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決定「非人」?

吳豪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副召集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日前傳來白冰冰女士向總統陳情,要求千萬不可廢除死刑的消息。讀罷感慨至深。死刑存廢問題,在台灣確實未經充分討論,所以才發生了正反雙方連平心靜氣溝通的平台與遊戲規則都還沒出現的窘境。

白女士痛失愛女,稍有人性者無不同聲為之一慟。但是白女士的陳情內容,顯然有許多思考上的跳躍及陷阱,可能她自己都沒有意識到。

首先是「治亂世用重典」的陳年迷思。重典與治安狀況根本沒有因果關係,是民主國家的法律人盡人皆知的常識呀。

從我還是青少年的時候,只要發生兇惡犯罪,就一定有主張用「重典」的「正義使者」出現。換句話說,三十年前的台灣是亂世,二十年前的台灣是亂世,十年前的台灣也是亂世,現在的台灣還是亂世,都需要用重典,而其實「重典(死刑)」根本還沒有廢止。這不是反証了「重典(死刑)」無用嗎?

其次,白女士質疑:現在的監獄太舒服,而受害人及家屬卻無人理會。這個見解,後半段完全正確,廢除死刑聯盟也一再強調,廢除死刑的配套,首先就是要有完整而實際的被害人保護措施。不過前半段大有問題。再進一步,白女士又說:「人權是讓人使用的,如果做了非人的事,請問還適用人權嗎」。姑且不問監獄關的是否都是十惡不赦的壞人,也不問教育刑是否比應報刑更文明;問題在於如果「非人(壞人)」無人權,請問「非人(壞人)」的定義到底由誰來下的呢?這實在是一個人權危機的起點:納粹、中共、老蔣等流氓政府剷除異己,殖民者壓迫被殖民者,種族主義者歧視少數族群,用的理由都是他們所欲剷除、壓迫、歧視的對象均為「非人(壞人)」。而且他們所使用的剷除、壓迫、歧視的手段,可比死刑恐怖的太多了。

我曾經親耳聽到一位長年負責執行死刑的檢察官激動的說:「有這麼多該死的壞人,你們為什麼不讓我殺呢」?一個受過完整民主國家法律訓練的專業人說出這種話,那一刻,我的的確確感到,人間煉獄即將到來的恐怖。陳進興死了七年,但是根據犯罪受害人保護協會的陳宏達檢察官告訴我們,白女士至今仍未能走出創痛。死刑到底有什麼用處呢?難道白女士想藉著觀看更多「非人」一一死於槍下,來進行自我治療嗎?不,我寧願誠懇的相信,這絕對不是白女士的本意。

包括白女士在內,台灣有許多人誤以為死刑是國家為受害者「復仇」。其實這只是近代國家壟斷刑罰權的必然結果。死刑是法定的刑罰,如果國家機器不依法執行,會危及國家機器本身存在的邏輯;如果法律只規定殺人者終身監禁,國家就不能越權處以死刑。這和憲法的基本精神是保障人權,國家機器如果無法保障人權,就失去存在的理由,道理是一樣的。

廢除死刑真正的目的,是要透過死刑存廢的討論,喚起社會重新認識到生命的尊貴與生命的不可取代性。以殺止殺,徒增社會暴力之氣;深化社會對於生命的尊重態度,才是根絕犯罪的有效做法。人終不免一死,唯其如此,生命才顯的可貴。不論是你的生命、我的生命、任何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