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立法院摘要紀錄(下)

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立法院摘要紀錄(下)

記錄、整理:韓宜臻、蔡逸靜、林欣怡

**13.30 – 14.20 受刑人更生及刑後治療**

主持人:林靜儀立法委員
主講者:邁能(Gero Meinen),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

林靜儀立法委員:
我自己對這個議題並不麼了解,是想來學習。就我理解,過去法律處置上,對犯罪者日後的諮商、輔導他回社會,是很缺乏的。

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各位好,德國1977年就生效的德國監獄法,其中有將我們的監獄體系的目的及功能做了詳盡的解釋,刑事監獄體系存在的目的是讓收容人能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進行他的生活,並且不再犯。我們施以監禁的目的也是為了保護大眾免於再犯的風險威脅。我們常談的議題是受刑人社會賦歸,針對受刑人給予監禁的刑罰,還有一個目的,保障大眾免於受到犯罪威脅或危險。但是在德國,過去四十年,一般大眾的意見有轉變,大家開始慢慢認同社會復歸的概念。過去想當然耳的有一派主流意見認為監禁的首要目的在於應報,犯罪加害人因為犯下嚴重罪行,應該為此付出代價。針對這樣的情況,一個嚴峻的監獄措施好像是當局應該提供的因應。事實上大部份在歐洲的受刑人在服完一定刑期後都會獲釋,對一般受刑人而言是這樣的情況,即便對於高風險的受刑人,像謀殺或性侵的加害人,在服完一定刑期後同樣會獲釋。

當我們體認到這個情況,就可以想像,社會賦歸這件事最首要的意涵就在於獄方要降低高再犯風險的受刑人未來再犯的危險性,如果這樣想,我們就會對受刑人的處遇開始有完全不同的看法。目前我們看到的事實是,監獄中的處遇措施,如果非常嚴峻,完全不會對受刑人產生改善或提升的效果,反而導致受刑人產生次文化,也使他們更激進。單純把他們關起來,或放進高度戒護的監獄單位,看來不是我們應該採取的方案。談到高再犯風險的受刑人,眾所皆知,德國在1949年就廢除死刑,這是對於納粹大屠殺唯一能因應的答案,現在所有的歐洲國家,除白俄羅斯外,都已廢除死刑。死刑存廢的正反意見都已有非常多討論,在此不加贅述。過去我曾是在德國執業的律師與法官,我確信死刑是非常殘酷的對受刑人的制裁,唯一的目的是單純的應報。尊重人性尊嚴絕對不允許政府奪走一個人的生命,且只為了制裁一個人的犯行。

但是一個國家的刑事司法體系要有辦法針對以下兩個問題給答案:

1.曾犯下重大案件的加害者,這個社會怎麼對待他們?
2.法律與執法體系怎麼保障社會大眾免於日後再遭受犯罪的威脅?

很多時候,談到這兩個問題時,我們會得到答案是對這些加害者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在德國也是採取這樣的做法,但這也帶來許多新的問題。

1.終身監禁真的有比較符合人權嗎?
2.還是我們要選擇跟這些受刑人一起做些什麼,讓他們改善?
3.我們是否應該給受刑人離開監獄重回社會的機會?
4.如果受刑人真的是累犯,我們該怎麼辦?

德國在1949年廢除死刑時,沒有人想過這些問題。相對於死刑,法院開始對受刑人判服終身監禁。當下沒有問題,之後問題就慢慢衍生。當你把年輕的受刑人關在牢裡,他26歲服刑,未來一生都要在牢裡度過,當然會衍生很多問題。就像Smit教授提到,德國廢除死刑37年後,所有這些問題就被帶到聯邦法院裡,請大法官裁決,終身監禁是否合憲。

在1949-1977年間,德國一共有702位被宣判無期徒刑的受刑人因寬赦而獲釋,獲釋的機會是寬赦而非法律規定。德國憲法法院裁定,雖然受刑人並不會因為只能透過寬赦的途徑獲釋而遭受心理或生理的傷害,但針對這些受刑人,還是要有法律明文規範他們未來的假釋出獄,這是基於人性尊嚴的需求,是德國憲法的精神。即便是殺人犯,也依然保有他的人性尊嚴,政府也必須保障。針對此裁定,德國刑法在1981年修法,修法後德國刑法57條A項針對終身監禁的有條件提早獲釋做出明文規範:

