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量刑辯論之速記

⊙龐汀笙

這一場法庭辯論,因為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處死刑,就量刑的部分應該加以審酌並說明更堅強的理由,所以才會有這次的更審機會。這幾年來,廢除死刑運動強調犯罪事實認定與量刑認定應該加以分離,量刑部分需要有一套實質審理程序。因為許多審判往往在犯罪事實確立之後,刑度部分卻猶如抽籤一樣,一下子生,一下子死,生與死之間看不到法院的邏輯和理由。廢死聯盟自2006年左右開始,針對量刑部份要求釋憲和立法,現在看到最高法院判決,彷彿有了一絲希望。坐在旁聽席的我很期待看到具體且實質的量刑辯論。雙方各自訴求被判死刑或不被判死刑,都應該秉持著一定的理由方能證立。

量刑部分開啟後,審判長請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陳述意見。告訴代理人的意見主要有兩個:首先,被害人家屬對於被告仍存有相當大的恐懼,擔心他出獄後,再找被害人家屬尋仇,所以似乎希望處以死刑;其次,被害人家屬的小孩因為這一件案子的衝擊太大,產生失禁和行為退化,希望法官能夠就此衡量。其中,陪席法官聽到小孩的情形,針對此再詢問告訴代理人:狀況沒有改善?告訴代理人回答沒有。

接著,審判長請辯護人提出量刑答辯。首先,辯護人認為量刑應探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除了依照刑法第57條為整體評價之外,並應顧及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俾使罪刑相當。從這個觀點出發,辯護人首先主要以被告的個性與生長背景和環境,來讓法院看到被告的全貌。

之一,怪物的形成

被告因為顏面傷殘的關係,從小遭受同學的嘲笑與諷刺,比較自卑和內向,不擅於處理人際之間的關係,因此他都選擇比較不太需要與人相處的職業,像是倉庫的保全工作。也因為從小到大的嘲笑和異樣的眼光,所以使得被告對於他人輕蔑和嘲笑,會較一般人有強烈的反應,容易與人發生衝突。

另外,被告自幼生長在軍事且家暴的家庭,學習到暴力可以是親密關係的一環,常以軍事口令來與人相處。再加上由於被告的成長背景和外貌自卑的關係,所以被告仰賴金錢與物質滿足被害人,維持自己在親密關係中的男性地位。可是被告本身經濟狀況並不佳,所以他大量地向銀行或地下錢莊借錢,最後在討債的壓力下,原本的工作沒了,在失業情況下看著龐大的金錢債務而一籌莫展。

因此,當被告與被害人因為男女朋友之間的關係與金錢往來的複雜糾葛,引起雙方衝突,被告無法壓制情緒,造成不可收拾的後果。

被告殺了人確實應該服刑和矯正,但是聆聽一名被告的簡短生命史,讓人看到不同於媒體呈現的殺人魔或怪物。這一個人人口中的「怪物」,成為怪物的過程,當中經過的事件,我們也可能都遭遇過。可能因為長相不佳,讓我們自卑,社會中的潛規則教導我們,為了維持親密關係中的優勢地位,可以透過錢財或其他利益,於是就這樣一步步地走上男子氣概編織的陷阱,他成了父權結構下的加害人,但也是被害人;也可能我們看著身邊的大人和同儕,相互之間的暴力,習以為常地認為暴力是關係的必然,心中的怪物就逐漸形成。

一般人經歷過那樣單一事件後,也許能因為嗣後的際遇,使自己合於規範,不至於成為怪物。然而可能也有人,生命中不斷遇到的都是那樣的事件,當他跌倒想要站起,下一個節點卻又不斷地召喚和迫使他墮落,能量不斷地累積下,怪物就這樣形成。

怪物的出現,並非天生必然。從我們自己的生命經驗出發,看到這一被告的生命歷程,也許我們會追問更多的「如果」:如果他沒有顏面問題,他可能不會遭受到排擠和歧視,那麼他的人生會不會有何不同?如果他有許多錢,那麼他將不會因為債務逼得自己喘不過氣來,是不是就不會殺人?如果他不是出生在家暴的家庭,而能夠有其他的環境讓他更快樂地成長,他是不是就不會選擇以暴力來對待自己心愛的人?如果有更多如果,那麼他又會如何?現實世界終究沒有這些如果,面對眼前這一個活生生的人,你是法官的話,你會如何審判?

