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回現場:「死話實說」紀實

重回現場:「死話實說」紀實

文/王珮穎(成功大學台文所研究生,國際特赦組織台南小組成員)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執行長林欣怡首先介紹《台灣死刑報告》,及與死刑專案合作的機緣。

國際特赦組織台南小組(AI台南小組)與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廢死聯盟)於2014年6月6日,在台南Masa Loft Cafe,舉辦「死話實說:死刑,讓你一次問個夠」活動,邀請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的人權律師Saul Lehrfreund,分享他所觀察台灣實踐兩公約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的情形。

主持人方郁華現為AI台南小組的成員,她首先歡迎大家參與這個座談活動,並介紹除了邀請Saul Lehrfreund跟大家分享外,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李佳玟老師與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參與與談。

AI台南小組用Facebook宣傳這次的活動,並且邀請大家先將自己對死刑的意見做些整理,並透過FB提問。在今天活動之前,對話就已經開始進行,現場也準備小卡片讓比較不習慣在公共場合表達意見的民眾可以寫下問題發問。郁華認為,大家的意見回饋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台灣死刑報告》緣由

廢死聯盟執行長欣怡首先介紹與死刑專案所合作的《台灣死刑報告》。許多人在看到這本報告,在未翻閱前的第一個問題常常問她,為什麼這本報告是紫色的?這幾日她問了Saul,他也不知道為何會選擇紫色。不過,紫色的封面讓欣怡想到,台灣曾經有個推動弱勢者保護的「泛紫聯盟」,這讓她覺得,在死刑底下,有很多的問題,也有許多「弱勢者」是需要我們去關懷的。

  
欣怡表示,與死刑專案結緣,是因為2007年英國貿易台灣辦事處邀請死刑專案的二位執行長來台灣,知道原來英國有這樣的團體在關注死刑議題 、除了研究之外,他們也幫死刑犯辯護,死刑專案的專長是在國際法、人權法。自此之後,就開始與死刑專案有很多的合作,包含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的訓練,提供一個更廣泛的觀點給台灣的法律界人士。大家知道,英國是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但過往並不是沒有爭議,但在英國發生幾起嚴重的冤案之後,社會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論就逐漸平息了。目前英國一些前殖民地國家也仍然保有死刑。死刑專案以前所關注的目標大多放在非洲,但近來在2000年後漸漸擴及到亞洲,例如到中國、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台灣。

死刑可說是個國內議題,但也可以是區域性、國際性的問題。尤其是在2009年簽署兩公約後,經由施行法讓ICCPR成為內國法,這表示國家就有實踐的義務。過去台灣與國際人權思維的連結不夠,而這份《台灣死刑報告》可以補足這個部分。欣怡舉出昨天Saul Lehrfreund針對台灣律師做訓練時,律師們覺得兩公約施行已經三年多了,但他們最深很深的感觸在於政府並沒有要用兩公約重新檢視台灣的法律,反而是用現有的法律來解釋兩公約。政府不想要了解、不想要改變,而這份報告就是希望政府面對兩公約所課以台灣的義務。欣怡最後也表示,她非常希望大家有很多的問題,她非常樂意和大家互動,回答問題。


↑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的人權律師Saul很高興能來到台南與大家見面。

英國人權律師Saul Lehrfreund講談

英國非營利組織「死刑專案」的人權律師Saul Lehrfreund表示很高興來到台南見到大家。過去他曾有機會跟臺灣大學的張教授討論關於死刑的法律問題。死刑專案這個NGO已經成立近20年,自從2007年以來和台灣有很多的淵源,今天的這份《台灣死刑報告》會談到目前台灣的法律實踐狀況與ICCPR之間的落差。

在一個月前,台灣才剛執行了5個死刑犯的死刑,在這個時間點討論死刑議題,Lehrfreund認為更有實在感。他表示國際非常關心台灣的死刑執行,因為在簽署兩公約後,台灣反而重啟死刑執行陸陸續續執行了21個死刑犯,這實在不符合國際的慣例。現在世界上已經有106個國家已經廢除死刑,從2003年至今,全世界只有39個國家曾執行死刑,這39個國家當中也僅有7個國家每年處決公民人數達10人以上,全世界的死刑不管時判決還是執行都是下降的趨勢,而台灣剛好背道而馳。這次來台灣的用意,希望借由這份報告跟台灣政府對話,更重要的是與台灣民眾對話,讓大家理解兩公約的內涵。

簽署了兩公約對各國內部法律有很重要的影響關係,Lehrfreund認為,政府不能只是看ICCPR第六條關於死刑的規範,還必須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的一般性意見以及《死刑犯之權利保障措施》一起看。保留死刑並不違反兩公約,不過要注意,兩公約雖然沒有要求簽署的國家要立即廢除死刑,但從ICCPR第6條第6項來解釋,廢除死刑是ICCPR的終極目標,也就是,政府應該逐漸朝廢除死刑推動。

