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死刑犯可拒毒針處決

2006-06-14 台灣立報

美國最高法院昨天一致通過,受刑人可拒絕以注射毒針的方式被處死,但最高法院迴避了這種執行死刑方式是否違憲的問題。

47歲的希爾於1982年搶劫銀行時殺死一位警察。他在1983年被判處死刑,原先預定於今年1月24日在佛羅里達州以注射方式執行。美國於1982年起實施這種用3樣強烈化學藥劑的混合針處決受刑人的方式,也是目前80%死刑的執行方式。

從死刑定讞起,希爾的辯護律師就提出上訴,要求檢討注射死刑。他們認為,注射多種化學藥劑,會使受刑人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因而違憲。1月24日當天希爾都已坐上行刑椅準備接受注射,但突然消息傳來,最高法院已受理上訴,並於昨天通過決議。這項決議也允許其他3千3百名死刑犯提出類似的上訴申請,以避免被以注射毒針方式處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