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再審開啟,讓冤獄平反

將再審開啟,讓冤獄平反

蘇孝倫(作者為律師、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

不知道有沒有機關統計過台灣司法史上有多少件已經平反的冤案?去分析研究冤案的成因並且加以預防?我想,答案都是否定的,原因無他,在我國要法院開啟再審難如登天,根本沒有幾件確定後再獲改判的案子,何必統計更遑論分析研究。但真正的問題來了:我們真的相信司法系統從不犯錯?真的相信在我國沒有冤獄?

日前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修正案,新法明文規定,以「發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作為再審事由,已揚棄過去最高法院對於開啟再審要件之不合理限制,舉例來說,理論上將來在判決確定後始因科學進步而發現更精密的 DNA 鑑定或是其他事證,將可被援引作為平反的基礎,法院不能再以欠缺新規性為由加以拒絕,也不應未經重新檢視全案,便草率地駁回當事人的再審聲請。

我們衷心期盼,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規定,能驅除過往不合理的判例幽靈加諸於個別法官的迷障,讓再審開啟常態化。我們都知道刑事訴訟程序有三大原則:無罪推定,發現真實,法安定性。然而現實上的狀況是,無罪推定只是例外,發現真實成了糾問有罪,法安定性則被用來當作司法拒絕承認錯誤的藉口。

法官不是神,審判必須容錯,更重要的是,要能除錯並預防再錯。重新思考前面提到的刑事訴訟程序基本原則,在沒有例外的無罪推定第一法則之下,發現真實的「真實」,應該是無罪的真實,冤罪的真實;法安定性也並非執著個別判決的維持苟存,而應著眼於整個審判系統如何為人民所信賴。為實現上開目的,刑事訴訟程序的最終任務在於:發現冤罪。這也是此次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修正的意義所在。

新法上路,接下來就是我們在朝在野法曹的事了。司法院應即著手研擬配套,首要之務應是修改法院內部的分案規則,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應重新分案,將決定開啟再審與否之程序,與再審開始後更為審判之程序,交由不同法官承辦,以期公允;進一步而言,審檢辯學必須認真思考,未來是否應參考歐陸等國立法例,設置一獨立機關,職司開啟再審之審查。我們共同努力,將再審開啟,讓冤獄平反。

原文刊登於:獨立評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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