Lehrfreund說,就算支持死刑,死刑的司法過程也應該更嚴謹、更嚴密。因為生跟死,都必須要用最嚴謹的態度來回答。他分享英國的狀況,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65年實際上廢除了死刑。英國一直到1999年才簽署了歐洲人權公約第六協議書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協議書,從此藉由簽署國際條約正式拒絕死刑。在1966到1993年間,保守黨曾有13次想恢復死刑但都沒有成功。Lehrfreund表示,在目前所有有死刑的國家,都應該要問:自己是否有遵守死刑的正當法律程序?就算支持死刑,從逮捕到審判,都要非常的公正,才能確認在整個司法程序中是沒有錯誤的。不過,最完整的司法程序,都沒有辦法避免完全無誤判的可能性。因此,死刑從刑事司法的角度來看是非常脆弱的,因為每一個司法環節,從警察、律師、檢察官、法官,可能都會出現問題,而只要有一個出錯,整個審判的系統就毀了。

最後Lehrfreund簡單的小結,他認為台灣目前都還沒有達成兩公約所說應達成的內容,在國際社會看來,台灣對於兩公約的落實做得並不好。如果台灣當局沒有馬上改善其法律狀況,就會影響到兩公約在台灣的實踐,如果台灣想增加其對人權的重視,就不應該繼續執行死刑。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的李佳玟老師,從她對杜氏兄弟案的研究開始談起,分享她對死刑的看法

杜氏兄弟案爭議案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李佳玟老師笑稱原本沒預期自己要與談,不過她非常願意借此機會跟大家分享有關於杜氏兄弟案的爭議,提醒大家死刑冤案比大家想像地容易出現。杜氏兄弟在一審因為罪證不足而判決無罪,但在二審改判死刑,並認為從中國的鑑定報告、證人證言這些證據看來杜氏兄弟是罪證確鑿。杜氏兄弟的定讞判決書中,有讓許多法律系學者或同學看了都會跳起來的敘述:「中國的司法已經有顯然的進步」,來說明法官為何認為可採用中國公安的筆錄作為證據。李佳玟老師表示,即便不論法官違憲地類推適用傳聞法則,即便要適用這個條文,法官也從來沒有過這樣的方式來承認警察所做的筆錄是可以採用的,台灣警察的可信度甚至不如中國公安。而且審判時直接認定筆錄有證據能力,實際上是侵害了被告的對質詰問權。杜氏兄弟死刑執行之前就有立委去電法務部關心表達這案子很有問題,就連法務部主管兩岸國際事務的檢察官都曾經寫文章批評杜氏兄弟案的終審判決。但法務部長卻表示,這個案子已經過層層的把關,是沒有疑義的,因此在4月29日執行了死刑。

但從台灣的鑑定專家看來,中國的鑑定程序有許多有草率與可爭議的地方。除此之外,該案件在司法程序上也有很多的問題,如台灣法院對於證據的判斷都是從照片跟鑑定報告來判斷,根本沒有半個台灣的法官看過證據實物,完全聽信中國公安的一面之詞。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家可以想想,這樣的鑑定報告,適不適當作為一個死刑判決的基礎?

李佳玟老師最後分享,有個學生很愛在課堂上跟她辯論,那名學生原本是站在支持死刑的立場,但近來因為上月五位死刑犯的執行,讓該名學生有了改變——因為他發現,死刑可以這樣被國家操作利用。

欣怡在Lehrfreund及佳玟老師的談論之後,做了個小小的補充。關於《台灣死刑報告》,她希望大家不要被這份報告或今天充滿法律用語的談話嚇到,希望大家回去可以翻翻這份報告,不是那麼難。特別有關ICCPR,其中的第6條第6項是最重要的:只要簽署的國家,不能把「現在我們沒有要立即廢除死刑」作為不廢除死刑的理由,而台灣政府往往用錯誤的方式來理解兩公約。因此她請大家思考:即便你支持死刑,也請思考,我們的司法制度,真的是沒問題的嗎?在司法調查審判繁複的環節中,只要有一個人犯錯,又該怎麼辦?

QA問答座談時間

首先有人提問,有個看法是支持死刑的人常常提出的:「台灣的社會還沒進步到廢除死刑的程度,因此還不能廢除死刑」。對於這種說法,我們能如何回答?

Lehrfreund回答,他認為有關於社會進步與廢死的關係,在世界上每個國家的進步狀況都不一樣,因此這不是癥結所在,重要的是「原則」。實際上,每一個國家的國民素質都是夠的,但問題是,台灣的社會準備好要面對這個問題了沒?

接著有民眾繼續分享另外一個常見的說法:要廢除死刑,那麼有關於「終身監禁」的配套必須完成。他請問,Lehrfreund對於這樣觀點有何看法?

