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真的有可能悔改嗎?如果沒有死刑存在,他們還會懺悔嗎?

在當前的社會,矯正機構所扮演的角色已不僅是消極地執行懲罰,更要能積極地推動教育感化的功能,讓犯罪者能夠悔改並矯正自身的行為,使他們在出獄後可以有效地適應社會而不再重蹈覆轍。但那些「惡性重大」的死刑犯,往往會被質疑是否還具有人性,否則怎會犯下令人髮指的殺人罪行?如果沒有人性又何來悔改之能力?我們必須承認,我們並不能保證每個死刑犯都會悔改,這其中牽涉到監獄的矯治功能是否有效發揮、外在的社會結構以及個人因素。

而歷史經驗已經很明確地告訴我們,因某些人屬於某個族群,或作了某些事便斷定他們「不是人」,進而剝奪其基本人權,是十分危險的事。不論是納粹德國,或是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都將猶太人或黑人排除在「人」的定義之外,來合理化他們的屠殺或歧視政策,「去人化」的作為,在現代社會中絕對不是可以被接受的做法。

當代國際社會在反省這些慘痛的經驗後已取得共識:人人生而擁有基本人權,不因行善而享有,也不因作惡而喪失。這與傳統政治思想中認為殺害他人生命者,必須以自己的生命權作為代價大不相同。我們幾乎可以認定這是當代人權思潮與傳統觀念最重要的一個分野。由此看來,死刑犯若能悔悟,當然是我們的期待,但無論死刑犯是否悔改,都應享有其基本人權保障。至於如何觀察、確定死刑犯已悔改或無法教化,我們認為,必須以無期徒刑作為替代方案,才能有一個「觀察期」來判斷其悔改、教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