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廢除販毒相關死刑條文

20090629新聞稿
立即廢除販毒相關死刑條文

6月29日是國際禁毒日(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Drug Abuse and Illicit Trafficking),亞洲反死刑網絡(ADPAN)人權觀察(HRW)國際減害協會(IHRA) 以及國際特赦組織(AI) 呼籲亞洲國家政府停止處死毒品相關罪犯。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為亞洲反死刑網絡的成員,我們也支持相同訴求,同時我們也呼籲台灣政府盡快的廢除台灣法律中關於販賣毒品可判死刑的法律。馬英九總統於今年5月14日批准公民政治與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書,毒品相關罪行死刑不符合「最嚴重的犯罪」條件,為了符合ICCPR精神,台灣應該要馬上修法廢除毒品相關死刑。

我們也支持亞洲反死刑網絡、人權觀察、國際減害協會以及國際特赦組織對亞洲國家所發出的呼籲:
-    立即暫停執行死刑,呼應聯合國大會的「暫停使用死刑」決議案(UNGA/62/149、UNGA/63/168);
-    改判包括毒品罪犯在內的死刑案件;
-    刪除毒品相關罪行的死刑條款;
-    廢除重大案件中唯一死刑規定;
-    公佈死刑案件的相關數據,公開死刑案件中司法運作的過程;
-    藉由2009年世界禁毒日強調對毒品相關損害已經有成效的公共健康政策。

亞洲反死刑網絡(ADPAN)、人權觀察(HRW)、國際減害協會(IHRA)以及國際特赦組織(AI)聯合新聞稿中也指出:

「世界堅定邁向限制或廢除死刑的路上,只有少數國家繼續執行死刑:25個國家在2008年執行死刑。由於死刑違反基本人權(生命權;不受殘忍、不人道、侮辱人格的處罰權),我們反對任何狀況下的死刑。」

「亞洲有16個國家執行和毒品相關罪行死刑。由於亞洲各國不公開死刑消息,我們不可能知道有多少毒品相關罪行的死刑犯。然而,報告指出,印尼、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的死刑案例中,毒品相關罪行的死刑犯相當多。我們特別關心中國、印尼、越南繼續執行毒品相關罪行死刑,少數國家在國際禁毒日時執行死刑,包括1990年代的中國以及印尼2008年也如此做。」

「沒有證據顯示,毒品非法買賣減少是因為繼續執行死刑;沒有可靠證據指出,死刑比較能有效嚇阻重罪。1988年由聯合國開始,1996年和2002年更新,研究死刑、殺人案件數量間關係的報告指出,『(上略)研究無法提出科學證明,證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有嚇阻效果。這樣的論證不太可能成立。整體來說,證據無法證明嚇阻假說。』」

「包括聯合國負責針對法律之外、簡易或任意死刑執行的特別報告員,人權委員會等聯合國人權機制指出,毒品相關罪行死刑不符合『最嚴重的犯罪』條件,死刑也是在『最嚴重的犯罪』下『意欲殺人並造成人命損傷』時的『非常措施』(UN Doc, A/HRC/4/20, 29 January 2007, para 53)。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以及聯合國毒品暨犯罪辦公室主任也對毒品相關罪行死刑表達深切憂慮。」

「亞洲國家中,死刑判刑常源自不正當法律程序,毒品罪行的法律、政策以及實務讓這樣的情況更糟。在汶萊、印度、寮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唯一死刑規定使法官沒有辦法對被告量刑。唯一死刑規定違反公正審判的國際標準。為了防止殘忍、不人道以及侮辱人格的處罰,武斷剝奪生命等情況,依照個案量刑是必要的。但馬來西亞以及躋身世界最高死刑人均率之一的新加坡,持續對疑似毒販的被告判處唯一死刑。」

「強迫取得的自白常是定罪、死刑、和死刑執行的理由。包括毒品相關罪行的被告沒有足夠的法律協助,無法在法律程序中為自己辯護。」

「公共健康計畫希望可以減少毒品對毒品使用者、他們的親人、社群以及國家的傷害,但是毒品相關罪行嚴苛的被判處死刑,卻阻礙這樣的公共健康計畫。近來,中國、馬來西亞、越南提昇減害措施,減少愛滋病、C型肝炎和毒品相關的健康及社會傷害。但是,過量懲罰、粗暴的執行措施屢次造成標的群體遠離公共健康計畫。死刑不僅違反了死刑犯的生命權,更對減少毒品傷害產生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