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非大法官奧比.薩克思談死刑

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前言】
去年(2013年)十一月,前南非憲法法院大法官奧比.薩克思(Albie Sachs)的著作《斷臂上的花朵》在台出版。

奧比・薩克思年輕時擔任律師,常為受到當局迫害、甚至判死刑的人辯護,因此被當局囚禁兩次,被關了半年。後來他流亡海外,在英國、莫三比克等地教書,還是被南非的特務以炸彈暗殺,他雖未喪命,但是被炸斷了一隻手。

一九九○年,薩克思回到南非,致力推動南非的民主轉型。一九九四年,曼德拉當選總統,指派薩克思擔任新南非的憲法法院大法官。擔任大法官的十五年間,薩克思與其他大法官制定許多前瞻、保障人權的法律判決,死刑違憲的判決就是其中一項。

關於這項判決,奧比.薩克思說,「我不會說那個判決令所有人歡欣鼓舞,這不是一個討好的判決,但仍然­受到大家的尊重,因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同時也清楚表示,我們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

去年十二月奧比.薩克思訪台,廢話電子報沒有錯過此等天賜良機,當面採訪了奧比大法官,請他談談南非憲法法院成立後做出的第一個判決,也就是死刑違憲的判決。

 

【內文】
Q:請問您對死刑的看法,以及南非死刑違憲案判決的經過。

A:死刑存廢是台灣炙手可熱的議題,我並不打算進行任何的評論,這是要留給台灣人去決定的,我只是應邀來訪的法官,我必須尊重台灣現行的制度,所以請明白我不會對此評論。

但我倒是很樂意談談,南非的新憲法施行後,在1995年憲法法院做出成立以來的第一件判決,正是死刑案件。當時我們憲法法院的11位法官,深知這是一件相當重要的案件,當時南非約有400名死刑犯,在制憲的協商過程中,非洲民族大會主張廢除死刑,舊政權認為必須保留死刑,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於是決定交由憲法法院來判斷,死刑是否牴觸憲法揭示的價值。

非洲南部有些國家已經廢除死刑,例如莫三比克和奈米比亞,其他國家則是透過憲法條文,直接或間接指出,除非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否則每個人都不應該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因此,容許死刑的存在,也衍生今日死刑合憲性的爭論,
南非的舊憲法當中,甚至連這類條文都沒有,因此我們有完全開放的憲法條文。

憲法法院的辯論持續了三天,法院擠滿了旁聽的民眾,我們明白這個案件不僅攸關死刑案件的被告是否會被絞死,對於整個國家更是意義重大,我們生活在什麼樣的國家?我們的處境為何? 在嶄新的南非什麼樣的行為是被允許的?

我們在憲法法院沒有先討論個案實體內容,而是提出關於死刑存廢的論述,針對廢死答辯然後退席,那是十一位法官首次坐在一起進行討論,我們很快就有非常明確的共識,死刑與我們期待施行於新南非的民主體制相違背。過去有太多肇因於國家的暴力,太多草菅人命的事件,國家冷血地剝奪人民性命,正是舊政權的遺毒。

時任憲法法院副首席法官的Ismail Mohammed曾說:有些憲法的修正與進步是緩慢、漸進的,顯示那些國家對於人權保障是漸次提升,藉由憲法的修正來標註,
並維繫這些進步的里程。而有些國家的憲法,則呈現新舊時代之間劇烈轉變,南非的新憲法正是後者。

它象徵與過去種族隔離、分歧、仇恨、輕忽生命的時代,是截然不同的新社會,是以關懷、分享、互相尊重為基礎而建立的新南非。因此對於Mohammed法官而言,死刑與新南非所欲彰顯的價值無法相容。

在Makwanyane案中,主要意見書出自憲法法院首席法官,另有十份協同意見,我們各有不同的理由和論述,但在這些不同的文字敘述中,有個不言而喻的共同核心價值:一個現代民主國家不應該執行殺戮。

若希望提升對於生命的尊重,同時國家卻又冷血地剝奪人民的性命,這基本上就是自相矛盾。國家在制裁過程中所使用的暴力,會一定程度地傳送到整個社會,這不僅涉及兇手個人的權利,而是整個國家的每一個人都牽連在殺戮當中。這概念蘊含在意見書中許多部分。

十一位法官之中有六位在意見書中多處提到Ubuntu,這是一個非洲的概念,意思是人與人之間的牽連網絡,我之所以為人,因為你也是人,如果對你的人性沒有連結、尊重和感知,我也就失去我的人性價值。我的同事曾說,冷血地消滅一個人的生命,是違反Ubuntu精神的,不論那個人曾經犯下什麼過錯,所以儘管理由不盡相同,但這是我們國家一致的結論。

Q:當時南非社會對憲法法院做出死刑違憲判決有什麼樣的反應?

A:我不會說那個判決令所有人歡欣鼓舞,這不是一個討好的判決,但仍然受到大家的尊重。因為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同時也清楚表示,我們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是保障各種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如果當時我們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我認為正因為我們做了這個判決,民眾因而對憲法法院和憲法有更多敬意。

Q:憲法法庭三天的辯論過程,有何令您印象深刻的故事?

A:良知上深刻認知死刑是錯的,這是一回事,但使用法律語言解釋其道理,並撰寫出前後一貫的理論,作為反對死刑的論述依據,卻又是另一回事。反對死刑的主張當中,有一個很務實的論述是,死刑是不可逆轉且可能被誤用的。就嚇阻犯罪的功能而言,在法庭上我們提不出證據,說明死刑比破案和長期徒刑更有威嚇作用。

當時反對死刑主要的論點是,就比例原則角度來說,死刑並不具有正當性,死刑帶來的刑罰效果和社會價值,長期拘禁亦能達到相同的效果。我認為不只如此,我反對死刑的根本理由是,對生命的尊重,國家剝奪一個人的性命,就算能嚇阻犯罪,我仍然認為死刑不具正當性。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理由反對死刑。

我之前也許有提到,死刑存廢是觸及內心深處的議題,我記得在準備判決意見時
我會在深夜播放音樂,大多是貝多芬的曲子,旋律強而有力且觸動人心,沒多久我收到一張鄰居的字條:「我們很欣賞你對音樂的品味,但這些旋律在凌晨2、3點播放,似乎太沉重了一些。」他們寫得很婉轉,我之後便將音量降低,但我需要那些音樂,因為在那當下你面對的是生與死,那不是什麼技術性的問題,而是攸關生存的課題。

儘管我個人強烈認為,死刑根本違反我心目中對於公義社會的想像,但我了解死刑含有的報復性質,那是種讓人類退化的原始性格,死刑也提供了一個捷徑,假裝你正在解決問題,卻阻礙了面對暴力和兇殺事件時,尋求其他處理方式的機會,也迴避了政府原本該盡的職責,但是我仍然必須體認,有許多人依舊對死刑深信不疑。在這個議題上,你不能將群眾分成開明和保守。

這是個發人深省的哲學議題,只是碰巧被指派任職憲法法院,守護新興民主南非憲法的法官們,都認為死刑違反了新興南非所欲維護的人類文明、文化以及人性最根本的核心價值。

註:此篇文章為影音訪談的文字稿整理,影音訪談可以在這邊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