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20110614東吳場全文整理)

編按:2011年6月14日,廢死聯盟邀請安田律師於東吳大學演講「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本文為演講及Q&A的全文整理。

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

時間:2011年6月14日
地點:東吳大學城區部
主持人:陳瑤華教授(東吳大學哲學系教授)
主講者:安田好弘律師
與談及翻譯:吳豪人教授(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Q&A文字整理:馬克斯

一、演講全文: 

大家好。我是安田好弘,一個在東京執業的律師。

我非常感謝各位給我這個機會,能夠在這裡演講。可是,我其實心裡很緊張。因為主辦單位給我的演講題目「為惡人辯護:另一個與絕望奮鬥的故事」,難度實在很高。不過,我願意盡力嘗試看看。

吳豪人教授告訴我,在日本發生的廣島縣光市母子殺人事件,透過被害人家屬寫的書以及改編的電視劇都在台灣引起相當迴響。而我正是被告的辯護律師。因此今天我打算站在刑事辯護人的立場,和大家談談這個案子。

這個案件發生在12年前。18歲又1個月大的少年,在他居住的公司宿舍的別館,偽裝成下水道工程人員,誘騙屋主讓他進屋之後,姦殺23歲的女性屋主,同時又殺害了11個月大的女嬰。

一審的時候,檢察官求處死刑,不過因為被告未成年(日本法律滿20歲才算成年人),因此法官判決被告無期徒刑。二審判決也相同。但是,檢察官以被害人家屬對判決非常不滿為理由,上訴到最高法院。這種情形是很罕見的。

尤其,在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之後,被告寫給同監獄裡的獄友的信裡面,被發現寫有「被害人的老公,有點得意忘形喔」等嘲弄被害人以及家屬的字眼,以及「我的案子大概就是無期徒刑了。而我又未成年,應該關個7年左右就可以出獄了。到那個時候,還請多關照」等毫無悔悟之情的內容。讓被害人家屬以及社會輿論對少年更加反感。

這個時候,最高法院通知檢辯雙方,準備開辯論庭。不過依照慣例,通常只有二審判決可能被顛覆被改判的時候,才會在第三審開辯論庭。依照過去的判例,如果被告年僅18歲,則縱使殺害兩個人,一般而言都是判處無期徒刑。以我個人接手的案子為例,其中一件是強盜強姦殺人,兩位被害人,一審判處死刑,但二審則改判無期徒刑。另外一件少年犯罪事件,雖然二審維持死刑,但那是因為少年殺了四個人。

因此,檢方雖然上訴到最高法院,但當時少年的辯護律師卻認為依照慣例,二審的無期徒刑判決不可能被改判,因此不以為意。想不到最高法院竟然通知律師要開辯論庭,讓律師一時之間不知所措。結果他們到我這裡來求助。不久之後,最高法院片面決定了辯論庭的日子,這位律師就暫時沒再來找我諮商。可是,也許這位律師對於開辯論庭這件事情畢竟非常不安,最後還是再度找我商量。這一次,除了我,他還找了另外一個律師討論對策。接著,我就前往廣島看守所,親自去見被告。

見到被告之後,我非常驚訝。因為這時候被告已經關了8年,現在已經26歲了,可是我怎麼看他都只像個國中生,完全沒有長大。我立刻開始向他詢問整個案情,而從他的敘述內容,則令我更為驚訝。

他告訴我的案情內容,和他在偵訊時所做的自白,以及12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完全不一樣。

根據被告的說法,他進入被害人的家裡,目的並非性侵。當他看到抱著嬰兒的被害人女性,腦海中浮現的卻是他那自殺的媽媽。他下意識的抱住被害人,心裡想的是對媽媽撒嬌,但被害人卻大吃一驚拼命抗拒。少年在神智混亂的狀態下壓住被害人,等他清醒過來,已經把對方殺死了。接著他看到女嬰,想起女嬰已經和他一樣都失去了媽媽,和他一樣可憐,因此拿繩子纏在女嬰的脖子上,女嬰因此死亡。總之,他並沒有殺人的意圖。他想救活兩人,又想起以前看過的小說裡,與死者性交可以使死者復活的情節,因此才性侵已經死亡的被害人。

如果他說的是真話,那麼不但強姦罪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也無法成立。至多是傷害致死。如此一來,重則不過46年的有期徒刑,輕則保護管束處分而已,連刑事裁判都免了。少年的律師們當時也在場,也和我們一樣吃驚。原來這些律師根本就不在乎事實的查證,從來沒有跟少年確認過整個犯罪的過程。

這時候,離最高法院的辯論只剩下一個星期。可是少年的敘述還有太多的疑點須要澄清,需要仔細問個清楚。裁判紀錄都在之前的律師手裡,而且也都未經整理。這麼短的時間,怎麼來得及準備?何況這是人命關天的事情,是性侵與殺人是否無罪的問題。

因此,我們向最高法院說明了律師團的處境,要求延期辯論。但是最高法院卻立即駁回我們的請求,仍然決定照原訂日期開庭。

辯論庭一開,接著裁判就會結審,再緊接著就是判決。可是我們不願意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進行辯論。因此我們向法院請假,也沒有參加辯論。根據法律規定,如果辯護人未出席,是不得進行辯論的。我們就是引用此規定讓辯論庭開不成的。 