法院應針對終身監禁的受刑人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可提早獲釋
(1)服滿15年刑期
(2)個別受刑人犯行嚴重程度不需他們在繼續服刑才能達到懲罰
(3)刑法57條,滿足上列條件才能提早出獄

第57條本身的條文比剛才三點式核心要件說得更長。參酌德國刑法57條A項第一款要件,同時考量受刑人獲釋時也兼顧公眾安全,及受刑人本身是否同意。要考慮公眾安全利益,前提是對受刑人有清楚預測,評估他再犯的機率極低,德國終身監禁受刑人大約在服刑18年後獲釋,在獄中平均服刑20.3年,很多終身監禁受刑人在獄中度過漫長歲月。柏林受刑人最長紀錄被關在監獄裡43年,因為他被評估還有再犯的危險性。

處遇的定義是針對受刑人行為、態度、能力產生正面影響的任何措施都叫處遇。在柏林的監獄系統中,對受刑人的處遇與治療基於兩個重要基石,入監服刑前,就要對受刑人有非常深入的診斷,以及針對他在監獄中的服刑要有實際上有絕對拘束力的處遇計畫。剛剛講到的第一個是診斷,第二個是具有約束力的處遇計畫,再針對刑期服刑狀況的處遇方案有定期地審視與評估,以及對未來獲釋的及早準備。這是德國對受刑人最基本的架構與追蹤方式。

針對我們的受刑人制定未來服刑的方案,首先進行診斷,由精神醫學或社會工作方面的專家進行,他們針對法院的裁定以及受刑人的評估,與受刑人進行詳盡而深入的討論。這讓評估者能就此對受刑人的人格特質與過往歷史與個人處境有充分的瞭解。為什麼要有這樣的評估,主要是為了評估未來再犯的風險有多高,及未來要接受怎麼樣的教育感化措施,也要評估他未來要接受什麼樣的處遇治療。

封閉式的矯正機構中,剛剛所說的診斷與針對未來服刑的相關計畫是由不同部門的專家分開進行。剛剛提到的診斷過程所得到的資訊會整合進受刑人的處遇計畫中,計畫會針對受刑人未來的安排做出決定,比方要被安置在封閉或開放式監獄,計畫都會有所著墨。服刑的處遇方案也會涵蓋受刑人是否被指派任何工作、接受教育、參與培訓,計畫也會針對受刑人應接受的社會治療或其他支持性措施,如物質濫用、個人債務、提升社交能力的相關諮商課程等。

受刑人可要求法院審視此計畫,也可援引獄方同意怎麼樣的方案,對他們的計劃定期都會審視與更新,也會依據他們的進展調整。從第一天開始,受刑人就需要被準備好,不單為了日後獲釋,也要幫助他們未來能在不再犯的情況下過生活,也要幫助他們進行社會與職能上的整合或賦歸。對這些受刑人而言,社會復歸就是要及早開始進行他們的復歸準備,獄方要針對這個目標採取一些措施,依據每個受刑人個別的情況量身訂做。

再回頭談終身監禁,德國的終身監禁系統沒有太大的問題,不論在監獄的安全性或受刑人未來獲釋,可能有些個別受刑人被貼上危險的標籤,但即便對這樣的受刑人,我們也沒有什麼區別待遇。我覺得可能有兩個主要原因:

1.什麼樣的人才會被判終身監禁,是一級謀殺或種族屠殺罪的人。大部份的受刑人不是以犯罪維生,針對謀殺這樣的犯罪,通常是一連串的危機才發生的單一事件,很多謀殺案件發生原因也不是因為嚴重的心智或精神障礙,大部份受刑人都不是精神失常的人。這意味著德國的監獄系統有辦法與他們合作,讓他們接受充分的處遇。

2.即便是終身監禁的受刑人,他們也會因為有望獲釋而變得很願意配合獄方。既然他們願意配合處遇,這也讓受刑人與獄方比較能建立關係。要讓受刑人真的有機會獲釋,這就是矯治機構的重要任務。不過,我們在這裡可能沒有辦法詳細談德國的系統到底怎麼達到這個目標。

