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與聲明
廢死聯盟正式發出之新聞稿及立場聲明。
【聯合聲明】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是有毒的安慰劑
近來,立委倉促推動「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相關刑罰的修法,不僅無法回應人民對治安的擔憂,更無法從源頭降低重大刑事案件發生率、改善監所管理與矯治教化的不足,反而陷基層監所管理人員於困境。所有的修法草案,也無適當的科學實證及評估,反而充滿錯誤資訊,讓修法成為不僅是無用,更是有毒的安慰劑。
民間團體反對此次修法草案,聯合聲明如下:
一、勿置矯正人員之人身安全於不顧
假釋制度的存在可以讓長期刑的受刑人保有改悔向上的希望,也讓受刑人有配合規定好好服刑的動機與意願。如若剝奪其假釋機會、使其人生失去希望,將使監所的基層工作者難以管理這群沒有明天的人,也等同置這些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於不顧。2007年法務部委託中研院包括陳新民、黃富源及吳志光等學者進行「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之研究,當時研究團隊即在期末報告中指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對監獄管理的危害。而且,此舉更將使長期處於高流動率的矯正現場情況更加惡化,各機關的戒護比恐將越攀越高,加劇矯正機關管理困境的惡性循環。
二、終身無望的刑罰是酷刑
終身監禁表面上雖然保留了生命,實則剝奪了希望與尊嚴,使人活著卻感覺等同於逐日死亡。若無假釋可能,監禁就不只是限制自由,而是徹底否認一個人存在的價值,每天活在絕望裡,沒有目標、沒有未來,也沒有活下去的理由,因此可能導致嚴重的身心疾病,甚至使受刑人嘗試自殺。
在國際上,已有許多國家認為終身監禁屬於酷刑而禁止,如歐洲人權法院於2013年的Vinter v. United Kingdom 判決中,認定終身監禁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及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規定;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於2022年所作成的R. v. Bissonnette判決中,也認定沒有假釋機會的終身刑「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不具正當性」,而違反《加拿大人權憲章》第12條關於保障人民不受殘酷而非常態刑罰的規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第7條也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而且,我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由尤伯祥大法官提出、陳忠五大法官加入的協同意見書中,肯認終身監禁實際上是藉由監獄之隔離功能將受刑人永久逐出社會之措施,這樣的刑罰具永久否定其社會成員身分之作用,是侵犯人性尊嚴的;且至少會構成殘忍、不人道之處遇或懲罰,因而違憲。台灣2015年的大寮監獄事件,更殘酷地揭示了在絕望中失去希望的受刑人,最終可能以自我毀滅作為唯一的「出路」,我們必須正視這個教訓,避免重蹈覆徹。
三、修法評估要基於事實基礎
部分立委持續錯誤引用法務部2023年所公布之數據,聲稱無期徒刑罪犯平均關押17.9年就得假釋出獄,致無期徒刑流於形式。然而,台灣在2007年才將申請假釋門檻年限從15年提高到25年,代表台灣至少要到2032年才會有首批適用「無期徒刑25年報假釋門檻」新制的受刑人得以申請假釋。在假釋年限是15年的狀況下,要將近20年才得以假釋;當假釋年限提高到25年時,不管平均幾年得以假釋,肯定是超過25年。縱使該批受刑人報假釋,也仍需要經過層層評估和審理,才有可能被核准假釋。因此目前的重點應該在於假釋制度的合理化,而非喊價式的重刑化修法。
雖然立法院修法流程未如同行政單位修法流程,明確訂有「人權影響評估機制」,然終身監禁草案涉及對人權重大衝擊,且根本性地改變台灣刑罰體制,草案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顯有疑義。因此,立法院也應該要秉持立法委員的專業,審慎進行修法評估。
目前已經看到國民黨立委提出草案,據報載法務部也已經提出類似的草案,由行政院審議中。適用2007年修正「無期徒刑25年報假釋門檻」新制之受刑人假釋狀況尚未有任何資料,究竟矯正和預防犯罪之效果如何,立法院和法務部都一無所知;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修法,完全缺乏正當性。民間團體呼籲立法院不應倉促通過修法,無論個別立法委員或者法務部都應該於提案前經過審慎的人權影響評估,特別是徵詢監所基層人員、有關機關與民間團體的意見,以更妥適的修法回應民意的期待。
聯合聲明團體:(依筆劃順序排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 02-25231178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楊雁絜 02-2395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