也許你會覺得這一個人沒救了,送他一顆子彈比較實在,因為其他人都沒有因為這些事件墮落,還能使行為維持道德和法律規範。

但也許你會看到自己過去也曾經抱持著歧視的態度對待班上顏面有問題的同學,你也可能想起自己過去對於不擅言詞與交際者的嘲笑,你也可能輕視不是高等職業的人。就在我們的沈默附議與嘲笑中,歧視和不平等不斷地茁壯;可是翻開課本,明明我們都不應該如此。判處被告死刑僅是再一次縱容此不平等。我們是否願意提供一個矯正方式,讓他有能力復歸社會?

之二,網球賽變成躲避球賽

接下來,辯護人論證被告沒有判處死刑的必要性。

首先,從上述生命歷程和犯罪動機來看,辯護人認為被告不是喜愛逞兇鬥狠之輩,不是沒有回歸社會之可能。第二,以被告現今歲數再加上無期徒刑可以假釋的25年來看,被告假釋出獄已經76歲,參照臺灣男性平均壽命,被告的身心狀態應不太可能再犯。而且,監獄條件能否讓他健康地假釋都已經是個問題了。雖然聽起來對於監獄管理有些消遣,但是看到前總統在監獄中身體健康狀況的下滑,卻也頗為實際。

第三,被告有兩個女兒在世,被告與女兒的關係很好,相互依賴,因此若將被告的生命剝奪,無疑對於被告家庭造成無可彌補的傷害。第四,辯護人援引英國量刑準則和兩公約的法律效力和解釋,最殘酷的罪行才可以判處死刑,本案不屬於最殘酷的罪行,也不具有法定加重事由等,不應論處死刑。被告從偵查到審判,都坦承犯行,而且並非預謀殺人;以這個標準來看,不應該處以死刑。

最後,辯護人指出,求處死刑實際上存在許多的假設:若被告判處無期徒刑,能夠假釋,假釋之後,行為沒有改善,又繼續殺人。這些假設成立,才可以說被告是非處死刑不可,但是要如何證明這些假設可以成立?

看到這裡,辯護人彷彿把球打到檢察官的那邊,檢察官應該要提出證明和理由說這些假設都成立,然後雙方有來有往,看最後誰漏接了,誰就應該出局。

可是,檢察官可能以為這是躲避球賽,他躲開了辯護人的質疑。他沒有回應辯護人的主張,而說被告曾入獄,出獄後又殺了一個人,所以回到萬用的求處死刑公式:被告是求其生而不可得,因此應論處死刑;同時,檢察官提出司法實務有80幾歲出來的更生人繼續殺人。不過證據在哪裡?最起碼也應該拿個剪報之類,以及70歲以上男性犯罪佔犯罪人口的比例。這些都應該提出,否則這一場辯論便沒有交集。

不過,這一場球賽的裁判似乎也肯認這是一場躲避球賽。

過了近一個月,高等法院判處被告死刑,其中有幾項理由。首先被告的犯行殘忍,光天化日近距離開槍,這是本件判決中法院所不斷強調之處。

其次,被告已經46歲了,人格已經定型,難以教化。法院進而回應辯護人:「如採被告辯護人此一論理,則似指在同一案情、素行及情狀底下,可單依被告之年紀決定是否給予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實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看到這樣的說法,深感訝異。一來,被告辯護人有許多論點,法院卻簡化眾多論點成一個年紀為標準來判斷;二來,即便簡化到法院的認定,但是要該當法院的前提:同一案情及情狀底下,恐怕就已經非常困難。

看到整場球賽的結果出來,我不禁懷疑所謂的量刑該如何量,或許法院和檢察官都不是很清楚。法院顯然著眼於犯罪行為的剎那,依循法院的邏輯,那麼只要是殺人罪,應該都判處死刑,因為犯罪當時非常殘忍。但是不管是量刑或罪責,都要求法院看到這一名被告的歷程,進而衡量和判斷才是。遮起眼睛不看被告,只看犯罪現場的殘忍,這並非量刑。至於檢察官仍維持著過去求處死刑的用詞和作法,檢察官究竟有沒有辦法提出更有利的量刑理由?

因此,可以看到量刑與犯罪事實認定,審檢辯各方仍存在差異。論罪或許能透過司法改革,盡量修正完美;但量刑雖然有刑法57條,難以解決的卻是,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該如何在法院的心證中落實。就像刑法權威黃榮堅老師說的:「人生有多難,刑法第57條就有多難!」
 

* 本文刊登於第十三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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