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灣死刑判決報告-七十五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介紹

2015年,廢死聯盟出版年度死刑判決報告,就本聯盟已掌握的75位死刑被告/67起案件,做一次整體性的分析觀察,具體地指出台灣死刑判決存在那些通案性或個案性的問題點。以下就該份報告做一個完整的架構介紹。

這份報告對於糾纏多時的死刑論辯,有幾項突破。

第一,是對於死刑判決進行實況考察。所有人都可以隨口說出對死刑制度的意見,但是很少人真正看過死刑判決,即使法律專業者亦然。沒看過死刑判決,那對死刑判決的意見從哪來?大眾想像中的那種「極端之惡」,幾乎毫無例外是媒體印象。

第二,這份報告打破了「死刑案件一定是罪證確鑿」的迷思。實際檢視67份死刑判決之後,竟發現其中31件重要證物沒有找到、25件重要證物沒有調查,且整個偵審過程還是以自白與供述性證據作為最方便好用的證據。

第三,確定了死刑判決所應達到的水準。殺人的構成要件例如犯意沒有論證,可以嗎?證人未經對質詰問,可以嗎?量刑抄寫一堆成語而沒有調查,可以嗎?情節並非最重大卻判死刑,可以嗎?死刑判決對人民施加最嚴厲的處罰,勢必在品質上通過最嚴格的品管。

以下羅列出10點關於台灣死刑判決中經常出現的問題,每一點都再再證明其實台灣的死刑判決並非如此「罪證確鑿」。當我們跟隨群眾盲目支持死刑時,為何不如沉靜下來如實凝視死刑判決,並且自問:我們怎能容許國家以品質參差不齊的判決將人處死?

  1. 殺人故意之判斷流於恣意
  2. 凶器不見了
  3. 鑑定意見不等於法律意見
  4. 自白的風險?
  5. 證人未經對質詰問
  6. 測謊鑑定真好用?
  7. 證據評價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8. 不符合兩公約人權基準的死刑判決
  9. 求其生真的不可得嗎
  10. 其他問題

1.殺人故意之判斷流於恣意




案例

被告抗辯

法院判決與問題

【陳東榮縱火案】

被告不知營業場所、有人,逃生路線遭阻隔。

火勢太大,直接認定被告對結果有認識且容許其發生,忽略被告抗辯所稱之無意。

【張文蔚勒頸案】

被告為了安靜,用同工具勒住被害人兩次,第一次尚能搖手,非故意致死。

勒住頸部使人死亡為一般常識,被告無不知之理。本案事實多由自白所得,然而對其犯意抗辯不採信竟無論述。

【林金德縱火案】

被告只是想恐嚇被害人,但並不認識客廳裡的人、不知臥房有人在睡覺、閣樓有兒童。

若被告意在恐嚇,僅以言詞或作勢放火即可達到目的,認定被告對結果有認識並容許其發生。

【洪晨耀射擊案】

被告曾要求被害人A離開,且射擊後並未立刻離開現場,而是將被害人B抬至房內,B送醫不久後死亡。

僅認其殺意甚明,對其要求被害人離開、未立即離去之行為,未多作論述。

【施智元射擊案】

被告受雇殺害A,B則意外遭射擊。被告否認故意殺害B。

認定對B為另行起意,一再重複被害人傷勢,對被告犯意抗辯隻字未提。

在這些死刑判決,法院實務判斷卻標準不一,乍看之下符合常識與直覺,仔細探究後才發現充滿瑕疵,對於客觀事實與犯意的連結經常缺乏論證,反而是以被告的心性與人格為底蘊,或者直接以結果的嚴重性為論據,擴張其意欲,得出其「窮凶極惡」的結論。犯意作為犯罪之要件,判決必須論證,但在死刑判決中,被告的「殺人犯意」往往被草率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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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媒體常報導「過失殺人」,其實是錯的?
Q2:為何需要區分故意與過失?
Q3:如何分辨故意與過失?