我們的缺席戰術,引起法官、檢察官以及在旁聽席癡癡等待開庭的被害人家屬的熊熊怒火。尤其是最高法院雖然決定開庭,但因為我們的缺席而不得不流會,不免大感臉上無光。

正是從這一刻開始,社會對我們的怒火以及責難便如燎原之勢蔓延開來了。人們指責:我們的態度對於期待儘快開庭的被害人家屬的心情而言,簡直是一種褻瀆。又說:光是不理會法院的開庭指示,就已經很不應該了,居然還來這麼一手,太卑劣了。可是面對這樣的指責,老實說我真的難以理解。對我而言,抵制裁判並不是什麼稀罕的舉動。我認為,如果法院有不當指揮訴訟的情形,那麼辯護律師抵制訴訟根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因此我本來以為就算稍微挨罵也無妨,沒想到事情的發展越演越烈。

我們反論道:我們無寧認為,裁判,是為了被告而存在,不是為了被害人而存在。當被告聲稱法院誤認事實,法院卻完全不讓他說話,那麼法院才應該受到批評。而且應該照顧被害人的是檢察官,既然檢察官事前已經收到辯方的缺席通知,卻沒有告訴被害人家屬,害他們空等。這難道不是檢方的責任嗎?

我們也徵詢過法醫學家的意見。如果根據偵訊筆錄以及判決書的記載,被告是騎在被害人身上,使盡全身力氣掐住被害人的脖子因而致死的。但是遺體上並未留下這樣的傷痕。只有在被害人的頸部右側有一道勒痕。這和被告對我們所敘述的一致。

另外,關於如何殺害女嬰的部分,如果根據偵訊筆錄以及判決書的記載,則是被告已經萌生殺意,所以將女嬰頭下腳上的抓住,用力撞向地板。結果女嬰並未死亡,所以被告再用繩子在嬰兒的脖子上纏了兩圈,用力勒死。可是實際上不但嬰兒的頭部,就是身體上也沒有撞在地板上的傷痕。纏在嬰兒脖子上的繩子不但綁得不緊,還打了個蝴蝶結。這些也都印證了被告對我們說的經過都是正確的。

因此我們就在辯論庭重開之際,提出上述法醫學專家的鑑定報告,主張12審的判決誤認事實。可是最高法院不但全面我們的主張,而且還認為12審沒有判決死刑而是無期徒刑的最大理由──案發時被告的年齡只有18歲又1個月大,尚未成年──並不足以構成迴避死刑判決的理由,因此駁回二審的無期徒刑判決,並發回更審。被害人家屬歡欣鼓舞,而社會輿論也全面支持最高法院。 

更一審在廣島進行。如果不想辦法,可以預料結果一定是死刑。這個時候律師團已經受到輿論更嚴厲的抨擊。這是因為最高法院針對我們事實誤認的主張,在判決文中刻意寫道:「12審的事實認定,無可置疑」。

可是,縱使在如此的逆境之下,還是有21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律師前來相助,而且都是義務性辯護,完全不收費。因為最高法院的判決太有問題,讓他們深感憤怒。

而且在更一審的時候,還有另外一位法醫學專家也證明了我們的主張正確。此外,還有精神科醫師以及心理學家加入我們的陣營。結果,我們發現了更驚人的新事實。

被告的母親之所以自殺,是因為不堪父親的凌虐。不僅如此,連被告也在年幼的時候屢遭父親家暴。專家認為,被告的精神年齡大概只停留在12歲,也就是他母親自殺的那一年。他因為無法接受母親死亡的事實,結果就變得無法區分現實與幻想、自我與他人。他只是一個未成熟的兒童。

然而,媒體根本不願意傾聽這些法醫與精神科醫生的見解。真相是什麼?對他們而言一點都不重要。原本是辯方與檢審對於真相看法不同的對立,卻被媒體操作成辯方與被害人家屬之間的對立。媒體杜撰出「擁有21名律師的大型律師團,仗著人多,欺侮折磨可憐的被害人家屬」的劇本,大肆報導。而且還指責這21名律師,其實是為了廢除死刑,所以利用了被告、利用了這個案件,並且不惜犧牲被害人家屬。 

接著,在我們轉述被告本身對於整個案件的個人理解的時候,整個輿論對於我們的憤怒與憎恨,達到了最高潮。因為被告在敘述他自己對於案情的認識時,說:「我想跟被害人撒嬌所以抱住她」「一不小心殺死了她」「為了使被害人復活,於是跟她性交」「我把被害人以及嬰兒的遺體塞進抽屜裡,是因為那個抽屜好像卡通片哆啦A夢的時光抽屜,也許可以讓我祈求她們復活的夢想成真」。輿論認為,被告說的這些話不但全是謊言,而且是對被害人的侮辱,更會激化被害人家屬的情緒。而這些荒誕不經的謊話,都是律師誘導被告說出來的。所以當然就饒不過這些辯護律師了。

此後,我的律師事務所,真的是24小時不停的接到抗議電話。還有人寄子彈或刮鬍刀片來恐嚇。電視節目則呼籲大家一起向律師公會提出懲戒要求,打算剝奪我們的律師資格。結果每個律師都被好幾百件投訴要求予以懲戒。不只是我們律師,連負責鑑定的學者任職的大學,都湧進無數的抗議。