在德國,一般來說,德國謀殺案被告還押候審時間可達兩年之久;之後經過判決定讞,判處終身監禁者還須在獄中服刑13年。這段期間獄方要充分運用這段時間,我們設計一套三階段操作模式。

第一階段是獲判終身監禁的被告被安置在一般牢房區,學習好好服刑,避免受刑人產生次文化、避免再犯、學著去工作、接受教育或訓練,學到未來不會有這樣的機會,也要獲得相當的鼓勵,讓他們踏出第一步。

第二個階段在後續的五年,獲判終身監禁者被移置另一個牢房,過得稍微舒適一點,這個階段把工作聚焦在被告本身的個性,也針對他本身的缺失、需求、技職能力、社交能力、再教育或技職培訓,聚焦在這些方面。還有由一般民間機構或被告家屬陪同,他們可以開始進行單日假釋。第二階段持續至少五年。入獄第八年後,心理服務中心會就受刑人作出分析報告,針對他們的之前的處遇審閱與評估;第十年時,受刑人經完整的分析評估,可以決定這個受刑人是否可以接下來進行無人監管的單日假釋。

第三階段重心放在無人監管的單日假釋,若未來再犯的可能性較小,這對社會復歸是重要的階段性措施。這些過程不僅測試受刑人的配合度,也測試他抗拒藥物、酒精等的能力。納入受刑人家人也對受刑人的社會復歸有些幫助。也會串連民間團體成為一個較完善的網絡為受刑人提供資源。如果受刑人成功完成第三階段,就可以移至開放式監獄,待兩三年,幫助他找到工作,同時他也可以每天離開監獄。身心特殊狀況導致犯罪的收容人,我們會以社會治療的框架與他們合作。

因為時間的因素,我跳過幾張簡報。接下來分享針對受刑人提供相關支援,也搭起橋樑。受刑人的社會復歸怎樣算成功,有兩個因素:1.受刑人的生活怎麼被建立成相對條理分明2.社會怎麼受到妥適保障免於受到再犯威脅。被關押到監獄中對受刑人與其家人都是重大事件,入獄可以導致受刑人的社會關係斷裂,同時也讓他的生計及生活中的重要基礎被摧毀。對於獲釋的被告或收容人來講,社會復歸的路上有非常多障礙,重獲自由這條路走起來並不容易。他們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怎麼得到妥適的支持,並避免負面效應,獄方也需要外部機構的協助與支援。跟可靠的地方網絡建立架構完善的合作關係,我們也從這樣的合作關係獲益良多。

過去幾年「過渡期管理」蠻常討論,它的重心放在獄方,把獄方針對被告未來獲釋的準備即獲釋後的監管措施都放進來考量,但主要的重點都是放在獄方。針對受刑人的社會復歸,需要的專業過渡期管理不能單單靠獄方的體系與能力來做。受刑人的復歸不單只是獄方的責任,是許多相關機構,與整體社會的責任。因為最終大部份受刑人未來不管是早或晚,遲早會回歸自己的社群,恢復原本扮演的角色。如果受刑人不是只被關起來,而是真的能對他未來重獲自由有妥適的準備,同時也能夠獲得良好的協調,最終獲益的會是整個社會。剛才提到緊密合作協調的做法,讓我們在過去幾年對受刑人的社會復歸有長足的進展,依靠的是有系統性的網絡連結與有約束力的跨機構合作規範。謝謝各位。

14.20 – 15.50 立法委員及所有參與者現場提問

參與者Q:
想問社會治療的部分。我服務智能障礙者與其家庭。
1.想問刑後治療是否有期限,成效如何評估,若評估通過是好事情,但若一直不通過甚至變得更糟,如何處理?
2.「治療只能透過適當層級達成」,能否說得更清楚一點?
3.整套機制,若受刑人為智能障礙者,套用在他身上時會有什麼不同的地方?

