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量刑辯論變奏曲

 

最高法院量刑辯論變奏曲  

⊙小莉絲

最高法院去年11月罕見大動作宣布,以後死刑案件都要來做量刑辯論。想必這是《廢話》讀者們所關心的!上一期的《廢話》,這個主題的專文《最高法院量刑精緻化狂想曲》,用加分減分的方式,要大家一起來加加減減算數學,決定怎樣的人才能判死刑。不過呢,應該有些讀者像本人一樣,以前念書時不太喜歡數學課,但倒是比較愛上音樂課。雖然到目前為止還不知道所謂「最高法院量刑精緻化」算不算「狂想曲」,但就近來三件最高法院開辯論的死刑案件來看,似乎比較像「變奏曲」!

小時候上鋼琴課印象最深刻的事之一,就是有兩三年老師出的功課都是變奏曲。變奏曲呢,就是在樂曲最初將某段「主題旋律」作為基礎架構,作曲家再加入旋律、節奏、對位、和聲等元素的變化,寫成「變奏一」、「變奏二」…(以此類推),細聽之下原本的主題旋律仍然存在,但因為加入的變化元素不同,而使變奏與原來主題有非常不同的樣貌,有時甚至乍聽之下像首新的曲子。

自從去年10月最高法院決定二審宣告死刑案件一律言詞辯論,「死刑量刑辯論」,似乎就成為最高法院辯論的主題,從去年12月以來,最高法院刑事庭連續就三件死刑案件進行言詞辯論。然而,同樣的最高法院,彈起同樣的主題旋律,卻像不停變奏的變奏曲,同樣是死刑量刑辯論,各庭的作法卻南轅北轍。

打頭陣的是吳敏誠案。被告被控殺害女友。法院在正式辯論前開準備程序,整理出三個爭點:第一個爭點討論檢察官具體求刑與上訴和國家「禁反言」原則間的關係,及檢察官上訴是否附具體理由;第二個爭點討論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第7條(禁止酷刑)與我國死刑判決的連結;第三個爭點則是從禁止重複評價原則、被害人感情、最高法院歷來見解、國際人權標準、罪刑相當原則等來討論本案是否應判處死刑。

而辯論規則方面,法院對檢辯雙方發言時間、順序、書狀頁數等做明確規範,表明不提被告到庭陳述,但預留時間給被害人家屬陳述意見。辯方聲請法院傳喚學者專家進行法律鑑定,但法院沒有必要。正式辯論時,檢辯雙方交鋒,法院針對爭點向雙方提問,被害人家屬也出庭表示意見。整體來說,雖因為沒提被告到庭而有損被告聽審權,但程序大致尚可,最後判決結果,既沒改判,也沒駁回,而是發回下級法院,雖然與期望有差距,但好在有提出一些最高法院對於「死刑量刑」的「程序上標準」。

經過這樣子操作一次,我們以為將來最高法院的死刑辯論,程序上都會「進行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不提訊被告」、「傳喚被害人家屬」、「有明確的辯論規則」,實體認定上至少都會考量「兩公約」、避免「重複評價」、審慎思考「被害人感情」在死刑量刑的比重、要求檢察官盡量刑的說理義務、要求死刑判決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等等。不過,就後面案件的情況看來,卻似乎越離越遠!這件案子的審理過程並沒有被當做主旋律,而不過只是變奏之一!甚至只是製造媒體效應的變奏而已!

第二件上場的是吳啟豪案。本案是被告逆倫殺父,無論準備程序還是辯論庭,雖然辯護律師有要求,但法院仍以「三審是法律審,只要檢辯雙方表示法律意見即可」為由不提被告到庭。另一方面,法院也以被害人家屬在事實審已陳述過意見,所以也不再傳被害人家屬到庭表示意見,而是書面通知被害人家屬得具狀陳述意見。

