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之惡:高中教師談死刑的存在與意義-訪死刑支持者

必要之惡:高中教師談死刑的存在與意義

-訪死刑支持者

文/孫宇萱(廢死聯盟實習生、東吳社會學系二年級

走進教師辦公室,熟悉的俐落短髮及配戴著眼鏡的雙眼看到我,打了招呼。從桌上的擺設至她開口當下感受到的語氣便可略知,這位老師是個一絲不苟的人---整潔、乾淨,較為低沉但是厚實的嗓音,搭配簡潔有力的說話方式。

  
她是國文教師,從我就學至今離開學校,於我而言她是談論時事互相激盪交流的夥伴。但是,在今天以前,除了時事議題的討論之外,我對於老師的其他資訊一無所知,更不知道她對於事情的看法是在什麼樣的脈絡下形成的。
 
接觸死刑議題的開端

師:「我在國小時期,那時候第一次有人被綁架,那個人是新竹的幼童叫陸正,據說他後來是被撕票,但是在後來那件事一直是個懸案在那裏。那時候我們就會在心裡想,倘若他真的撕票,而且後來有很多的綁票案,確定是有意識地去勒贖、有意識地去撕票,我們就難免會想,這個人不該殺人償命或是伏法嗎?」


殺了人的人,究竟是一個怎麼樣的人?黑暗、冷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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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問過程中,意外卻也不盡然意外地得知,在她周圍的生活圈中,支持死刑廢除的人不超過兩位,無論是在她任教的班級做過的調查,或是在社會發生重大事件時與親友的交流言談中,支持死刑的人仍屬多數。而在她的生長過程中,也因為家人有警察的背景,所以會在家中談論到相關刑事案件。

 
死刑存在的價值及必要性

 「妳剛說它必須存在的理由是維持社會秩序,是嚇阻的概念嗎?可能要分更細一點,維持秩序是嚇阻他去犯罪,或是預防?」,我好奇。
 
師:「一個是在還沒有犯法之前,預防他去犯法,這當然是比較理想的;那如果說真的很不幸地,犯下這樣的罪端,判到死刑的,基本上都是罪大惡極,以我國的法則來講,前者是預防的嚇阻,後者是後端的制止,也屬於殺雞儆猴,作為負面教材。」
   
「我覺得法律除了維繫社會和平外,積極來講,促進社會的繁榮進步;消極來講,防止壞人為非作歹,保障好人的人身安全和個人財產。如果今天沒有嚴厲的、最高的處罰--死刑在眼前,我害人性命、作奸犯科,終究也不會得到嚴厲的懲罰的時候,這個法律存在的意義、價值就待人思索。另外一個,人的感情,讓人心有一定的撫慰作用。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是否應該也要考慮這件事情,可是法律的條文比較冰冷,又或者是說,不能本諸於人情,因為如果根據個人的感受好惡來判刑,其實是非常危險的。」
 
量刑審酌標準
 
「妳覺得法官再決定要不要判死刑時,該考慮到甚麼因素?」介紹完現行判決死刑制度的法規及程序後,我這麼問老師。
 
說完過失殺人的情形下法官不會判處死刑,她舉了另一種狀況。
 
  「如果在網路上已經預告我要殺人,這我們會判斷他是神經病,而他的犯罪事實已經成真時,這種叫做可以教化嗎?又或者要衡量他當時的精神狀況,所以可以選擇性不去判處死刑嗎?這個是令我存疑的。」
 
老師在同時便舉出了一則新聞案例,大致上是描述一個擄人勒贖殺人的嫌犯,要求判處死刑,但法官基於認定其有悔意,判處無期徒刑。
 
師:「他說不要判我死刑,我會好好做人;他說判我死刑給我痛快吧,你都認同他有悔意,那所謂可堪教化有沒有辦法做長期追蹤?但是有兒童的割喉案,這種都已經是蓄意犯罪,竟然都是以可以教化為理由,這樣的話我認為多半的社會大眾多此都是非常不滿的。」


如何作出一個判決,便是法官經過權衡而給出的答案,但如何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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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訪談中可以得知,法官在量刑中的標準顯然難以使老師信服,因為這個標準並非明確規範,而是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例如針對嫌犯是否該判處死刑的重要依據便是具悔意與否,在她的理解中甚是模糊。
 
師:「第一個,精神疾病是不是在殺人時就完全不用負責,光是這個部分我認為就有很大的疑慮;其次,精神狀態的界定,是一種自由心證還是確實有量表,恐怕這件事情也是有爭議的;再來,可堪教化這件事半是猜測,你說可不可以演出來,是可以的,所以回歸到法律層面,這些東西其實存有太多自由心證的模糊地帶。」
 
從量刑標準的判定,我們討論嫌犯的精神狀態是否足以使其不處以死刑;但老師的質疑同時也帶到另一個層次—到底要如何確認嫌犯的精神狀態?
 
精神鑑定
 
接著我們談到精障者是否得以免除死刑及如何鑑定。
 
師:「精神疾病是不是處於24小時都發病的狀態?也許他時好時壞,看起來能正常生活,可是在做出瘋狂決定時這件事情(精神疾病)可能變成一個保護傘,如果他今天被判無期徒刑,最後是有假釋的可能。」
   
也就是說,患有精神病的嫌犯,在老師的認知中難以認定痊癒的標準,一旦在他尚未治療完全的前提下假釋出獄,對於社會安全的影響可能不容小覷。
 
而針對如何鑑定,我簡述了現行對於嫌犯採行的精神鑑定制度,及醫生跟法官的認定職責重疊的部分。

討論了一下,聽我描述現行判決底下曾出現法官與鑑定醫師的意見不同,但最終結果有時卻難以回歸專業而訴諸法官論斷,或是醫師在認定嫌犯的行為能力時,有套入須由法律上法官認定的職責部分後,老師也覺得這是一個問題。
 
師:「倘若法律中有這樣的灰色地帶,並不能夠完全尊重專業,當醫生都已經認定這個人是行為失能,可是法官卻可以不予採信、利用的話,就表示鑑定還是回歸到自由心證,我們如果是依據人心來做法理的判斷,法的東西就是較明確,但如今卻回歸到人心,難免就會對他的公正性產生很大的存疑。」
 
同時,老師也好奇患有精神障礙的死刑犯,比例究竟有多高?
 
