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伙鬥陣行】是內部殖民還是夥伴關係?訪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文/詹斯閔(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時間回到2005年,現任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簡稱「原策會」)的理事長Yapas(全名Yapasuyongu Akuyana)當時正就讀法律系五年級,正在為司法官考試補習,準備走上法律人慣常的路途。

某天他回到阿里山樂野部落的家,爸爸說有法律問題要問他,看起來是一般的侵占返還問題。Yapas研讀與原住民土地相關的法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後發現,法律條文無法解決爸爸的困境,「是不是修法就好了呢?」當時他這麼想。要到多年以後他才意識到,原住民碰到的問題不單單是修法可以解決的,而是「台灣政府和普遍社會,怎麼看待原住民族內部既有社群和慣習」這樣深刻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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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原策會理事長Yapas。圖/廢死聯盟

原策會成立緣起

修法是否就足夠?這個問題的思辨,幾乎可以說,和台灣原住民運動的演進謀合。八零年代解嚴前後,黨外運動和各種抗爭風起雲湧,以胡德夫等人為首的台灣原住民族權利促進會(原權會)發起一連串行動,訴求原住民族主體性。1994年原住民一詞首次入憲。李登輝執政時期開啟「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作業,三波「還我土地」運動看似得到形式上的解決。同時,幾位原運大將漸漸向體制靠攏。1998年原權會解散,宣告階段性任務達成。

在原運後期背景下,法律看起來為原住民族撐開不少空間,其實結構性問題仍然無解。北山聯持續舉辦讀書會,新一輩運動者Isak Afo(以撒克.阿復)、Voyu(楊智偉)、林淑雅和Ado(阿洛)等人陸續出現。1999年原運成員邀總統候選人簽署《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之後,幾位參與者想回頭經營組織以凝結力量,2000年原策會於焉誕生。

今昔:運動需求的差異

原策會要面對的局勢,顯然和八九零年代不同。過去原運有辦法號召上千位族人上街,難道後來關注熱度就消失了?Yapas說,原住民自決權口號很容易喊,但每個部落的境況不同,實際如何推動需要細緻處理。光是國際間就花了十年時間討論,2007年才正式頒佈《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台灣政府與原住民族的關係,就算走到今天,還有許多概念待深化。他舉獵人王光祿803號釋憲案為例,政府推行狩獵自主管理,可是槍枝獵具怎麼使用、物種監測誰來做?族人要跟林務局逐一討論,才能找到解方。當代議題的參與門檻變高,才顯得動員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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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不同部落的境況不同,各項議題更需細緻處理。圖/吳佳臻攝於「凱道部落」

內部殖民:社會意識難以轉換

揮別高遠的口號,落地訂法不是最難,真正棘手的是腦袋的轉換。Yapas分析,國家行政組織如何架空了部落傳統的議事結構。選舉制度拔擢各族群代表,表面上實踐了民族自決,不過出頭的大多是能與主流社會靠近的知識菁英,2010年五都升格後,鄉長更理所當然成為部落甚至族群代表,排除了傳統部落頭人,削弱真正代表族人發聲的機制。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保障原住民部落的「諮商同意權」,也就是面臨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學術研究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等行為,必須召開部落會議,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才能進行。即便保障原民的法律立意良善,即使居中的民族代表同樣來自部落,但他們身為文化轉譯者,向族人說明法條或政策時,容易傾向於符合強勢文化或執政者的期待。2022年卡大地布部落在知本光電開發案雖獲得勝訴,但也突顯了「諮商同意辦法」的問題。

再者,漢人社會很難明白,原住民族對公眾事務的想像與運作,和近代國家的民主代議制,是徹頭徹尾的兩個系統。如果真要尊重,應該從本質上把政府和原住民族之間視作「準國與國的關係」來相待;那麼部落傳統慣習,不論成文與否,位階應當與法律平起平坐。Yapas舉鄒族為例,各家族耆老會在祖靈神聖空間討論事情,這種議事型態如今還是存在。但可議的範圍卻退到文化領域,例如要辦祭儀、要修繕族人聚會的空間庫巴(Kuba);若遇上與國家權力相對的事,部落的公共力量便會疲軟噤聲。因為過去長久受到擠壓,族群內部也難有自信,內部殖民的遺毒難以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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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巴是鄒族的聖所,是傳統部落的政治、經濟、宗教活動中心,也是進行教育、訓練、文化傳承與商議部落大事聚會場所,只允許男子進入。圖/賴鵬智攝 (CC BY-NC-ND 2.0)