過去我曾經在奧姆真理教的地下鐵沙林事件中,擔任過真理教教祖麻原彰晃的刑事辯護律師。當時,整個社會的怒氣,全部集中在這位教主身上。大概日本所有的刑事被告人之中,他被視為惡性最重大、也最令人憎恨的一位。輿論都希望裁判能夠儘早結束,盡快判處麻原死刑。而法院也承受了這股壓力,快馬加鞭的進行審判,結果讓整個審判過程粗糙無比。

我們則主張,麻原應該和一般被告一樣,其權利必須受到完整的保護。因此和檢察官與法官激烈對立。當時12名律師也是團結一致的,試圖阻止法院暴走。可是律師的力量很有限,因為我們並沒有任何權限,得以制止檢察官或法官不當地指揮訴訟的進行。我們唯一的武器,就只有積極的不服從,也就是對法庭進行抵制。

而輿論不僅批評被告,連辯護律師也遭到攻擊。甚且,連我們的抵制行動,也飽受責難。其中,對於我這個主任辯護人的攻擊,更是異常激烈。但是這樣的攻擊也並未無限上綱,因為,畢竟大家認為最可惡的,還是麻原彰晃而不是我。話說回來,保護被告權利不受輿論攻擊所影響,本來就是律師的責任。

然而,真理教事件中我所受到的輿論圍剿,和光市事件相較之下,簡直是小巫見大巫。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才是絕對的正義,任何違背他們意思的人,都被徹底批判圍剿。而我在本案又是律師團長,結果如同火上加油──「怎麼又是這個傢伙」!

我認為,光市事件的被害人家屬,是過往的刑事案件中最受到同情的被害人家屬。這樣說並沒有對被害人或家屬有不敬之意。但是律師的任務,本來就是要保護被告的利益。律師必須克盡全力,保護被告維持人性尊嚴不被妖魔化,保護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有充分進行主張與反駁的機會。這些明明都是司法的大原則,但是結果卻被偷天換日,把法庭當成是被害人與加害人/律師衝突對立的場所。

我認為,刑事辯護律師最需要重視事實,緊咬住事實不放。只有辯護律師忠於事實,凡事都講究證據,才能夠得到被告的信任,最終也才能保護被告的權利。這樣的態度,始終是我的專業信念。可是,每當我越是堅持這樣的信念,就越被圍剿攻擊。光市案就是個最佳的例子。

更一審的判決,完全遵照最高法院的見解,不但將律師的主張全數駁回,而且以被告毫無反省之意為由,判處死刑。也就是說,法官認為被告方面提出的新的供詞,根本是謊言。而且弦外之音是:這些謊言都是律師們教唆的。圍在法院四周等候的人們,聽到出爐的判決結果,歡聲雷動。而我們律師團,則是大敗虧輸。不知道是否因為如此,後來我們就很少挨罵了。

我們律師團本來有21名律師,中途離開1名,又增加2名,現在是22名。22個律師,目前正同心協力的在最高法院為被告的權利而戰。那些被輿論謾罵、甚至因此差點被醫院或大學解雇的法醫學專家、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現在也都回到了工作崗位。不僅如此,現在律師團還加入了新的成員,包括憲法學家、刑法學家,以及新的法醫學專家、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

如今,我們這群人,每個月會有1-2次聚集在廣島或東京,開辯護團會議。從早到晚,毫無保留的直抒己見與腦力激盪。去年年底,我們得到日本電影學校的幫忙,完整重建了兇殺案的現場。再重現犯罪經過的時候,我們又有了新發現,而且還發現警方捏造證據。因為現場家具的擺設與空間,客觀上被告根本不可能依照偵訊筆錄以及判決書所記載的方式行兇。

以上所有的努力,大家都是義務幫忙,沒有人計較報酬。

不知道是否是因為輿論過了頭的攻擊,我們卻因此更為茁壯。律師團每個律師的成長,其實也將帶動整個律師界的成長。我感到很欣慰。我相信這些律師將會更努力、更竭盡全力,而且永不屈服。

我的報告到此結束。再次感謝各位給我發言的機會,謝謝大家。

 

二、Q&A的部份

Q1.從光市的故事裡面,律師團是以無罪抗辯去辯護,還是以心智未成熟去判無期徒刑就可以,是哪一個策略?

安田好弘(以下簡稱安田):

我們的基本策略就是:事實最重要。事實要搞清楚,去說服法院面對並接受事實。知道事實是怎麼樣的一個過程,再依據法律來判。若以事實來講,強姦就不成立了,也不是故意殺人,這就不會變成死刑,有可能比無期徒刑更輕。可是律師界確實有不同的看法,一種是我們的想法,另一個是我想得特別奇怪,他們説當時在更一審,不應該去追這個事實,事實怎麼樣不重要,律師要做的事情是讓被告表現出他很後悔。強調悔意,讓社會看到他在後悔,這樣反而不會被判死刑。但就像我剛所報告的,我們不能夠接受這樣的方法。 

Q2.剛剛講到有媒體審判,未審先判? 