A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當然有很大不同,監獄原則上並不收容智能障礙或心理障礙者,被診斷有心理障礙者,會被送入醫院,由醫療人員專業照顧。柏林監獄中,有120位無期徒刑受刑人,柏林心理醫院同時也有約120位心理障礙的犯罪者。社會治療為獄中進行而非刑後,並不是心理疾病,而是他們在情緒上的異常,例如高攻擊性。針對這樣的犯人,他們盡量用開放的管理方式,讓他們得到社會治療。有關資源的問題,在柏林,社會治療以一位心理醫師對約十一位受刑人。一般治療情況是一位社工對35位犯人。這不是理想的數字。理想大概是一位心理醫師對8位受刑人。

參與者Q:
以前妨害性自主是告訴乃論,因社會觀感變公訴罪,又要做刑前強制治療、刑中強制治療、刑後強制治療。在歐盟國家中有這樣對待受刑人嗎?如果這樣讓受刑人感到被玩弄,一最好幾罰,這樣的處遇方式會讓他們更能接受社會嗎?在歐盟有怎樣的救濟管道?今天很多重點在不管是評估、課程,都是監所的矯正功能。我們的監獄一個教區只有一個教誨師,最少有六百名受刑人,教誨師每天最少收發信件六百件,還要做監務會議,負責各種活動,接待來賓,政令宣導,一位教誨師可以給受刑人的教化時間不到四分鐘,這四分鐘依照規定還要先確定受刑人的基本資料。這樣的時間可以教化受刑人到什麼程度。歐盟國家有沒有立法保障受刑人在監所有充足的教化,如何讓人民監督、政府落實這樣的保障。

A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的確性暴力治療是很重要的問題,服完刑期後還有五年觀察期,獄方可以建議受刑人進行心理治療。柏林目前約有百來位接受治療的更生人。目前看來這樣的措施很成功,治療師認得性侵前科犯,再犯率非常低。歐洲就治療時數沒有相關規定,建議一對二十五,即使是簡單聊聊天,工作量也很大。

尤美女立法委員Q:
想請問關於吸毒犯,在德國是關在監獄中,還是當成病人在外面治療?若在外面治療,強制性如何,如果他不肯去?是完全沒判罪還是仍有刑責,只是先治療後再服刑?

A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先服刑,服刑中可能會得到治療。25年前我們實施在獄中治療,但我們發現那沒有用。當你試著治療藥癮者,在監獄中要完全禁止藥是比較容易的。在監獄要避免毒品是相當容易的。被釋放時應該有避免再度使用毒品的策略,因為釋放後就沒有監獄的限制。德國有個系統是治療替代刑期,這只有針對刑期少於兩年的毒品相關犯人,可以申請在獄外治療。如果治療成功,原本的情就會轉換成假釋期。在這些治療中心,限制是很少的,受治療者幾乎可以自由進出,所以他必須做出決定他是真的要接受治療,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這方法目前為止相當成功,蠻多人在用這個方法。這個系統另外的好處是,監獄毒品量會減少,因為監獄中的藥癮者數量減少。剛剛討論的是毒品的上癮者,而非販運者。(追問:費用是誰出?)是社會保險支付。

參與者Q:
後來的更生,回到社會這件事,要怎麼做?更生往往不能只是政府做,需要納入更多民間團體,很多是個人方面要避免標籤化,歐盟是怎麼推動這件事?怎麼樣才能有效做到?

A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第一階段是與許多非政府組織合作,比如柏林監獄每年花約七千萬台幣邀請這些團體進入監獄,與受刑人互動,比如技職教育、HIV犯人的補導、穆斯林的宗教需求等,都會邀請NGO來與犯人互動,這是大家共同分擔的責任。在刑後跟政府或非政府機構合作,比如跟德國的勞工總署溝通看可否幫助這些服完刑的犯人重新找到工作,雖然勞工總署說他們99%幫助的對象也從來沒找到工作,但經過溝通勞工總署也同意應多幫助刑後犯人。監獄哲學是犯人進來的最終目的是什麼,過去就是確保服刑期間不出事,時間到就走了;現在想法已不同,如何好好利用你在我們這邊的時間,出去後可以重新成為社會的一份子。這樣做不是因為他們是聖人或好人,而是因為這樣做對社會才是有利的。附加一點,柏林監獄與假釋都是在我的部門主管下,這兩者息息相關,這是好的安排。

參與者Q:
精神障礙者在德國不該進監獄而是應該進醫院,針對嚴重的精神障礙者,若在審判中,法院會怎麼面對精神障礙者?如果不是在審判中,是在執行時發現有嚴重的精神障礙,監獄要怎麼處理?如果不在監獄而在醫院中,是特殊的醫院還是一般的醫院?治療後?