Lehrfreund認為,終身監禁並非死刑的必要條件。他不相信有罪大惡極,完全不可能被改善的人,且對他來說,台灣其實是個很安全的國家,面對極大可怕的犯罪的情況是很少的。

欣怡接著補充,她詢問大家,不曉得在場各位有沒有看過死刑的判決?許多法官在死刑判決書中會寫此人「罪大惡極、罪無可逭,無教化之可能,有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但問題是,法官在判決的時候如何能知道這個人未來是完全沒有被教化可能的性?因此,若有一個制度,讓我們可以在25年、30年甚至40年之後再來檢視這個人是否改過了,是否比較合理?而台灣現在的無期徒刑制度就是這樣,在25年的時候才有機會聲請假釋,但有也可能假釋一直不過,所以關到老死。在監獄當中受刑人也必須要工作以支付在監獄中的花用,同時工作收入也要撥出一定比例的金額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去。這樣的制度可以讓沒有改過的人不會出來社會作亂,同時也可以避免死刑冤錯案的執行,以致之後無法挽回。

接著有民眾提問,在剛剛討論中,有許多部分是在討論誤判的可能性。但如果有個程序都沒有問題,罪證確鑿的犯罪,又該怎處理?在主張廢除死刑時候,是否也是抹煞某些人權利的「不正義」?且有的時候,這些為死刑案件進行辯護的律師,是否有想透過富有爭議性的「為死刑案辯護」,來一舉成名?

Lehrfreund認為,正因只要有死刑在,永遠都會有這種「不正義的感覺」,對於人權的辯護,許多都被死刑這個話題給誤解。被害者的權利與加害者的權利,應該要分開來看,二邊的權利都應該要被提升。在一些國際組織中,有些被害者團體是支持死刑,有的反對。面對這樣的狀況,就是一種二難:你要聽誰的?因此,這還是回到原則的問題。

欣怡也補充,實際上律師接了這些死刑案件,可能都被罵得臭頭了,又怎麼敢期待能靠這些案件成名?既便是我們判斷認為很有可能是冤枉的案件,要律師接這些案件也不容易。因為他的當事人隨時都有可能被執行死刑的可能,那種精神壓力是很大的。

重大刑事案件有強制辯護制度沒錯,但只要碰到一個不認真的律師就完蛋了。根據廢死聯盟的調查,大部份的死刑犯其實都是請不起律師的,只能靠公設辯護人或者法扶指派的律師。欣怡曾經訪談過幾位死刑犯,發現很多律師在第一次和當事人見面,根本不清楚案情狀況就勸當事人認罪,並且告訴被告:把罪認一認就不會有死刑。但結果通常認了就判死刑,到了第二審想要跟法官解釋犯罪動機不是故意的,就被認為是不知悔改,繼續判死刑。過去也有很多案件第三審沒有律師的狀況。

欣怡說,廢死聯盟一貫的立場是,不管死刑是否存廢,被害人保護都是重要的工作,被害人家屬也必須得到相當的協助。有朋友、家人被殺害的,所有人都會非常的憤怒。但國家不是個人,國家必須要思考整體制度該怎麼辦,而不是拿死刑來搪塞。

最後有學生拋出他的疑問:假若有人當眾殺人,有非常多人親眼目睹,犯案過程明確,有非常充足的,那麼又該怎麼辦?

Lehrfreund回答,在法律下要思考的是,有一個案件非常明確,但你無法保證每個案子都如此無爭議,沒有誤判的可能。不同的國家廢除死刑,都有他們的原因,但很多國家都有個共同點:廢除死刑的原則,是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且死刑並沒有辦法完全遏止未來的犯罪。

佳玟老師也針對提問進行回饋,她表示死刑不會只用在當場行兇有目擊證人的案件,其他不是現場動手,沒有目擊證人的案件,譬如恐怖份子在沒有目擊者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放置炸彈,造成大量傷亡,這樣的案子難道就不嚴重?倘若有證據證明這個人是放置炸彈的人,難道大眾不會要求法院將這人判死刑嗎?但是,一旦不是這種現場殺人被目擊,而是透過證人或證物證明被告犯罪的案件,就存在冤獄的可能性。因此,為什麼不能因為有像鄭捷這樣的案件,就對死刑採行支持的態度,是因為死刑無可避免會擴張適用,一旦擴張適用,就無可避免要面對冤獄誤判的問題。最後她強調,關於廢除死刑,或是其他對於被告權利的保障,所謂的對於被告提供資源這件事,大家可以換個方式思考——我們是希望避免他成為司法制度的被害者。

Lehrfreund最後總結,在他一出生來,英國就沒有死刑的制度,因此對他來說,也沒有對於死刑的期待 ——這是認知不同的問題。最後最重要的,並不是處死的問題,而是「正義」問題:是否能達成正義,以及能達成正義的速度。大家可以回想挪威的屠殺事件,挪威的政府怎麼去看待這個事件?挪威的人民又該怎麼提高自己的標準,知道這個人是錯的,進而如何去看待正義,知道「殺人」是錯的?挪威的事件,帶給了世界各地一個很好的榜樣。Lehrfreund希望台灣現在是個轉捩點,如同他出生在沒有死刑的英國般,沒有死刑,英國依然很安全,他希望台灣的孩子也可以出生在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度裡。

延伸閱讀:死刑現況如何?請讀《台灣死刑報告》(林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