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殺人宣示核電廠正當性

本文刊登於20140429蘋果日報

文/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錢建榮

據了解,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以贊同執行死刑的民意居高不下為由,有意再執行死刑。一般以為,這與轉移目前高漲的反核民意焦點有關。

這個政府的思維模式真的讓人難以理解,更不可理喻。反核民意居高不下,政府不理不睬,但贊同執行死刑的民意也高,政府卻非常樂於執行?須知,「興建核電廠」與「執行死刑」這兩件事可都是涉及人民的生命權,而且都有不可逆轉性的共通特性。

核四的燃料棒一插下去開始運轉,台灣就再無回頭路,那不是馬總統說摧毀就摧毀的,即使再百分百的核安,也抵抗不了一次毀滅性的地震或海嘯,造成的死傷與災難更是千年難平。死刑也一樣,一旦國家司法誤判,執行死刑就是國家殺錯了人,生命再無可挽回,賠償給家屬上億又如何?等不到江國慶平安回家的江媽媽的眼淚已說明了一切。近來幾起再審成功判處無罪的案例,更告訴我們司法權有時而窮的極限與缺陷。

司法體系永遠不可能完美,就如世上不可能有能抵禦任何災難的核電廠是一樣的。所以政府要做的是拒絕這種一旦發生就無從逆轉的制度與設施。不為什麼,因為這都涉及人民最崇高且無價的生命權,甚至本質上不能以公投來解決。

自從羅部長上台,我們就惶惶不安,不知她何時就要殺人。或許是先前總長的刑案與去留讓她焦頭爛額;也或許近來忙著反駁公民不服從,執意要以刑罰制裁學生;更或許是因為她任命了一位號稱反死刑的次長蔡碧玉的緣故。上任超過半年,即使經過太陽花學運的政局動盪,我們仍沒有看見法務部意圖執行死刑以轉移焦點之意,這是令人欣慰且值得肯定的。但如今,遇上同樣與人民生命權攸關的反核高民意,法務部竟反其道而行,以殺人宣示興建殺人機器核電廠的正當性?

兩公約同法律位階

別的先不說,最近,也是最新的最高法院判決才引用去年十位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我國基於兩公約施行法,要求我國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對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或執行死刑的報告,指責下級審法院對於明顯有精神障礙的被告判處死刑是違法判決。換言之,最高法院既然認為國際專家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等同法律位階的兩公約,就不能忽略審查結論第56點,建議台灣政府首要的決定性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而第57點後段也強調,依據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國際權利公約》第6條,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台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後來又加了6個),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

羅部長就算對兩公約業務不熟,總該看懂最高法院判決的叮嚀。至於羅部長最倚重的左右手蔡碧玉次長,既身為反對死刑的人權者,更應該竭盡所能,力勸羅部長依法(兩公約)停止執行死刑,至少將兩公約要求的檢驗死刑犯心智能力,總統是否特赦、減刑等程序走完再說。這才是身為政務官應有的風範。總不能像國安局長蔡得勝,一句「我沒有那麼多使命感」或「謹守本分」就輕易將自己對於生命權的信仰拋諸腦後!當然,自稱篤信佛教的羅部長也可以想想,實踐不殺生的佛教教義,是否更是表彰人權使命感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