A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第一個問題,若法庭發現被告真的有精神障礙,他不會被判刑入監,會直接送到心理醫院(追問:審判會進行嗎?)其中一個要件是犯人在犯行當下已經有精神問題,他會去精神醫院而非監獄。他在醫院期間是取決於他是否被治療好,這可能是很長的時間,甚至可能是一輩子。若在服刑中發現有精神問題,沒有法律上的方法讓他直接轉到精神醫院,但還是要處理,所以在25年前自己設立了監獄內的精神治療醫院,確保監獄內的精神醫院與外面的標準是一樣的。

16.10 – 16.50 邁向廢死之路:英國經驗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委員
主講者:普維斯(Lord Purvis),英國上議院議員

尤美女立法委員:這場要談邁向廢死之路,英國的經驗。英國在1965年廢除死刑,可是1970年實施。至今已四十幾年,對年輕的一代會覺得廢死本來就是,跟台灣現在才在談要不要廢死是不一樣的。今天邀請到上議院議員普維斯先生與我們談英國的經驗。歡迎普維斯先生。

英國上議院議員普維斯(Lord Purvis):
台灣的立法院比較有活力,英國上議院相對死氣沈沈,大家都很客氣。英國的年輕世代對死刑已很陌生,我是在廢除死刑後十年出生,不只是年輕的世代對死刑很陌生,連對我而言都有點陌生。跟各位分享英國如何走到廢死的最後一步。英國廢死主要也是跟隨二戰後的世界趨勢;在2014年,全球死刑執行率下降了22%,下撒哈拉區域死刑執行率下降了28%,中東及北非則下降23%。

即便美國,唯一保有死刑的大陸體系國家,執行死刑案件數也下降,華盛頓州也開始暫停執行死刑,可以說即便在美國,廢死也已開始在運作。在亞太地區,不包括中國,近年也開始對死刑存廢進行論辯。我去年11月和馬來西亞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會面,他們告訴我,馬來西亞也朝向廢除唯一死刑,並對死刑展開司法的審視。身為大英國協的國會議員,我要驕傲地告訴各位,55個大英國協成員國家中,只有三個有在去年執行死刑。這是全球的趨勢,這樣的趨勢也是我們樂見的。英國在這個趨勢中也扮演相當的角色。接下來與大家分享公民社會與國會議員在引領英國走向廢死中扮演什麼角色。

我有兩點澄清,一是當我談到廢死,我主要指的是1965年的殺人法,有些如叛國、海盜、皇家碼頭縱火等不合時宜的罪名從法條中拿掉。第二點是當我提到英國的廢死經驗,指的是英國的威爾斯,在我所出生的蘇格蘭,有一套完全不同的司法系統。台灣的朋友很喜歡蘇格蘭出產的威士忌,大家大概知道蘇格蘭跟威爾斯是不同的。我是蘇格蘭國會議員時,我也是威士忌協會的副主席。英國廢死趨勢始自1861年,刑法合併法案。這部法施行後將英國適用死刑的犯罪限縮到只有四樣,其中三樣就是我剛剛提過的。第四個就是謀殺罪。公開的死刑執行在1868年就停止了。從那時到一戰,在英國量刑時,判處死刑越來越少。

一次大戰期間,依相關軍事法令,陣前怯敵或擅離職守都是死罪,導致當時約兩萬人被判死刑。這段期間令人震驚的死刑判決數後來也成為英國人心中的創痛、引致極大爭議,政府為此在2006年大赦一戰期間的死刑個案;也因此,英國未對任何二戰期間觸犯軍法遭判死者執行死刑。戰後在國會中,針對死刑存廢的論辯主要基於兩點,一是大戰期間因死刑帶來的很多傷痛經驗,另外是社會的演變。在英國,無論是政治人物、學者專家,都在探討非常基本的問題,就是英國的司法體系是否符合最基本的人權保障?

