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接受國防部對江案的無感道歉嗎?(林峰正)

馬總統接受國防部對江案的無感道歉嗎?
2011年02月01日 中國時報
林峰正(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關於江國慶疑遭冤殺乙案,馬總統透過發言人表示,對於此案相當關心與重視,總統認為,江國慶案蒙受的冤屈,顯示政府須堅持改革,讓司法做到毋枉毋縱,不容類似冤案再發生。
 
再來看看本案禍首國防部的反應,他們在檢方聲押可能真兇許榮洲之後,對外發布新聞稿表示尊重偵辦結果,但卻又說空軍偵辦之時,曾將許員列為嫌疑人,並採集指紋、掌紋及血液送請刑事局及調查局鑑定比對,因與案發現場所遺跡証不符,且許員事後否認犯罪,方排除許員涉案。
 
細讀新聞稿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結論,意思是檢方目前以案發現場遺留掌紋與許員高度相符為由認許員涉犯此案,但那是檢方的偵辦結果,空軍辦案時早已做過鑑識,排除了許員涉案可能性。國防部根本反對檢方結論,只是禮貌上加以尊重。
 
隔天,有感於龐大的社會壓力,國防部再發布新聞稿表示,針對85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造成社會關切與紛擾,國防部深表歉意。看似表達道歉之意,惟與前一天的新聞稿相同,都堅持若「司法終審」確定為許員所犯,國防部將以負責的態度,本「毋枉毋縱」之原則,追究相關人員刑事及行政責任,並協助江國慶家屬辦理後續賠償事宜。
 
第二份新聞稿看似表達歉意,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但卻對賠償及究責這兩樣重點設下「司法終審」的門檻。大家都很清楚,在法律程序上要將確定判決翻轉,絕非想像中的輕鬆寫意。試舉蘇建和三死囚案為例,三位被告在案發12年以後的2003年由台灣高等法院首次判決三人無罪釋放,直到去年11月12日還在同一個高等法院更審宣判無罪,但檢方仍不死心,依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被告三人在首次獲判無罪之時,眾人皆曰蘇案已獲平反,多年之後,仍被迫在司法惡海中奮鬥。
 
蘇案引發的「社會關切與紛擾」絕不下於江國慶案,且因此案帶動了我國刑事司法的各項改革,但這個案件歷20年不得解脫,卻是血淋淋呈現在大眾眼前的事實。國防部為賠償究責所設下的「司法終審」門檻,簡直是「巧妙」到愚弄百姓的程度了。
 
國防部的思考邏輯以為,若沒有抓到另一真兇,縱使知道江國慶是冤枉的,他們也不能做任何事,因此振振有辭。但對法律稍有涉獵的人都知道,一個人的無辜根本不必建立在抓到真兇的前提之上,無辜就是無辜。話雖如此,我們也沒有天真到要國防部立刻改弦更張,不過至少需要積極採取作為。例如,江國慶被認定為殺人兇手除了自白以外,還有所謂兇案現場垃圾桶內所遺留染有女童血跡及江國慶精液的衛生紙,姑不論在公共廁所內的垃圾桶有沾染江國慶精液的衛生紙是否即可直接認定江國慶涉案(既是公共廁所,眾人皆可進出,何時清理垃圾等疑問都有待詳究),但15年前的DNA鑑定技術於今視之直可稱為達到「危險級」的程度,國防部與承辦此案的檢方是否可以同意,以最新的DNA鑑識技術重為鑑定來斷定衛生紙上的精液是否屬於江國慶的。
 
至於與案發現場衛生紙比對的檢體,則可由江國慶的父母檢體取代已槍決火化的江國慶。江母依然健在可隨時取樣,江父在去年辭世,但司改會已請專家在其火化之前留下檢體,可隨時提供作為鑑定之用。國防部若真有誠意,當可積極促進重行鑑定。若鑑定結果有利於江國慶,該案只剩江遭刑求取得的自白,無辜應可確認,賠償與究責可速速進行。
 
最後要向馬總統再進一言,您委由發言人對江案的發言若要讓民眾「有感」,當建立在國防部的「有感」致歉之上,方法如上述。至於如何指示國防部,當不需讓我們再擔這個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