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怎可跟著檢方做「有罪推定」(20110425中國時報)

最高法院怎可跟著檢方做「有罪推定」
2011-04-25 中國時報

最高法院又將涉及汐止吳氏夫婦命案之蘇建和等三人無罪案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這已是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在此之前,最高法院也不知撤銷過幾次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了。很多人也都還記得,本案也是檢方曾經在三審判決死刑定讞後三次提起非常上訴,在二審兩次判決無罪後,又均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案子。應該再問一次,我們的司法究竟怎麼了?

在刑事速審法生效後,本案再次發回的結果將是,高等法院若再判決無罪,則因已有三次判決無罪,本案即可以無罪判決確定;若是二審又判有罪,則被告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積延多年的重大案件,前途仍然未卜。

最高法院此次發回更審的理由,是更審法院依據李昌鈺博士的重建鑑定報告認定現場空間無法容納四人同時行凶,判蘇建和三人無罪,但因其鑑定報告在倫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上均有可議,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錯誤,所以再度發回更審。

值得認真地問一個問題:最高法院既然認為原審不該依據李昌鈺的鑑定結果判決無罪,為什麼不能自行改判有罪確定呢?一個技術性的理由是,即使最高法院認為有罪,但應該如何量刑,是事實審法院的權責,所以要再發回;一個根本性的理由是,最高法院也不能決定有罪還是無罪,所以要發回二審重新查過。真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高等法院說是無罪,最高法院不同意,卻不以為足以認定有罪,而要高院重查,究竟是要高院查什麼,當然不是審查是否無罪,而是要高院再查查看是否有別的證據可以說有罪。說得更簡單些,就是現有的證據不夠說是有罪,於是,要二審再看看有沒有可以判定為有罪的其他證據!最高法院心裡頭是假定蘇建和等人有罪還是無罪呢?答案再明顯不過,最高法院的發回判決,就是建築在「有罪推定」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是「推定無罪」,既然有罪證據不夠,判決無罪就好了,李昌鈺鑑定不是被告是否值得採信,其實既不相關,也不重要。若不是先存著「無罪」是需要證據的前提,那裡會介意李昌鈺的「無罪」鑑定是對是錯呢?最高法院因為「推定有罪」,所以李昌鈺的無罪鑑定既不足採,就成為缺乏證據證明無罪,一定要發回更審,再找有罪證據了!

最高法院是不知道還是忘記了,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像所有文明法治國家一樣,是採取無罪推定原則的,不是「推定有罪」的,會推定有罪的是檢察官,不該是法院,最高法院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嗎?

請不要說,最高法院既不推定有罪也不推定無罪,只要原審查清楚發現真實而已!對岸的刑事訴訟就是如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看似既不推定有罪,也不推定無罪,查清楚就是了!然而,這種說法,其實是欺人之談,檢方要查清楚,就要假設有罪,才有查證的方向,法院要查清楚,一定要懷疑檢方的有罪認定是否無可質疑。不做有罪推定,就不會去找有罪的證據。不在推定無罪或推定有罪中做出選擇,就是「推定有罪」的煙幕彈!已經是民國幾年了,最高法院不懂得應該「無罪推定」?

說得再直白些,最高法院這次發回更審,連推諉責任都不是,而且根本缺乏「無罪推定」的意識,還是牢牢釘在「有罪推定」的頑固立場上,渾不自知,卻叫明眼人一眼看破手腳。

檢方會讚美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認為理所當然,也是理所當然。檢方當然希望法院「推定有罪」,也會為最高法院推定有罪鼓掌。問題是,如果最高法院是推定有罪的法院,我們其實只需要檢察官就夠了,要最高法院幹什麼?

司法院正在再一次啟動司法改革,賴浩敏院長實務經驗豐富,可不可以就從推動最高法院「無罪推定」的再教育入手,從事一次真正徹底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