把死刑的不正義擺回族群來看

2014年某個周六早上Yapas接到電話,原來是武張孝慈的家人來求助。接任案件的法扶律師們,很快在這個案件看到1986年湯英伸案的影子;兩人都是鄒族青年,因原民身分被歧視、勞力被剝削,最後憤而犯案。Yapas說:「中華民國要用死刑對待我們的族人,有沒有來問過我們?」犯案者做出這樣的行為有多少是族群的關係?他是不是從小就這樣子,族裡面還可以多做什麼?武張孝慈案的律師們和Yapas回到部落和耆老進行對話,便討論到這些。

要遭受死刑的個人不只是一個中華民國國民而已。好比政治受難者高一生和湯守仁,都不是單獨的個人,他們背後是有族群歸屬的;國家力量藉此讓整個族群從此噤聲。Yapas強調,類似的個案除了法律與死刑制度的問題,我們還必須探究其中有什麼族群因素在作用。

原住民各族群、各部落自有其傳統及規範,那麼原住民族怎麼看待犯罪?其實當代在談的修復式正義,在原民社會由來已久,日本殖民者做的《番俗慣習調查報告》就有記載。Yapas提到鄒族的例子,若有人做錯事,部落會回到祖靈神聖空間進行仲裁,讓受害者表達委屈,先處理加害者行為帶來的影響、提出彌補方案,後續處置也得看受害者接不接受。現在刑事案件,加害者和受害者往往成為法庭上對立的兩極,雖然多少還是會考慮犯罪動機等等量刑事由,但法院似乎較著重在被告跟告訴人之間有沒有達成和解,不在乎事後與受害者甚至於整個社群的修復,與原民慣習有落差。

部落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律的對立

所謂傳統並不真的指從歷史承襲而來的,而是根據族群內部需要衍生出來的規則,且和生活與信仰密不可分。好比鄒族的einu(生命禮或生命觀),是連日常坐臥起行、乃至生老病死都有規範。但國家教育自小談三權分立,人們很難具備另一套法哲學思考的敏銳度,去理解原住民族的傳統慣習。

原住民傳統慣習和現代國家法律的衝突,對於成長於部落、到都市修習法律的Yapas而言,感受很深。Yapas大學畢業準備考司法官期間,同時申請研究所,因緣際會考上淡江公共行政學系研究所,原本相信法律可以解決問題的他,跟著參與2007年「反阿里山BOT案」抗爭,才意識到開發案就在自己族群的傳統領域上,反對開發案的族人卻未受邀出席林務局的環評說明會,明顯藐視《原基法》。2009年加入原策會每個月例行的讀書會,他才更深刻意識到自己族群身分背後牽連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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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是鄒族的傳統領域,意即鄒族人原本的生活領域,包括部落所在地、農耕地、獵場、聖地等等,任何開發、利用皆應該經過部落諮商同意。圖/Jerry Lai (CC BY-SA 2.0)

後來Yapas到法律扶助基金會工作,負責原民相關業務,並參與法扶原民中心的成立。質疑聲浪自內外夾擊,有同仁不理解為什麼要特別成立原民中心,Yapas說,還好當時有林淑雅教授協助,在法扶內部促進溝通。同時也遭外界質疑:「為什麼少數有資源的原住民卻仍能享用法扶資源?」最初設立原民中心就是為了藉扶助案件,把部落傳統慣習與現行法律衝突之處,比對勾稽出來,在國家可理解的框架下,描繪出原民社群既有秩序的輪廓。雖然後來案件壓力過大,研究與分析資料庫的任務就被擱置,但原民中心成立後透過教育訓練、實地參訪部落,讓更多扶助律師理解原住民慣習以及思維差異,透過扶助原民個案,確實能夠突顯族群的集體權利和議題,也能適時扮演涉案族人與司法之間的橋樑。

對於組織未來的方向有何想法?Yapas說到,1999年陳水扁就任以前與原住民族簽訂《原住民族和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二十多年過去了,至今沒有一項落實。「待解決的東西都一樣,只是可能會換個樣貌出現。」要如何更細膩且深入地推動原民議題,持續凝聚力量,這是原策會和台灣公民社會必須面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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