2.凶器不見了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證據裁判原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但在這些死刑刑決裡,證據有問題即佔了63%,此現象再再顯示相關單位對調查證據的馬虎或不重視,甚至只以被告自白就被定罪。假設僅憑被白自白(自白有刑求的疑慮)即可定罪,將可能再發生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這類因相關機關刑求取得被告自白和對證據調查的輕慢,而造成冤案之案例。

3.鑑定意見不等於法律意見

在這些死刑判決裡,存在著鑑定人意見逾越任務範圍、精神鑑定意見脫離客觀科學能論證的範疇、法院恣意使用或錯誤解讀鑑定意見等問題。科學知識和技術不可能100%準確,鑑定人應有義務在鑑定意見中敘明其限制,作最審慎保守的因果推論,法官更應體認科學之極限與意義,避免荒謬引用鑑定報告而作不合邏輯的推論,或武斷依賴特定的鑑定意見,違背司法「還原真相以維公平正義」的初衷。

說了這麼多,關於鑑定你應該知道的事...

  1. 鑑定報告的結果容易受到鑑定人的情緒及身心情況影響
  2. 鑑定報告會因為數據的多寡而有截然不同的結果
  3. 鑑定報告本質上屬於人證(證據)之一種
  4. 鑑定報告無涉及法律上的評價,僅作為一種參考性質。法律評價則是由法官裁量

4.自白的風險?

自白是法官認定事實的重要依據之一,自白作為法官認定事實的前提是其具有「任意性」,也就是必須是被告自願的,未受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取得,始能作為證據,且不得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之輔助。然觀察本報告研究之67則死刑判決中,至少就有6起過分依賴自白的情況,其中不是缺乏證據,就是補強證據缺乏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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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欸,他/她都承認犯罪了,難道不能定罪嗎?」
Q2:「阿?為什麼?那既然符合任意性為何還要其他補強證據?」
Q3:自白作為證據的曖昧之處?

5.證人未經對質詰問

對質詰問是被告重要的防禦權利。透過此種方式,被告能於法庭上和證人、檢察官進行一來一往的對談,被告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並不會因單方說詞而落入困境,藉此更能助於法官檢驗證據之真實性。

依我國實務之見解,若審判中能傳喚證人而不傳喚,會對被告的對質詰問權造成侵害,證人陳述將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因此,法院於判斷證人是否「客觀上不能受詰問」應遵循某些要件,以避免侵害被告之人權及達到維護司法正義之真意。

6.測謊鑑定真好用?

由於測謊的不確定性,其本質與一般科學鑑定有所不同,故測謊得否作為證據,素來是一大爭議。我國至今尚未建置具 體或經充足討論的測謊作業流程,法院亦仍在證據不足的情形下使用測謊鑑定結果,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依據,容 易導致逝去生命不可回復,如江國慶案。測謊鑑定並非毫無可取,但是法院依賴測謊證據的結果將使得冤錯案層出不窮,應透過重新檢討測謊如何有效為犯罪偵查或審判提供實質幫助、要求法院就是否採取測謊鑑定結果充分說明、追究測謊鑑定錯誤及不當人員之責任等方式,使得此項證據方法較有其可信性。

7.證據評價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法院忽略證據脈絡,不僅縱放真凶,造成誤判導致無辜人清白蒙塵;也有過度依賴被告自白或證人供述的情形,即便欠缺證據或科學鑑定加以佐證支持,仍時常以「欠缺事證顯示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證人與被告素無冤仇,無誣陷必要」為由,僅憑供述證據而作出有罪判決,均屬違背經驗法則 論理法則的瑕疵判決。

8.不符合兩公約人權基準的死刑判決

按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第3條規定,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且適用兩公約規定時,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相關解釋。「未發生死亡結果」或「不確定故意」等非情節重大之罪、心理或智能障礙者、未成年人、違反公政公約相關正當法律程序規定等不得判處死刑。

我國死刑判決中,往往容易因民情、行為人犯意明確,而忽視公政公約中所強調之程序正義;對公約中所要求的生命權之保障,判決中亦無多加著墨與討論。如此情形,除了凸顯我國刑事程序規定本身「可能」有違公政公約以外,更顯示出此等人權規制於司法實踐面上的忽視及不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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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什麼是兩公約?
Q2. 兩公約於臺灣的效力?
Q3. 兩公約與死刑的關係?

9.「求其生」真的不可得嗎?