安田:

光市這事件是個很好的例子。最近朝日新聞有一位記者,他去採訪最高法院然後寫了一本書,這本書裡有一段是最高法院法官透露出來的內情。當時他面臨著光市的審判,最高法院的審判長們指揮下屬寫兩份判決書,一份判決書是接受律師的主張,推翻第二審判決;另一份是接受檢察官的主張,把第二審的無期徒刑改成死刑。兩個草案寫出來後比較,看哪一個比較受到輿論歡迎。後來可想而知,選擇檢察官那一套,而不是選擇我們改變主文的那一套。當然有媒體審判。 

Q3.我有兩個問題:一個是如果法院不相信律師、專家的判斷,律師要求精神鑑定,法院及檢察官可以找專家來判斷嗎?另一個是日本現在有社會參與審判步驟,我想問當時有沒有人民參與審判? 

安田:

這件案子的初審是十二年前,裁判員制度是前年五月才開始,所以沒有辦法適用。 

第一個問題,我們律師團提出的精神鑑定,法院若覺得不足以採信,法院應該要自己做。但要不要進行精神鑑定或是其他鑑定,法院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剛開始律師團害怕法院不肯做,所以我們就先做了私人鑑定。做完鑑定後我們把這些鑑定專家學者們也都叫到庭上,讓他們當證人來證明證詞。但有關精神鑑定跟心理鑑定的部份,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反應是,你們做的鑑定只有聽被告説話,可是被告是在說謊,因此這個鑑定是根據謊話做出來的鑑定,當然也是謊話。 

另外法醫鑑定沒有其他傷痕,原本照檢察官說法是被手勒死。那這邊(示意:死者脖子)有四隻手指的痕跡在右邊,照法醫來看應該不是被勒死,是要撐住她(的脖子)。我們提供兩份,第一份是殺人方法,檢察官說是勒死,但在死者脖子上找不到任何傷痕,屍體上的痕跡是反手留下來的,我們提出了鑑定報告,也詢問鑑定人後,檢察官慌慌張張交出一份兩頁的鑑定報告,説光單手不可能殺死人,而法官接受了這份鑑定書,因為單手不能殺死人,所以一定是兩隻手殺的,沒有痕跡也沒有關係。你可能覺得不可思議但這就是現實。

後來我們要求法院命令檢察官要交出一份鑑定報告給我們,我們提出鑑定報告時他們沒有去鑑定,等到報告對他們不利時,他們也要提出來,證據為什麼沒有交出來給我們看,他們不願意拿出來。法院最後還是説辯方提出的鑑定書沒有證據力、沒有證據價值。自由心證做得太過分,我是這樣認為。

Q4.大家好。我在地檢署工作。首先我要向安田先生表達由衷的敬佩。我想小小回應:事實到底是什麼?難道被告説的就是真的?在我辦案經驗裡,有被害人活著的案子,被告陳述跟被害人陳述是完全不同版本。今天我們聽到的這個案子是被害人已經死亡的案件,沒有任何人可以從被害人那方來為他陳述事實。檢察官要做的,應該是要比較站在被害人這方,我必須這樣説。一個能夠真正發現事實的法院,一定要有一個強而有力的辯護人,我很高興日本有這種強而有力的辯護人,我們台灣也越來越多強而有力的辯護人,這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的進步。 

我有一個問題: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跟裁判有多重功能,應該要按照什麼標準量刑,只按照被告認知去處罰,這就是正義嗎?是不是也考慮社會觀感,被害人心裡感受,來處罰他?依照安田先生的看法,即使他成了二十六歲的殺人犯,安田先生覺得他十二歲,難道我們應該按照十二歲少年的行為來量刑嗎,還是應該加進其他更多因素?

安田:

您說是不是依被告的講話就是事實?不但不是,以我的經驗:完全相信被告的講話是最危險的事情。要怎樣去面對這個問題?一方面我是你的辯護人,可是一方面我又不能太相信你講的話。這就要回歸到真實怎麼去確認的問題,一般來說分主觀證據跟客觀證據,只要從客觀證據上先徹底的解離,再去看有沒有符合被告講話後,我們就可以知道真相,萬一他講的是假話,那辯論方法又是另外一回事。 

在這個案子裡不一定每一個都一樣,像他記得並沒有把小孩子往地上丟;他記得沒有勒住她;他記得他好像有去摸她(脖子),這些都符合。相對檢方那邊的故事就有點離奇,因為跟驗屍報告很不合,第二個就是,除了說他本人說的話跟客觀證據符合,還要補足一些主觀證據。這主觀證據不是說一些負面的說法,而比如說專家、學者他們的知識,去做出來的某些證據或是見解。 

本案還有一個問題,安田在擔任第三審律師時,被告跟安田講整個過程,他們一直以為被告是遇到律師團之後才講出來,或許他從來沒有講過,一審二審加上自白書,都沒有這種紀錄。結果他們重新整理時,他說的這些話其實在一審紀錄裡有,在法庭上他講給檢察官聽、講給法官聽,沒有人理他!他有被記錄下來可是沒有人注意到這個東西。即使我們知道被告本身講的未必是事實,但律師還是要去追求這個事實,為什麼呢?我們不是要為被告的利益著想?這個利益不是說判輕一點,不是這樣,事實其實是最重要的,如果我們沒有基於事實,那即使我們在戰術考量上叫被告裝作很有悔意的樣子,但被告心理知道:我沒有做這個事情你叫我反悔?!他不會真的反悔,可是如果律師真的突破這點,讓他知道他真的做了哪些事情,在講他真的有罪的狀況下,真的是有做,律師也要基於這個事實來幫他辯護,他才不會說因為逼他承認沒做的事實,哪怕説他殺了人,可是是用刀子殺了人,然後警方說槍殺,因為槍殺所以感到慚愧,他不會慚愧的,用事實來讓這個被告(被說服),才不會產生這種不滿、不悅或著虛偽的東西,如果能夠做到這點他才會真正反悔而接受贖罪,這樣的人更生才有可能(成功)。因此從這整個過程裡可以跟法院説:他真的是後悔了。法院也能夠理解他後悔了,才有可能判輕。 