這件案子法院整理了兩個爭點:第一是本案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的要件,是否應減刑?法院還表示檢辯可由   立法理由、最高法院歷來關於自首的見解等方向,來論述本案要如合適用自首的規定。第二則是量處死刑是否違法或不當?法院請檢辯雙方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來論述,本案是個人責任或家庭責任?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有哪些量刑事實需參酌?進而論斷原審量刑是否違法或不當。就爭點的層面而言,比前一案要小得多,但至少法院有試著整理爭點。辯論規則一樣是每一爭點檢辯雙方各陳述15分鐘,然而整場辯論卻二十分鐘就結束了!檢方多以「原判決無違法不當,請依法判決」等寥寥數語帶過,至於論及量處死刑是否有違法不當,辯護人亦僅提到吳啟豪的教化可能性,而未提及兩公約。法院似乎也沒問什麼問題。不禁令人開始有最高法院辯論是否是雷聲大雨點小的想法。

第三件登場的則是陳昱安案。被告長期罹患精神疾病,被控殺害父親。一、二審都認定被告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卻因鑑定機構認為「行為時」尚有辨識能力,所以原審認定有責任能力,沒有減刑,直接判處被告死刑。就算不討論鑑定程序與結果是否有問題(責任能力階段),至少就國際人權公約及聯合國相關解釋的標準來看,有精神疾病之人能否判死刑(量刑階段),一定是本案的重要爭點。

然而,相較前面兩件案子都以準備程序做爭點整理,這一件法院卻連準備程序都省了,直接開庭辯論,只由受命法官在開場時泛泛說明本件爭執點係關於「精神鑑定…」、「死刑量刑…」。就本案原審判決來說,若認真整理,可以拿來辯論的爭點不少,但法官就這麼混了過去。一如往常沒有傳被告,而審判長也沒有說明辯論的規則,聽起來像是要檢辯雙方「盍各言爾志」!而沒有事先整理爭點的結果,就是無法聚焦。更慘的是書記官打字也慢,讓辯護人頻頻停下來等書記官記錄好他的發言。更扯的是,檢察官「當庭」提出「被害人家屬」的信,並表示「被告母親也希望法院為民除害」,法院也收受了!法院不傳被告,卻准許檢察官提出這種連真實性都未經調查的證據!

最令人錯愕的是法官表示「如果認為原審判決對刑法57條認定有不完足的部份,請檢辯雙方今日補充即可」!注意,是「辯論當天當場補充陳述」喔!問題是,事實審沒有調查量定刑度的相關證據,如何「今日補充」?就像沒有食材,卻要你炒出一盤菜來一樣!既然是「量刑辯論」,那麼一定會觸及個案的事實層面,但顯然合議庭仍抱著「事實與我無關」的「法律審」的態度,以至於當檢辯做事實陳述時,陪席法官的眼睛竟然瞇了起來!聽到這裡,法院的態度似乎已很明確,開不開庭不重要,就只是跑一跑程序而已,其實心中早有定見!其後果然在短短的兩週後就駁回上訴,死刑定讞。

綜觀這三件案子,被告都有自白,在我國還沒有完整的死刑量刑辯論制度配套(包括罪、刑程序分離)前,這種對於殺人行為沒有爭執的案件,確實是作為嘗試進行量刑辯論的好案例,也無怪乎最高法院會選這三件案子來做死刑量刑辯論。但偏偏第三審不像事實審,訴訟法訂有明確的辯論規範,所以,實際上操作的結果,雖然量刑辯論的主題都相同,卻是各庭一把號,各吹各的調。「變奏曲」就算「變奏1」、「變奏2」…一直到「變奏N」,其中都還是有主旋律的影子。但最高法院的量刑辯論,怕只怕越到後來,越難看出到底是真的想要辯論,還是虛晃一招,為開庭而開庭,所謂死刑量刑辯論名存實亡!

說到這邊好像很悲觀。不過呢,只有三件案子不見得能預知未來,畢竟最高法院頻繁開庭辯論是最近才開始,而國內實務界過去對死刑量刑都委諸法官裁量而沒有標準,因此,好像也不必做太多負面思考。揭下最高法院神祕面紗後,在大家的注目下,最高法院死刑量刑辯論,在未來究竟是淪為個別法官興之所至的幻想即興曲?無法預測的變奏曲?進步緩慢的小步舞曲?還是能讓不同立場都能大鳴大放的奏鳴曲?甚至融匯社會不同意見的交響曲?讓我們一起期待與觀察!

* 本文刊登於第27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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