冤獄及誤判
 
 談到冤案,我設計一個小遊戲,反映出現在死刑制度上的問題,目的為使老師得以進一步去思考:有四個人,其中一個是陳進興、鄭捷、鄭性澤及老師的家人,被關在類似納粹時代的毒氣室,有選擇按下執行死刑的按鈕,有一個人會死但不知道會是誰,問老師是否會選擇按下按鈕。
 
師:「這個不太適合,恕我批評這個小遊戲,在場四個人都犯下滔天大罪嗎?他沒有犯下該死的刑罰為甚麼他該死,就不通;其次如果是在毒氣室的話,他們也是無辜的受害者,沒犯甚麼錯,他們在那邊只因為他們非死不可而已,所以也不通。」
 
後來我表示設計遊戲的目的是,像目前即使是定讞的死刑犯有部分是有爭議的,已掌握很多呈堂證據,但證據或許是刑求獲得的,因此法官的審理有可能會造成誤判。
 
接著我們討論到冤獄能不能成為廢除死刑的理由。
 
老師拿歐陽修寫過的一篇文章--刑賞忠厚之至論為例,舉出他的父親會花非常多心思去研究犯人的案子卷宗,幫他找每一條活路。她也同意應該為每一條生命找尋出路,不應該把廢死跟反廢死,變成非常絕然的對立面,即使她是反廢死的人,依舊存在人道關懷。所以回到刑賞忠厚之至論,倘若已幫他找遍,也只能很沉重的去判處死刑。她同意冤獄是存在的,也覺得應該要透過各種途徑去搶救,但惡性重大的殺人事件,即使認定嫌犯有精神病,她也認為其必須判死,從日本剛發生安養院殺人事件來看,她認為若不判死刑,社會公平的存在將會被動搖。
 
在我解釋過現行制度不完善的前提,司法的漏洞無法遏止死刑制度下將可能造成的誤判及冤獄發生,老師的看法是這樣的:
 
「這樣的爭議不必然只存在於死刑,舉例來說,我們常會有車禍,犧牲掉的是性命,會因為這樣子而不去用路嗎?不會,我們會教小孩更加小心謹慎以規避死亡的發生;可是不會講不要上路,走在路上就有死亡的風險--生活當中每一件事情都有死亡的風險,犧牲的也是性命的代價,可是死刑他必然不是平白無故禍從天上來,其實都有一個因子如犯罪的可能,只是有沒有罪至死刑。

但我要問的是廢死聯盟,這世上難道沒有一個人該死嗎?即使罪行重大的他還是不該死嗎? 」
 
權利主張
 
在訪談中老師對於廢死聯盟的救援行為有些疑惑跟想法。
 
師:「如同那些被死刑犯殺掉的人,他們也不該死,為甚麼同樣看待人的性命,矛盾之處在於別人覺得你不珍視別人的性命,你只珍視少數人的性命,這是我覺得多數民眾所不能明白的地方,對嗎? 」
   
「你是愛惜生命的吧?所有人的生命嗎? 」
 
「妳認為他們只愛惜死刑犯的生命嗎還是? 」我問。
 
師:「他們的行為會讓我覺得死刑犯的生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我們用更嚴謹的心情去看待、維護、去保住他的生機,但是卻沒有注意到前端—死刑犯是如何取掉他們的性命的,以鄭捷來講的現行犯,當他們取人性命時是怎麼樣的兇殘?或者像這樣的事實在眼前時,我們為甚麼要去保障他?這個是我覺得社會大眾非常疑惑的事情,在一個遊戲規則的底下,我們共同遵守所以也得到該有的保護傘,如果要跳脫規則的人該得到保障嗎?為甚麼要站在保護傘底下的人犧牲自己的權益去照護他?

這是我想對廢死盟講的,本質上就是不守法的人,你卻要求法律來保障你。只要待在裏頭就能得到應有的保護,妳衝出去了說妳受到傷害了?


選擇採取體制外的激進手段,例如縱火,便是老師理解中不應劃在權利保障的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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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問起可能的死刑廢除配套制度。

「如果說今天假設改成廢死但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狀況,妳可以接受嗎? 」
 
師:「可以,因為我覺得這個人就是不該活在社會,絕對隔離,還有一個點就是他還要持續地去賠償受難者家屬,這就當作後續的配套,他必須在監牢中不停地工作,他的工作所得就是要一輩子去賠償受難者家屬。而且我覺得絕對不能假釋。」
   
老師表示,重點在於要讓犯人與社會隔離,確保社會秩序不受影響,因此,與其說是支持死刑,不如說是支持死刑犯與社會永久隔離。
 
而到了訪談尾聲,感覺到老師死刑議題的熱情,因此即使在關上錄音設備後,我們仍然談到許多現行制度的問題,這讓我感到欣喜,也讓我想起很多對立立場的對話—這是一次寶貴的交流,我相信老師也是這麼覺得的。

*延伸閱讀:反思與檢討:相互理解如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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