在跟各位分享近年的廢死全球經驗前,與各位簡短說明英國如何走上廢死之路。在1861年我們便看到死刑整體下降趨勢。在1908年時,死刑執行的最低年齡是16歲,1933年提高到18歲。1922年,若媽媽親手殺死自己小孩,我們也不再判他死刑。雖然我們到1922年才修法,但從1849年就不對殺子的母親執行死刑了。這兩個例子展現英國在司法體系上有針對死刑的慢慢廢除或減少使用展開斟酌衡量,後來也經過成文法鞏固與保障。戰後,我們的國會開始一連串行動,在下議院提出暫緩死刑五年,_內政部說既然這樣的考量被提出,在法案通過前會暫緩所有謀殺案被告的死刑執行_。不過這個法案最後在上議會沒有通過。

針對這個法案的挫敗,政府的回應方式是成立獨立皇家委員會,檢視死刑是否該限縮或調整。皇家委員會是完全獨立於政府之外的專家委員會。這個委員會不直接探討或分析死刑存廢,但去看死刑是否應限縮或修正法規。在這個委員會上,由十位男性與兩位女性委員組成,在四年內開了六十三次會。這個委員會考量死刑的各式各樣相關問題,其中包括精神心智障礙的被告到底該接受什麼樣的處遇,他們也決議死刑執行的年齡下限應上修為超過21歲,他們也分析減刑的比例——這個數據可能跟台灣很不一樣——他們發現平均起來有44%的案件會被減刑。

這個委員會發現在二十世紀的前半段,1210起死刑案件的被告,從死刑被減刑的有533人,他們認為實行上已朝向廢除死刑的方向在走。這個委員會作出的建議政府不太接受。相應於政府對這件事的不接受,有個國會議員叫做Sidney,在下議院提出。這個法案在民選的下議院通過了,可是回到不是經由民選的上議院,又遭到挫敗。比較有趣的是,這樣的法案第一次遭到挫敗是在工黨為多數黨時,第二次是保守黨為多數時。兩次挫敗可以看到的模式是,在此議題上,黨派的界線有點模糊。因應這個情況,1957年政府提出一個新法案,叫做殺人法,被通過了。它重新規範什麼犯行會被判死刑,而且是唯一死刑。

其中一個像是謀殺警官。死刑執行會因此法降低的比例低到不行,且其規範有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即便是推行法案的內政部也直接跟首相說這個法案真的不可行。數據上來看,台灣近年死刑執行的案件數與我們1957年殺人法施行期間的執行數目差不多。英國最後一次執行死刑發生在1964年。工黨在1964年上台時,同一個國會議員再次針對死刑廢除提出立法,這是個人提出的法案,不是政府。政府要做的是確保這樣的法案在國會中會有充足的論辯。

論辯中幾個主要的議題:死刑是否能嚇阻犯罪?死刑應用上,是否每個案件一致?司法誤判是否有辦法事先防範?英國有看過這樣的一些案例,很年輕的人被執行死刑了,之後才發現他其實是無辜的。支持廢死的議員主要認為國家不該剝奪任何人的生命,公眾輿論則對死刑相當支持,選出國會議員的選民與贊成廢死的議員間好像沒有任何共識。

英國國會有「投良心票」這件事,我投票時的意見可以跟我的黨不一樣,他是超越我的黨團運作機制,我不知道在台灣是不是這樣的情況。那些不是民選且非常保守的上議院議員針對第三次死刑存廢的立法論辯會持什麼態度。他們沒有反對,但是要求要修法,五年後若國會議員對這個法案是否還要明文規定死刑要廢除,他們有不同意見,如果1970年國會議員不是投票支持廢死的法要繼續,英國相關的規定就會回到1954年殺人法。最後決定是保留支持廢死的法令。

簡短引述當時的內政部長,後來成為首相,提出動議朝向1970年法案去做,他的說法:在英國,從1961年來,我們針對謀殺犯的死刑執行頻率已降低到每年兩起,1961~1963都是這樣。對相信死刑有嚇阻犯罪效果的人來說,他們應該想的是,死刑還是在我們的法律之中,卻很少被使用,他們也會覺得這是非常不舒服的情況。我們要說的是,如果法制要靠每年執行兩個死刑犯才能維持,這樣的法制相當不可靠。