作家張娟芬曾言,死刑作為一種誘惑,有正義感的人多少都會將其作為實現正義的方式。多數的死刑擁戴者,其實都擁有十分素樸的正義感。然而,無論由現行制度設計的缺失、被害人補償及減少犯罪的成果觀之,死刑的目的及功能等成效都一再使人存疑,是不是我們應該慢一點、再慢一點、再多想一點,如果我們有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那為什麼我們非殺了他不可?

藉由上圖所分享之案例,以下就刑法57條、量刑調查辯論、量刑文字、共犯量刑落差、教化可能性等各個部份逐步分析我國法院在量刑的裁量問題。

(1)刑法57條

「人生有多難,57條就有多難。」法院在衡量一個人的罪行時,需要考量的不只是犯罪行為本身,更要將犯罪動機與目的、犯罪手段、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和品行與智識程度、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犯後態度等等納入考量,這些皆是重要且艱難的問題。

(2)量刑調查辯論

從2012年底最高法院就二審判處死刑之案件首度開啟量刑辯論以來,最高法院從來沒有傳喚被告到庭。最高法院納入 被害者的意見陳述權,卻困守於「法律審」開庭被告須由律師代理,倒果為因地拒絕被告到庭。於量刑言詞辯論庭中,只見被害人聲淚陳詞,卻連本庭審判的主角——「被告」的人影也不見,這樣的「生死辯」,何來公平性、程序正義?

(3)量刑文字

分析樣本中,超過55%的判決使用「泯滅人性/天良」,也有超過40%的判決認定被告「罪無可逭」、「有永久隔離之必要」,再加上其他反覆出現的天理國法難容、令人髮指、人神共憤等量刑成語,幾十年來判決間抄來抄去,這些高度同質性、機械式無新意的用語,得出「求其生而不可得」前,判決甚至沒有展現出試圖「求其生」的理由。

(4)共犯量刑落差

共犯間經常出現「罪相同,刑不同」的問題,刑事程序在沒有具體的量刑審查標準下,在無法客觀究明共犯之參與程度、犯罪情節輕重等一切因素之前提下,不論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處,恐怕都有違罪責原則以及憲法平等原則之虞。

(5)教化可能性

近來常常看到判決出現「教化可能性」,其實這個詞並不是心理學用語,而是法院創出來的詞,指的是「透過這個行為人的過去與當下,預測其未來的可塑性」,但是不只是科學難以評估一個人未來會不會再犯,法院更是沒有形成一套判斷標準。

就有無「教化可能性」一事,法院鮮少委由專業鑑定。又該用什麼證據去證明一個人「無教化可能」?教化可能性的內涵無絕對定義,操作上到底屬於迴避死刑或認定死刑的因素,其實全憑法官心證,成了量刑中最曖昧之處。

10.其他議題

(1)自首

死刑案件中有被告經自首尚被判死的情形。本報告所觀察之67件案例中,其中至少有6例(9%)有自首的適用問題,但就結論言,法官均認定各該案件不合自首之規定,故均不據以減刑。

(2)辯護人來源

如圖,超過一半的死刑被告無法自行聘請律師,需透過法扶或公設辯護人給予幫助保障其訴訟權,這或許某程度可以反映出台灣死刑犯的社經地位。

(3)判決公開情形

除若干案件和性侵情事有關不宜公開之外,死刑案件乃剝奪一個人生命權,理論上應可期待給予社會大眾檢視、警惕,乃至於受監督等效果,因此,死刑判決原則上應全數公開。

(4)改判紀錄

死刑判決中,有11例有改判紀錄,至於為何從較輕的刑罰改判死刑,值得繼續深入探究。尤其是杜氏兄弟案,在罪證不足的狀況下一審宣判無罪,其後各審均無提出更進一步的罪證,竟能改判死刑,令人無法接受。

《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序:死刑論辯的三個突破

《台灣死刑判決報告》序:死刑論辯的三個突破 文/張娟芬(《無彩青春》、《殺戮的艱難》、《十三姨 KTV 殺人事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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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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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

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 A Review of the Death Penalty Judgments in Taiwan (下載本報告) 目錄 序:死刑論辯的三個突破(張娟芬) 2 導讀:死刑判決現狀探索與認識的起點(黃士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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