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烊輝:為「真實」辯護的律師

口述/高烊輝  整理/陳冠婷

【前言】
被稱為「魔鬼辯護人」的日本知名律師安田好弘,今年十月來台,參加影展、座談,其中在一場與台灣律師交流的場合,激盪出許多火花,先前我們已經刊出吳豪人、曾威凱、李艾倫等台灣律師的迴響文章,這期電子報我們將刊出李宣毅、高烊輝律師的回饋。

高烊輝曾任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台北市政府平民法律諮詢義務律師,目前為民揚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委員、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他也是台灣少數參與過最高法院死刑辯論的律師。

【內文】

我最早的夢想是當記者,但是國中老師覺得我的演說能力不錯,推薦我念法律系。考大學繳志願卡時,我大傳系、法律系都有填,最後分發到輔大法律系,也算是命中注定念法律。

死刑制度已經違憲

一九九四年,我發表的期刊論文<「本質內容保障」作為基本權限制之實質界限-以德國法為借鏡>,以及一九九五年的碩士論文《基本權之拋棄自由及其界限》,研究的內容就跟死刑有關,部分章節內容更已明白主張死刑違憲。

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基本權之「本質內容」不能受侵犯,它所蘊含的精神是「基本權利限制之實質上界限」,這應可視為「法治國原則」的要求。在法治國家中,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除了應求「形式上」之合法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實質上」亦應有其界限(不論為廣及於「本質內容」的不容侵犯或僅及於完全剝奪的禁止)。又德國多數學說見解認為;死刑的執行,已侵犯生命權(德國基本法第2條第2項)之本質內容,由基本法第2條第2項聯結基本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即足以排除死刑的存在,死刑於德國法秩序中並無存立餘地,也因此基本法第102條亦宣示性規定:死刑應廢止之。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所允許的只是基本權利之「限制」,而不及於基本權利之「剝奪」。相對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2項基本權本質內容「侵犯禁止」之規定,我國憲法第23條「限制」一詞的深意,應該是指基本權利「剝奪之禁止」。在此種解釋下,完全剝奪個人基本權利的國家高權行為,應認為已違反憲法第23條之「剝奪禁止原則」而違憲。

因此「唯一死刑」的規定(包括死刑的制度),已違反憲法上基本權利「剝奪禁止」的價值決定,逾越了「國家刑罰權在憲法上應有的界限」,應屬違憲的制度。

大膽辯護,講出心中認為的事實

每當社會發生重大經社事件時,總有律師們站出來,例如過去的「美麗島事件」,為了共同的民主、法治理念,有一群律師勇敢站出來為被告提供義務辯護;或是像近年的「關廠工人案件」,對勞委會大張旗鼓委外聘請律師,對眾多歇業勞工以訴訟手段追償他們原本就應該領到的棺材本(資遣費或退休金),也有一群律師實在無法坐視,因此義務為歇業勞工進行訴訟代理(清償債務訴訟)或義務辯護(臥軌刑事案件)。

但是,其實執業律師不會只接公益案件,畢竟律師也得讓自己存活下去。所以我一直想問安田是究竟基於什麼樣的理念,讓他一直持續幫忙重大刑案的辯護。他在交流會時總是說其實他沒有基於何種理念,全部都是「因緣際會」,包含被「騙」去幫忙或是別人找他幫忙。他也說:因為我手上有死刑案件,我就沒有餘力去幫忙其他案件了,即使是別人來拜託其他案件,我想我也沒辦法答應。我想安田的回答是一種很實際的說法,雖然跟我們原本的想像有點不同。

從安田律師身上,我得到最受用的是安田律師關於擬定辯護策略及承擔決策壓力的經驗。安田律師說他很「實事求是」,並認為刑事案件首重於依憑證據查明案件中的真實(真相)。在光市 的案件中,他從當事人身上得到的訊息是:「當他看到抱著嬰兒的被害人女性,腦海中浮現的是他自殺的媽媽。他心裡想對媽媽撒嬌,但被害人卻大吃一驚拼命抗拒。少年在神智混亂的狀態下壓住被害人,等他清醒過來,已經把對方殺死了;當事人會姦屍,是因為他曾經在小說上看到姦屍可以讓死者復活;纏在嬰兒脖子上的繩子,只是想幫哭鬧的小嬰兒打蝴蝶結,女嬰卻因此死亡;把被害人以及嬰兒的遺體塞進抽屜裡,是因為那個抽屜像哆啦A夢的時光抽屜,也許可以讓她們復活。」

安田後來把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全部在法庭上說出來,並以還原現場、模擬實境的種種證據方法,尋找支持當事人說法的事證或經驗、論理依據。如果換作是我來辯護,可能會很掙扎。除了可能會懷疑當事人到底是不是在「說故事」外?其實也會考慮在法庭上該不該以這種可能令人無法相信的「事實」,當作為當事人辯護的事實主軸?如此迥異尋常的事實主張,對當事人是有利?還是更不利?是否採取其他法律上的辯護主張更能維護當事人權益?

但安田律師說,他不會有太多顧忌,只是想講出當事人希望藉由他向法庭所主張的事實,以及他心中所認為的事實。這是我認為安田律師非常厲害的地方,也是值得我們借鏡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