英國確認廢除死刑後,接下來面對的問題是,要不要回復死刑制度。國會曾13次試圖回復死刑,在這13次,英國本土有碰到愛爾蘭共和軍的恐怖攻擊。在這樣的氛圍下,恢復死刑的提案也沒有成功,而且敗得很慘。不論在任何階段,政府都沒有考慮回復死刑。今天早上林昶佐委員有提到他的經驗,這對我們來說很有意思,我們回去也可以分享。

1998年直接從法律上拿掉上述的三種死刑案件,把這些死刑的罪名從法律中拿掉沒有碰到任何阻礙。原因可能是因為,在皇家碼頭縱火被執行死刑的案件是發生在1777年,且只有這一起。英國廢除死刑,也積極參與國際廢死運動。之前講座提到,整個歐盟除白俄羅斯外都已廢除死刑。任何一個歐洲國家若還保有死刑,是背離我們的人權價值的。歐盟的人權公約第十三條提到,非戰時廢除所有死刑,英國更往前一步,不只廢除非戰時的死刑,連戰時的死刑也廢止了。我們不會對任何人施加死刑,不只對我們的公民,也不能引渡、遣返將任何人置於死刑風險下。

結論:
1.立法者是死刑廢除中最重要的角色,第二個才是政府。立法者必須進行論辯,並做出決定。

2.英國有辦法做到是因為有非常獨立的委員會,可自由且公正地審視證據,他們的報告獨立於任何黨派與政治考量之外。

3.死刑存廢仍取決於每個個別國會議員的判斷。

4.死刑的廢除是良心道德的議題。有一個做法是由非政府、超越黨派的公正單位提出相關論辯,讓我們針對這個議題論辯。英國的做法是有個別國會議員就死刑廢除提出這樣的討論。因此,這樣的法案才能不受公眾輿論操弄、藉此用來作為批評政府的工具。做出來的決定也是超越黨派的。

5.沒有證據政治人物在競選時會因個人支持廢死而受到選民的選票制裁或懲罰。

6.在我們廢除死刑後,暴力犯罪其實有下降的趨勢。我們無法說暴力犯罪下降是廢除死刑的結果,但是反過來看,死刑存在對暴力犯罪有嚇阻效果的立論也是站不住腳的。死刑是一個沒有效的作法,所以英國國會決定用終身監禁取代死刑。沒有一個司法體系完全不出錯。

7.英國不僅參與國際廢死趨勢,符合國際人權保障的法規,本身也參與形塑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趨勢。我們是引領潮流者,不單只是跟從者。


16.50 – 17.10 邁向廢死之路:法國經驗(影像)

主持人:尤美女立法委員
主講者:巴丹戴爾(Robert Bandinter),前法國法務部長
影片連結:https://youtu.be/pAjO51IJfS8

17.10 – 17.40 立法委員及所有參與者現場提問

參與者Q:
良心票是否違反選民意志?廢死的方法是修法還是釋憲?

A英國上議院議員普維斯(Lord Purvis):
有些國家是透過釋憲,但英國是立法。英國現在有國際條約責任,也相當憲法層級,所以的確也是憲法層級的問題。英國傳統上選出國會議員時,不是選做民意代表,是選做我們自己的判斷,選民賦予我們選票是要我們做判斷,不是一味反映他們的聲音。被選舉時我們屬於某個政黨,政黨的主張也是我們選舉時的主張,我們必須遵守。有些議題牽涉到社會良心或價值,是超越政黨政治的。

比如死刑、墮胎、同志、安樂死等議題,是超越政黨的,政黨通常在這些議題也不會有特別立場,這時候議員就有自己判斷的空間。曾經有位國會議員說過,I don't owe you vote, I owe you my judgement. 意思是,國會議員並不是被選出來只是依所謂的民意投票,而是因該深思熟慮研究判斷後作出的判斷,甚至引領民意。選民對我們採取自己的立場時反而會比較認可我們。最後一點是,當我們代表民意,不全然是跟隨民意,很多時候是領導民意,這就是國會議員的責任。