另一方面,其實被害人同樣需要真實:我為什麼會遇到這個事情?如果為了要定罪,檢方給被害人假的事實,被害人也可能死不瞑目,被害者家屬也永遠沒有辦法釋懷,只有兩方都把事實弄清楚,所謂的修復式正義才可能發生。 

第三點關於真相和事實對社會來說更重要,如果不是真相,這個社會永遠不會得到真正教訓,不會讓這個事件變成一種教訓,它就會不斷再發生。在這個案子裡社會應該引以為教訓,讓大家去解決第一個就是家暴。家暴除了是家庭問題外還是個社會問題,因為家暴引起的不幸是我們要去處理的,我們可以推論政府或是社會,要積極制定政策,防止家暴並保護受虐兒童,否則就會出現更糟糕的結果。我經常認為這些被害人所失去的生命,是為了社會而犧牲,他的死亡已經不再是他個人或家庭的事,要讓社會去面對這樣的狀態,才會真正把一個人因為犯罪所受到的死亡看得非常(慎)重,變成所有人的責任,才會認真想要去超越,想要去解決這樣的問題。

日本有一個很奇妙的人,他是個意識形態主義者、評論家、外交官,也被日本政府抓去關,他叫做佐藤優。佐藤優是我的好朋友,他曾經半嘲笑我説:你是個司法的基本教義派,因為你忠於司法的司法基本教義派,所以對那些不重視事實的律師;不重視事實的法官;不重視事實的檢察官當然很氣,在法官面前你本來應該要戰戰競競,居然説要好好反省!要把紀錄仔細看清楚!那你還不倒楣嗎?我說也沒那麼惡劣啦,這些都是好話,也是等旁聽的人走了再跟法官講,要不然在法官面前嗆他,不就變成汙辱公署罪了?其實我也得到很多教訓,所以事實上我也相當收斂了。 

我認為把真相解開,其實只是第一步,解開真相後,還要再照著這真相,讓它放一段時間發酵,然後才能夠真正理解背後的動機或整個事情,才會連結所謂真實,不是單純的解迷:我怎麼殺他怎麼樣,律師真正的任務其實在這。被告自己都沒有意識到、都不知道的事情,或是被告知道但講不出來的事情,或社會的責任等。 

Q5.第一個問題是想請安田再說清楚點,這案子裡面的法醫鑑定報告,是不是跟被告說法完全一致,致死過程是什麼?第二個問題是現在被告怎麼樣去看待這件事情,他覺得自己需要負責任嗎? 

安田:

基本上一致,可是後來有一個地方有變更,我是説被告的陳述,有關嬰兒是怎麼死的,後來他供述説不記得。剛剛有報告過:法醫的鑑定跟被告所提出的敘述一致,這個敘述是在什麼時候講出來?是在跟第三審律師講出來的過程,跟法醫調查這過程一致,但在一、二審裡的自白,跟他現在所講的完全不一樣,我們説他改變這敘述不是說他真的改變,他前面都有講清楚,這跟法醫的鑑定一致,後來這一段他再講,這段記憶就沒有、闕漏了。問他說:你不是說怎麼殺的嗎,你記不記得?他說他不記得,這個時候在心理學上所説的抑制,他的記憶有時候被壓抑下來。 

現在被告他狀況怎麼樣,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因為有我們這些辯護人經常跟他接觸,不然他之前是孤寂狀態。這一點很重要,他被關了八年之後第一次跟新的律師對話,在之前幾乎沒人找他講話,他這時候講出來的事實,後來拿去請法醫重新對照,發現完全都符合原來的驗屍報告,反而是檢察官那邊奇怪。現在被告我們覺得他有很大的進步,社會上也漸漸有人知道這件事情,有些人開始聲援他,所以他表現出來好像好很多。但實際上精神科醫生私底下告訴我們:那都是要配合你們,他想要你們高興所以表現得好像很成熟的樣子,其實他還是十二歲的小孩子,不會有什麼進步。也許他在一審、二審偵訊時想要讓檢察官、警官高興,配合做出陳述。這個根本的創傷來自於家暴,他受到虐待,當然需要治療,可是在監獄裡面沒辦法治療。我們這些律師對於虐待的知識也不夠正確、不夠豐富,這是這事件帶給我們的教訓之一。 

Q6.請問就做為一個律師來講,對於事實應該要在辯護上存有怎樣的認知?我會問這個問題,是事實的再發現,就表現出它高度的重建性,而這重建性有它本身的極限,換言之證據有它的極限、侷限,當所有證據的重建並沒有辦法去確認一件事實、沒有辦法跟被告的話湊在一起,律師要以什麼樣的態度面對這件事情?一件案件有人死掉,所有證據都無法完整建構出真正的事情是這個樣子,檢察官只能刑求,檢察官説今天可能是因為警察或調查員沒有做好所以事實沒有進來,所以人死掉了也只能攤手,那律師應該要存著什麼樣的(態度)?事實真的能被發現嗎?侷限性出現的時候在辯護上該怎麼辦?(主持人:簡短的説是不是當事實沒辦法被重建的時候,這個時候該怎麼辦?)

