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賢殺警,二審判死刑。最高法院:未見悔意 才處極刑

2006-05-24 自由時報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

新竹縣男子陳長賢在自家引爆瓦斯震傷警、消8人,更狠命砍死處理警員陳智琳,一審認為警、消本身的現場處理未盡周延,故僅判陳長賢無期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警方任何處置皆與陳某的惡劣犯行無關,昨天判處陳某死刑。


事關被告生死的刑事判決,多半都是一審較重,故常見一審死、二審判活案例,很少出現前述剛好相反的判決結果。


聆判的陳長賢對判決結果未發一言,還押看守所。高院表示,陳某在住宅區引爆瓦斯,嚴重影響居住安全,更造成傷亡,開庭時又未坦承犯罪,未見悔意,才決定判處極刑。


現年42歲的陳長賢有吸毒習性,當兵退伍後未就業,日常花費向母親拿取,又為了固定接送母親到醫院洗腎,騎車的陳長賢要家人改買汽車當交通工具,遭反對後,引發他不滿,不再接送母親就醫。


94年3月1日下午1時許,陳某酒後持菜刀挾持父母與弟弟3人,表明不想活了,要引爆瓦斯自殺,父母與胞弟趁隙溜出住家報警。


警、消趕到現場,陳某打開瓦斯,並拿瓦片丟擲警、消,雙方僵持至下午5時,警方決意攻堅,但陳長賢操菜刀攻擊警員陳智琳,造成頸部大量出血,送醫延到同月20日不治。陳長賢進而引爆瓦斯,8名警、消遭震波衝擊倒地,陳某自己也遭灼傷。


新竹地檢署將陳長賢起訴時求處死刑,今年1月初新竹地院宣判,認為警方未曾運用柔性談判,計劃未周詳即強行攻堅,才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為陳某開出一條生機;直至昨天二審才首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