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人」與「異形/怪物」

編按:本文為吳豪人老師在「身心障礙人權與司法改革」系列活動,「修復式正義促進員培訓」場次中的發言稿。

「平均人」與「異形/怪物」

吳豪人(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以個人主義、社會契約為基本設定的近代法體系傳統,包含著一個「平均人」的虛擬前提。從啟蒙主義時代的思想家乃至於John Rawls,都預設了:社會契約論下的社會規範,是一群「普通(=正常)、理性、身心健全的人們,為了互惠而聚集在一起,決定脫離自然狀態」,因而設立法律以「治理自己」。這群「平均人」先是立法的主體,然後才是受治理的客體。

社會契約取徑的正義論,至今仍是人類社會最偉大、效力也最廣泛的正義論。而且,「平均人」理念,對於「平均以上的人」──權勢、財力、charisma等均遠超乎[平均」的個人,以及最重要的「國家」──,可以說異常警戒。這個傳統,更讓社會契約取徑的正義論獲致重大的成果。例如「三權分立」的設計,其實應該理解為「三權分化」,不但將權力集中視為至惡,更要在政府設計之上,自始埋下權力內部自行分裂、競爭的因子。

然而,這種偉大的正義論有一個很大的破綻,就是它保護占大多數的「平均人」,警戒「平均以上的人/國家」,卻對於「平均以下的人」的保護仍然很有問題。在歷史上,「平均人」──也就是權利主體──其實始終有門檻限制。除了「理性、身心健全、擁有自由意志而且可以清楚的表達其自由意志」之外,十八世紀的預設,基本上還包括了「成年白人/男性/基督徒/一定教育程度/擁有一定資產」。有很長的時間,非白人/女性/兒童/無產勞工都被排除於「平均人」之外。時至今日,「平均人」的門檻已經大幅降低,國際人權公約已經將全體人類視為人權的主體。但是各國的國內法層次,則未必盡如人意。今天我們這場研討會的主題──「身心障礙者」,正是甚少被「平均人」fiction考量進來的,「平均以下的人」。

雖然在歐洲中世,對於身心障礙者曾賦予一種特殊的地位(例如愚人船、狂歡節),但是在啟蒙主義之後,或者用傅柯的說法,在近代國家興起,結合啟蒙理性傳統,轉化中世的「死亡政治」改變為「生命政治」之後,這個傳統已經中斷了。身心障礙者不但不是社會契約的締結者=權利主體,反而是公民社會的負擔,國家民族的恥辱。同為「異形」,「平均以上的人」應被提防;但這些「平均以下的」弱勢者,則應該被隱匿、被排除。納粹政權就是生命政治的一個高峰:「身心健全」是國民/公民的「義務」而非權利。

即使到了如今,許多國家講究社會福利,講究身心障礙者的保護,但是心態上仍然將之視為受憐憫的客體、「可憐人」甚至於「怪物」(尤其是當他們犯下了令人髮指的罪行),並不積極的肯認他們作為社會契約締結者的主體地位。我的證據是:當這些「平均以下的人」溫馴忍受自己的不幸,那麼他們就是「可憐的=可以被施捨的」「客體」;但是一旦他們變得「凶暴」,甚至只是「可能」變得兇暴──特別是當他們成為刑事案件的加害者,或潛在的加害者的時候,「平均人」社會便毫不手軟的將之排除。

台灣的情形就是很好的例子,完全符合Martha C. Nussbaum所說的「社會契約論的大前提」:精神障礙者根本不算社會契約的當事人。我們對於「平均以下的、凶暴的人」一向不餘遺力的排除。對於死刑犯精神鑑定的輕忽與不以為意,或者台灣的精神衛生法中對於精神障礙者強制拘禁的規定等等,都是很好的證據,更別提媒體與社會的驚人偏見與歧視了。我立刻可以想到許多案例。例如殺害母親、婆婆,丈夫的「驚世媳婦林于如案」。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林于如精神狀態,鑑定結果認為林于如的臨床診斷為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睡眠障礙,智商為57,同時長期處於丈夫的家暴。儘管如此,林于如仍然被判處無期徒刑與死刑。

這一陣子,因為鄭捷的捷運無差別攻擊案,讓我們看到台灣全國對於「平均以下的、凶暴的人」幾近歇斯底里的仇恨反應。連那位因為去探問鄭捷的黃姓少年,居然也被強制拘禁。這一類以精神障礙為理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例,坦白說不勝枚舉,實務上幾乎不受憲法的保護。儘管提審法通過,絕大多數的法官也沒把新法看在眼裡。

至於鄭捷本人,更直接被視為「怪物」,也就是「非人類」,連「平均以下的、凶暴的人」都稱不上。所以無論他的精神鑑定結果如何,都不能阻止檢察官求處死刑的決心。鄭捷就像納粹,而檢討納粹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將納粹直接歸類為「怪物/非人類」。既然是「怪物/非人類」,自然非吾等「平均人/理性人」所能理解,也無需理解,直接排除,便是社會成本最低的正義。

  
  沒有人真的想知道他為什麼犯案。
  因此,也沒有人真的會知道,他為什麼犯案。

 

我的小小結論是:身心障礙者的權利未受妥善保護,其實正是「平均人正義論」的最大破綻。這也是為什麼 Nussbaum與諾貝爾獎得主經濟學家 Amatyre Sen不約而同的以「能力取徑capability approach」理論挑戰John Rawls正義論的原因。因為平均人的正義論,並不足以達到我們追求「值得人性尊嚴的生活a life worthy of human dignity」的目的。如果再加上傳統經濟學的功利主義,甚至於更嚴重的全球化資本主義的大力加持,這將更弱化了原本就有重大破綻的平均人正義論。換句話說,全球化資本主義瓦解了理性的公民社會的代表──中產/中智階級的存在,重回十九世紀的貧富嚴重二元對立的階級時代。這樣一來,連「平均人」的存在都將岌岌可危,更不用說「平均以下的人」,更更不用說「平均以下的、凶暴的人」的權利保護了。

Nussbaum曾說到:「人類普遍都是殘障的:必死、視力變差、膝蓋、背部頸部也糟、記憶力又短暫。然而,當大多數人(或最有力的團體)有這些殘障時,社會就會自我調整,以顧及這些殘障」。換句話說,這些就「不算殘障」。而如今我們界定為「殘障的」,就屬於「非典型的殘障」。這就造成了「普通公民的公共世界」與「身心障礙人士的隱藏世界」,而後者的世界,往往無權利可以棲身之處。如果不打破這種人為的迷思以及其所帶來的,巨大的不平等,恐怕未來「普通公民的公共世界」將日益縮小,而「身心障礙人士的隱藏世界」卻將不斷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