安田:

確實如此,這種重建有它的極限,不過我也很難過,雖然我們不能夠百分之百證明他無罪,但我們已經證明了檢方亂講,那為什麼還要把舉證責任推到律師身上?這不合理,因為在司法的原則上,這完全是顛倒的事情,我們都知道誰負舉證責任誰就輸,何況律師又沒有國家給的偵查發動權。我必須語重心長的説: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大原則,這個字眼已經變成死亡字眼了,日本至少是這樣,台灣就不敢講了,但世界其它地方確實有這樣的傾向,朝向有罪推定。 

怎麼會這樣?我覺得司法結構上有一個缺陷,一般老百姓可能會習慣,審判的時候不是在追求一個真相,而是我們正在審問犯人,而且這個犯人應該是壞人,要不然他不會在這裡,也就是說我們要懲罰壞人,這是包公式的想法。我被嘲笑是司法基本教義派,理由在哪?因為我現在都還相信司法還是大憲章那個時代的想法:保護人民不受王權的濫用,所以才會有司法,而不是拜託王權幫我們賞善罰惡,去懲罰壞人。這個觀念在現代好像都被顛倒,可是在訴訟的現場講這個沒有用,為了救我們的當事人只好去舉證,即使有極限也沒辦法。 

在這個時候,我們會先區分有罪跟無罪兩種情形,有罪的時候我們會幫他做有罪辯護;無罪的時候我們會幫他做無罪辯護。比較單純的是,如果這是一個冤案,律師要做的就是想辦法讓訴訟很難產生冤案,不是只有監督法官而已,要把所有錯誤的證據都消除不能留下,這當然也牽扯很多技術性層面:為什麼要這麼強調科學辦案?這是很技術性也很重要。比如說在台灣我學到很多,來到台灣我知道偵訊時,檢警做筆錄時都會錄音錄影,但日本現在只有錄音沒有錄影,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另外一點,在韓國第一次偵訊時律師如果沒有到場,犯人不用說話,這一點日本也沒有做到。所以在這一點我語重心長地跟大家講:千萬不要拿日本作為你們模仿的對象! 

那麼在有罪情形下,犯人一開始就承認有罪,檢察官、律師、法官都知道他有罪,在這種情形下幹麻還需要裁判?這個裁判不是單純地只是判刑,其實要有一個共識:裁判目的是要讓他回到社會,所有有罪的情形都是這樣。檢、審、辯都要知道,裁判是為了讓這個人重新回到社會變成一個好人。要讓他回到社會的這個判決要根據事實,如果他有罪你還用非事實的方式去判,這個人不會認輸的,這種實務性的判決也不會得到信任。像這樣非基於事實的判決不會讓被告心服口服,無論是有罪或無罪的情形,事實還是一樣重要。所以我希望審、檢、辯三方,應該先把有罪、無罪放一邊,把真相搞清楚,就像我剛剛説的,讓它發酵,然後徹底理解,真實的狀況就會出來。 

Q7.從一、二審到最高審,整個證詞翻面了,怎麼會產生這種情況,在前面根本沒有人相信他,包括他的律師,為什麼他的律師沒有幫他辨識真正的事實該是什麼?之前提到他在法庭上有提出,如果沒有辯論的話,在法庭上檢方不想聽、法官也不想聽,這些東西就完全被忽略掉了。 

安田

這整個事件其實跟它的背景有關係,這個背景其實是整個少年法在大修法時,這個大修法有很重要的一點:不滿十六歲少年不罰,修法後成十四歲以下的不受刑事處罰,也就是十四歲以上要接受刑事處罰。為什麼會這樣是因為日本少年犯案越來越兇。另外當時檢警在宣佈破案時,案子很大,媒體根據這樣的消息報導整個過程跟內容,太令一般人難過、憤恨:這個少年把媽媽先殺掉,又要殺掉嬰兒,而且是把她倒過來撞地板,撞了一下沒死,再用繩子把她勒死。 

當時沒辦法確定是不是真的,但破案時以為好像都是真的,其實我們知道接下來在法院才要開始,但社會上已經接受警方這種先入為主的說法,所以大家都非常非常痛很這個犯人,無形中這個少年法修惡化的情況,讓法院感受到很大的壓力。因為這樣的問題,不是只有法官跟檢察官要面對,連律師在整個過程裡面因為壓力太大有點失常。審、檢、辯三方都希望趕快把這個案子結掉,大家可能無法想像:開庭連一次都沒有對被告進行質問。案子一審時,三者的發問總共是一百八十次,比方律師問被告,被告:我要抱她,她抵抗,等我回過神來她就死掉了。本來從這開始要一個一個問,律師馬上又說:那你為什麼要強姦她?前面的問題就這樣過去不問了,不像個律師。少年法已經要修法了,在修法過程中又出現這麼大的案子,就更引起大家憤怒,整個社會都動員起來,所有壓力集中到法院。其實一審是在山口縣的地方法院,山口也才二十多萬人,地方法院的刑事庭法官也才三四個,很小的地方法院,法官根本無法處理這麼驚人的案子。 

