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宗教與死刑》推薦序- 基督宗教與普世人權:以死刑存廢為焦點

《基督宗教與死刑》推薦序-

基督宗教與普世人權:以死刑存廢為焦點

文/黃文雄(前台權會會長

直到七十年前,二戰結束以前,國家如何對待其人民普遍被認為是各該國家政府的家務事。戰後有兩個發展首次改變了這個長久的歷史狀態。紐倫堡大審審判德國和日本戰犯的紐倫堡原則創建了國際刑事法,處理的不只是戰爭罪,還包括國內的種族滅絕,和殘害人類罪行(crimes against humanity)。但更重要—因為更全面更前瞻—的是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由其衍生的一連串國際人權公約所建立的國際人權法。不只國家,個人也從此成為國際法的主體,國家如何對待人民不再是各該國的家務事,而必須受國際人權法的檢驗和約束。

因為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只能設立規範,監測(例如締約國必須定期呈遞國家人權報告並接受獨立專家的審查與追踪) ,執行與落實仍須委諸各締約國;這是正式國際人權體系(formal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的部分。但是透過國際與各國NGO網絡多層次的介入、參與和協助(有學者甚至稱之為非正式的體系informal regime),以及人權價值與規範在全球公民社會的廣泛散播與逐步生根,國際人權法仍然建立了各國政府所不敢任意忽視的正當性。以為我國為例,雖然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在民間的推動下,仍然批准了兩公約(公民与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他三個國際人權公約,並制定施行法;依據施行法,凡與公約有違的法律都必須修、廢或另立新法。

這個發展是人類史上第一次,至今花了六十六年。宗教組織也是NGO,也是公民社會的一部份。基督宗教以耶穌受難為其教義核心,而一向相信並主張有比個別國家的法律更高的法律(a higher law)。信眾眾多的基督宗教如何看待這六十六年來的國際人權法的發展,顯然是一值得個全球人權運動注意的問題。

就NGO而言,開啓這個發展的<世界人權宣言>之主要推動者是世俗的運動和組織,但最後受四十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之邀,擔任顧問和觀察者之中,在勞工、和平和法律等等組織之外,也包括了天主教、新教和猶太教。<宣言>通過之後,最值得注意的是素來注重教義的基督宗教組織對<宣言>的重視和所展開的討論,以及教宗若望二十三世(John XXIII)所發表的那著名的通諭(encyclical)。雖然通諭的主題是古巴飛彈事件所引發的核戰危機,他在第一節中就「擁抱」了<世界人權宣言>,這時是1962年,離<宣言>條約化為兩公約還有四年,離1976年公約生效還有十四年。

基督宗教對人權的辯論繼續展開。根據宗教學者Robert Traer的觀察總結,基督宗教對人權不但達成了普遍的共識,更「引人注目」的是:此一共識還一方面成為教會之間歷史分裂的橋樑—在羅馬天主教、東方正教與新教之間;另一方面又成為眾多不同新教教派兩派人之間之新衝突的橋樑—在那些相信聖經是「靈啟的」上帝的話(the inspired Word of God) 者和那些相信聖經是「無誤的」上帝的話(the inerrant Word of God) 者之間。這些辯論異教徒很難置喙,但其追根究底的認真—尤其是為人權所做的各種辨正(justifications)—卻值得人權工作者的重視與欽佩。以及受到鼓舞︰戰後的人權運動似乎催生了這個古老宗教某種更新團結的力量,而眾多基督教人士為人權的奮鬥甚至成為烈士也有目共睹。

只是基督宗教對這世俗的higher law的共識在一個問題上却出現相當程度的拖,亦即陳文珊教授在這本「小冊子」(pamphlet) 所聚焦的死刑問題。一直到千禧年的前十年,各教派才達成反對死刑的普遍共識。

國際人權法關於死刑的規定來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針對生命權的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生命是與生俱來的權利,不可恣意剝奪並受法律的保障。對這一項基督宗教當然不會有異議,但其他五項全和死刑有關,就是另一回事了。這五項有兩個要點。(一)「尚未」廢止死刑的國家,只能對最嚴重的罪行在嚴格的條件(包括被判死刑者有權利要求赦免或減刑)下執行死刑;(二)這些國家不能因為已經遵守這些條件就「拖或阻止」死刑的廢止。國際人權法的確還沒有全面禁止死刑,但是,雖然法律文字不能使用下一句的字眼,其「暫時容許」死刑以及「鼓勵廢止」死刊的態度,昭然若揭。

不但這樣,這個條文在1976年生效。 如果以1995年那個年禧年前十年的中點為準,到那年為止,根據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的記錄,總共有三十四個國家已經廢止死刑,而且大多數是有基督教歷史背景、信衆衆多的國家。這些國家的廢死必然牽涉其他眾多的因素,不只基督信仰一端。但疑問還是存在:為甚麽相對於其他諸人權,相對於上述諸國,各基督宗教組織反對死刑的共識却如此姍姍來遲?

陳文珊教授為我們追蹤的這幅「基督宗教與死刑之錯綜複雜的迷宮地圖」的貢獻正在這裡:從教義演變和歷史實踐給了我們解答上述疑問的一把重要的鑰匙。讀者可以仔細按圖追索,不在這裡贅述。

重要的是,這個古老的宗教,這個曾是羅馬帝國和不少國家的國教、曾經「征服」世俗權力也被世俗權力「收編」的宗教,是走出那個錯綜複雜的迷宮了。但我們是不是僅僅能說,晚到總比沒到好(better late than never) ?我想不然,遠遠不然。

第一, 所有的主要宗教都有其歷史包袱,不獨基督宗教為然。一個宗教是否偉大,要看它是否有自省更新的力量。基督宗教在戰後的全球人權運動中所展現的正是這種力量。例如,一旦達成共識,不只反對死刑而已;在反對死刑的同時必定不忘主張改善獄政,讓犯人可以有尊嚴地進行自主真心的悔改和救贖;亦即在拒斥了應報論報復論的同時也堅決邁向修復論,對修復式正義的推動具有長遠的意義。

第二, 一旦對反對死刑有了共識,不但個別教派,各教派(甚至與其他宗教) 的聯合(ecumenical) 團体也付諸行動,向個別國家的政府和聯合國遊說施壓,加強了前文提及的非正式和正式國際人權體系;千禧年開始以來,尤其明顯。基督宗教組織化、建制化及跨國運作的程度較高,其力量不容小覷。

第三, 一旦有關死刑的教義明確後所建立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 ,對眾多信眾個人倫理(personal ethics) 的影響,以及對尚未就死刑問題明確公開立塲之其他宗教的可能参考作用。

如果往前看,雖然以廢死國家的數目來看,廢止死刑未始不可以說是世界潮流。但我們不能忘記,全球還有超過六成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尚未廢死的國家裡,包括台灣;而在不少已經廢止死刑的國家也還有人數高低不等、但不容忽視的死刑支持者,在2008年後的詭譎政經變化裡已經或可能蠢蠢欲動。廢死仍然是一塲遠遠還沒完成的人權戰鬥。基督宗教之廢死共識拉近了兩個higher law之間的契合一事,也因此不可低估。

筆者對宗教所知淺薄,受到陳文珊教授這本小書的啓發,只能從戰後全球人權運動的觀點寫下一些感想,是為推薦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