種方式或道具,能夠向國民法官更清楚說明刑法第19條第1、2、3項,及刑法第57條第4、5、6款間的關係。研究期間訪談了幾位作為國民法官的模擬法官,最後得出使用卡通或是漫畫的方式呈現,國民接受度會比單純使用文字高的結論,但此研究結果於法院實際使用較有難度。我們眼見首件國民法官案開庭時,法官糾正檢察官對於量刑鑑定之想法都有困難,遑論讓一般民眾了解並學會正確的使用。李茂生教授認為,此研究計畫最後還未提出一項有用之解決方法,因此對於研究目的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large_xiang_pian_2023-3-24_shang_wu_12_08_54.jpg
講者與聽眾合影,由左至右:李茂生教授、林俊宏律師、林慈偉主任。圖/廢死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