一審法官判無期徒刑,社會就更生氣,要對法官進行制裁,比如說一些週刊雜誌,或法官從家裡走出來要上班,有人就把他抓過來照相,然後登在雜誌上,説這麼壞的法官怎麼樣怎麼樣!二審高院是在廣島,廣島當然比較大,大概幾十萬人口,法官有沒有比較強悍?沒有,因為一審法官照片被登出來,二審法官腳都軟了。客觀上法官當然應該照一般案子來處理,因為高院可以更仔細審視一審所有的證據跟卷宗,但那時候的氣氛不太可能。二審時,對被告的質問也幾乎沒有進行,連一個證人都沒有傳喚,維持原判無期徒刑,大家對高院當然很不滿。接下來不滿往第三審,一、二審都做的這麼爛,大家要看最高審到底有什麼反應。 

我跟最高法院交手有很多經驗,這一次特別奇怪,過去我們因為時間上來不及,在開辯論庭時我們拜託可不可以讓我們延期?其實都很容易,他們通常不會拒絕。這次我在十點時説可不可以延期,他十一點就打電話說不行,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我用書面跟他說要延期,他打電話跟我説不行。我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而且是很荒唐的事情。我們當時很難理解:最高法院為什麼要那麼急,急著判他?我個人不能理解的第一個理由:這個案子是無期徒刑,上訴到最高法院,通常不會判更重。第三審時,我不得已去接了這案子、不知道這案子在社會上引起的關注。不過,我當然知道整個社會對這案子的看法,我能夠做的也許是不接這案子,然後逃掉。如果接了這案子我可能也沒有辦法照以前方法做。我很感嘆日本的司法真的很脆弱,很容易被輿論影響,像我剛剛舉的例子,拿兩個草案看哪一個比較能夠被社會接受,在這種情形下,加害人本身的權益我們不能不注意到。 

Q8.我來之前稍微看了一下相關資料,剛剛也聽到安田先生講到事實的部份,說到被告缺乏母親關愛,甚至看著母親自殺,所以他看到被害者時產生需要母愛的需求,很不幸地造成被害人死亡。可是問題在審判過程中,檢方提出證據,他在獄中跟他的朋友通信,信中寫到,他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是因為在公園裡有隻公狗,看到母夠就騎上去了,這跟剛說的犯案動機很不合。第二個是剛提到,被告他不想讓這一切發生,希望死者可以復活,甚至對死者遺體性交,他可能是魔界轉世。如果是這樣,為什麼女主人口鼻被膠帶封住?如果他真的想要她活過來,為什麼要做出讓她求生不得的行為? 

小嬰兒是被勒死,但就我所知兇器好像只有繩子,這繩子是拿來綁竹劍的繩子,好像是被告自己帶來的,如果不是預謀犯案,他身上為什麼會帶平常根本不會帶的東西?還有,現在日本已經採取裁判員制度,允許有投票權的公民跟法官一起審判。這樣的情況下,會不會造成有罪推定這種民粹意志更加上漲,導致對被告不利,或忽略掉更多細節? 

最後想請問更一審判決,被告被判死刑,請問這樣的判決真的有歸到受害者家屬嗎,還是讓社會發洩而沒有改變? 

安田:

信件裡就像你剛剛所講:為什麼我會想要對她性侵?是像公園裡的公狗看到母狗自然就會做的事情,確實在他的信件裡有這樣的一段話。這段話就被認為是強姦故意,因為他寫在信件裡而不是在自白書裡,所以那就證明他的自白。 

其實正好相反,因為他寫這樣的東西時已經被關起來,然後起訴。律師看的時候反而覺得他寫這個,是在寫他對這個案件的認識。這個認識來自他被逮捕,然後偵訊過程中被假設、認定他有強姦故意作基礎展開的。他從頭到尾看看看...因為他跟著整個案情這樣看而寫出來的認識。這段公狗與母狗後面其實還有一段,這段話是說:那天皇呢?如果天皇做這種事情就不會受到審判,他是在批評天皇。這段可以看得出它前後是一致的,大家都只取一部分來宣傳。

這封信是針對無期徒刑的判決,他很不爽,他做公狗母狗的事就會這樣子,那天皇做這樣的事就沒事,為什麼?還有更重要的,這封信不是他主動寫給對方,是對方寫信來問然後回答。這是怎樣的一封信呢?對方寫的是:欸你是十八歲的小鬼耶,竟然可以犯下強姦殺人,你很了不起!這是在煽動他的一封信。他在回答的時候,究竟是說是我幹的呢?還是説整個判決?還是想要配合對方的說法?我們其實沒有真正看到這問題。好像我們在看電視劇時,大家都只談那幾句話有沒有?好像這個人很得意地告訴人家說:我被判了怎麼樣呢?這樣社會就更恨他,覺得他是一個大壞蛋。

其實到了二審法院,當時審判法院把兩封信合在一起看,所以他們認為這並不足以證明這個人是惡意,也因此沒有把無期徒刑改為死刑,二審就把這個推翻了。

我在報告時也有談到我們有做精神鑑定,精神科醫生曾經說過:這一位被告是受虐兒的典型,因為他自我人格還沒有完整確立,有個特色就是他會迎合對方講話,他講什麼我就配合他。剛剛不是有朋友問到他好像有變好嗎?律師也這麼認為,但精神科醫生説:他只是在配合你而已,自我沒有確立,在這樣的情況下你怎麼就他信裡面這幾句話,就説他是個怎麼樣的兇手?