A施密特(Dirk Van Zyl Smit)教授:
回應憲政的問題。有些國家在憲法明定不能有死刑,比如巴西或德國。還有一種是憲法上的語言讓憲法法庭釋憲說死刑是違憲的,比如在憲法上只寫每個人都有生命權,很模糊,但釋憲時就會解釋成不可以有死刑,比如匈牙利與南非。

參與者Q:
妨害性自主受刑人治療是否通過是黑數,完全無法得知評估結果與問題所在,假釋也有相同問題,假釋不能通過是音受刑人未習得一技之長、受教未達程度,無從得知,就被駁回。歐洲受刑人受教化權利是否有被保障?台灣受刑人是否可以主張這樣的權利?何況很多人在現行法制下並未受到教化,可是刑期可加重到二分之一,或是累犯沒有教化可能,可是台灣根本沒有教化,不教而誅是正當的嗎?

A德國柏林邦法務部矯正刑法司司長邁能(Gero Meinen):
在德國,每個受刑人都有權利獲得治療,也都有權閱讀自己的檔案,包含評估的檔案。

A施密特(Dirk Van Zyl Smit)教授:
國際人權公約上沒有向德國這麼清楚規範犯人的權利,但在ICCPR第十條有提到犯人有權利獲得社會更生的機會,從這邊衍生出軟性的法律,比如說現在有一個通用規定,提到犯人有權獲得治療。歐洲人權公約也沒有特別提到犯人是否有權得到治療,但是歐洲法院透過對人權公約第三條的解釋,實質上賦予了犯人獲得治療的權利。第三條是說禁止對犯人不人道的處置。歐洲法院說如果犯人沒有得到治療就是不人道的處置。最好的辦法還是把相關權利寫入國內法,與其透過國際條約,只要立法院願意比如參考德國經驗,把犯人權利義務實在地寫入法條,或許是更好的方式。

尤美女立法委員Q:
請教葉妮卡。對於被害者的權利,現在有一種趨勢是修復式正義,讓被害者與家屬能夠調解,不知道歐盟是否有這種修復式正義?

A歐盟執委會司法總署法務政策官葉妮卡(Katarzyna Janicka-Pawlowska):
歐盟層級沒有統一的關於修復式正義的立法。指引主要以被害者角度出發,以保護被害者為中心。修復式正義不能強加於被害者,絕對要由被害者自己同意、通份瞭解後果後才可以進行。許多歐盟國家的確開始使用修復式正義,但使用要非常小心。在某些案件適合,某些則不適合使用,甚至歐盟國家有些案件是禁止使用修復式正義的,比如說家暴案。也有討論如何把修復式正義提高到歐盟層級,或許不是透過立法,而是透過歐盟網絡的合作。

17.40 – 17.50 閉幕式

尤美女立法委員:
謝謝今天的主辦單位,以及協辦單位,邀請到這麼傑出的幾位講者,一整天給我們很多啟示,以及讓我們更了解國際趨勢。今天早上葉妮卡給我們被害人保護的權利,我們原來對被害人保護通常只有給予金錢補償,其實裡面包括各種資訊,甚至個別需求評估。
這塊對我們非常重要,我們會繼續發展如何對被害人能有更多保護。以受害者為本,給予更細膩的協助,是台灣需要繼續努力的地方。施密特教授提到死刑的替代方案,因為台灣原來認為是否用無期徒刑就可以處理,但他提到每個人都有改善的能力,若一開始就判無期徒刑,完全不給任何希望,可能有違憲之嫌,這對我們是很好的啟示。

邁能部長提到更生人的治療與社會復歸,唯有在監獄中能真正被教化、有回歸社會的可能性,才更可能邁向廢除死刑這條路。在廢死的路上,並不是辦一次座談會,明天就可以提法案。還有很多配套措施,向被害人保護、替代方案、受刑人的更生與治療,種種配套是我們未來要走的。只要我們方向對了,往那條路去走,總有一天可以達到廢死目標。法國的巴丹戴爾律師,即使高齡87歲,仍在人權捍衛上不遺餘力,也給我們很大的鼓舞。再次謝謝主辦單位,也謝謝在座的各位。

**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立法院摘要紀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