第三個問題是勒死嬰兒的繩子,剛説沒有預謀為什麼要帶著繩子?其實那個繩子不是竹劍用的繩子,是劍道中用來綁手套的繩子!他為什麼會有這繩子?說起來其實很單純,當時他高中畢業後去找工作,去水電行工作,只工作一個禮拜後來就不去了。他很憧憬這個工作,每次看他大師兄測量的時候都覺得好羨慕,他也自己拿劍道的繩子放在口袋,沒事就拿出來弄。他四月一號跑去上班然後做一個禮拜,就做不下去了,為什麼?因為他是小孩子嘛,沒有辦法像一般人一樣每天都去工作,所以後來就不去也沒有辭職,就是不去了,可是他還是會把繩子拿出來當測量繩。當時精神科醫生有提醒我們:這就好像三歲小朋友想去上學但是又不能去,就自己在家裡開學校,一群小孩玩學校的遊戲,他就是在玩水電工的遊戲。所以你剛提到檢方問,沒有預謀怎麼會帶那繩子,法院並沒有採用檢方說法,因為那個繩子是個證明他是水電工的一個道具,不是為了犯案準備。所以這是他隨身攜帶的東西,沒有辦法作為預謀殺人的工具。

被害人的嘴確實被膠帶黏住,手也被膠帶綁著,所以看起來是他避免她叫,所以封起來。可是其實這也沒有被真實呈現,在驗屍報告裡,雖然嘴被貼了膠帶,可是手被貼了之後,沒有任何掙扎痕跡,是完好的,嘴巴也都很完好,為什麼?是死掉後才綁、才貼起來。為什麼會這樣?他以為她沒死,事實上她已經死掉了,所以他就把她綁起來。有形容説她嘴上貼了膠帶,但沒有人形容這個膠帶是完好狀態,所以這個東西反而證明他沒有殺意,因為他不知道她已經死掉了。再來他為什麼會帶著膠帶?跟剛剛一樣,為什麼沒事帶繩子?那現在為什麼帶膠帶?完全一樣。

我們說過他四月一號只去上班一個禮拜,後來就沒有再去,可是他不敢跟家裡講,因為跟他爸講他沒有去上班會被他爸揍。他爸娶了一個繼母,他就跟繼母説要去上班,每天帶著便當跟公事包,裡面有他需要的工具,説他去上班,還有便當為證,可是出去又不知道去哪裡,就挨家挨戶去玩他的水電工遊戲,這也是他做水電工的道具,是這樣子。所以每一個看起來非常驚人,可以證明他有罪的敘述,到最後很容易被推翻掉。

日本的裁判員制度,説好聽一點:要讓法庭有人民的感覺,不只有法官,要讓社會人民的常識也可以進到法庭。律師公會也完全同意司法改革的一大進步,用公民的感覺進行裁判的話,就不會有冤獄了。律師公會也不是沒有反對聲音,但是我被當作神經病,所以沒有被正視。不知道是不是這制度結構性的缺陷,實際上是裁判員跟法官一起合議,法官是專家,對於法律有專業知識,所以裁判員很容易被法官說服。我們本來很期待參審員進去影響法官,保護無罪推定,可是這個效果卻越來越可疑。

剛最後一個問題是更一審判死刑,那被害者家屬因此得到救贖嗎?社會也得到了嗎?被害者家屬一開始是要判死刑,判決下來那一刻,我想被害者家屬有得到滿足。可是我忍不住去思考:這樣問題就解決了嗎?接下來才是要認真考慮,所以我剛強調犯罪不是加害人跟被害人的問題,是社會問題。

事實上我們也看到發回更審又判決死刑,在判決前被害人的丈夫在社會上做出那麼多回應,非常強烈地表達他的不滿,可是在判決後就不再講話了,那麼在情感上他應該是解決了,對於被害人家屬之外的我們看來是這樣子。很不好的是社會上已經對光市這個事件,都不太去注意、慢慢忘掉了。

當時大家罵我很兇的時候,走在路上大家都指說:就是他、就是他,現在都沒有人理了。反而最近走在路上大家叫我加油、幹得好。情緒性的問題來得快去得也快,可是這樣的案件我們必需冷靜,慢慢的、仔細的去審視整個案件。所以未來,萬一各位在社會上遭遇到不白之冤,被人家批評、責難的時候,請大家忍耐,一下就過去了。

這個判決到底對社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我現在不能隨便回答你,要花一點時間再慢慢看,至於這個死刑判決對於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到底會有怎麼樣的影響,我現在也不敢講,希望再看看才講。

主持人:

非常非常謝謝大家,今天真的是一個非常好的時間,大家問了一些問題可以得到釐清,很多事情看來去脈絡化很嚴重,那這本書(《與絕望奮鬥》)不是說很多的真相都在裡面,我想安田律師給我們上了一堂非常基礎的課,很多事情都要回到司法為何而存在、司法到底為了要做什麼事情,這些我們都應該堅持,但我們一直都沒有辦法獨力去對抗很多人的喜好,或者社會流行的一些意見,我想我們都在學習中。

最重要的是請給我們兩位,吳豪人教授及安田好弘律師最大的敬意,請大家鼓掌謝謝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