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反對違憲及迫害人權的修法 ~民間團體針對行政院提出的重刑化修法聯合聲明

2025年11月06日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從去年底至今年8月,陸續有立委提出「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修法草案;行政院亦於今年10月30日拍板相似立場的草案,規定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案件中,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可假釋,要件甚至比個別立委版本更嚴峻,嚴重侵害人權。

甚且,行政院今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部會草案報院控管機制法案人權影響評估,都是為了加強行政機關在提出法案時更有人權意識、落實人權保障。孰料新制上路不久,行政院在此時草率通過法務部所擬欠缺事實基礎、背離人權的草案。行政院為了政治利益而罔顧法制程序,破壞了台灣民主化以來歷經數十年心血逐漸樹立起來的人權價值。

 

對此,民間團體聯合發表聲明:

一、新法回溯適用違反信賴保護,有高度違憲疑慮

法務部版本的草案涉及刑法、刑法施行法以及監獄行刑法,其中關於不得假釋條文的回溯適用,以及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後,其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等條文之修正,與刑法之從舊從輕原則、憲法之信賴保護原則,以及大法官釋字第801號解釋之精神相悖,實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和行政院趁憲法法庭無法實質運作之際,提出如此高爭議性的草案,甚且違反前述重要法律原則,知法犯法,其心可議。

 

二、經判處十年以上一律不得假釋,亦有違憲之虞

法務部版本的刑法修正草案,對於故意殺人、殺人未遂及兒虐致死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十年者,一律不得假釋,將違背假釋制度之目的。假釋之目的本在於鼓勵受刑人改過自新,提前重返自由社會,以利其更生,且能緩解長期自由刑之弊病。若修法規定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皆不得假釋,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悖離監獄行刑之基本目的,更與歷來憲法解釋之精神相牴觸,如釋字755號、756號解釋及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近期也有獄政管理人員就終身監禁草案投書表示:「監獄管理依賴互信與希望。一旦制度抽掉希望,互信就會消失,監獄管理就會土崩瓦解。」行政院切勿置若罔聞。

 

三、終身監禁是酷刑,且勿忽略現行刑罰的嚴厲

終身刑剝奪一個人終生的希望與時間感,剝奪一切尊嚴感與生存意義,使一個人活著只是等待死亡。尤其,對老年受刑人而言,看著自己最終只能在監獄中死亡構成一種折磨。這種刑罰侵犯憲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在國際間,已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1977 BVerfGE 45, 187判決指出,不給予最起碼的重獲自由機會的終身刑,是剝奪一個人的個人與社會存在的基本條件,因而侵犯人性尊嚴。歐洲人權法院Vinter v. United Kingdom (2013) 判決也指出,終身監禁將使一個人無論怎麼做,無論在監所裡如何進步,都無法清償其犯行,而且強制剝奪一個人的自由而不給予未來重獲自由的機會,不符合人性尊嚴。加拿大最高法院 R. v. Bissonnette (2022) 判決則指出,沒有假釋機會的終身刑侵犯人性尊嚴與人的內在價值,在一個自由民主社會中不具正當性。

廢死聯盟於今年九月出版的《死刑定讞和無期徒刑收容人訪談計畫》成果報告,也指出重刑犯在被關押的漫長歲月中,處於狹小的生活空間、無法從事任何有意的活動,而且教化活動極度不足,每天過著單調而沉悶的生活。在這樣的情況下,國家沒有善盡「教化」的責任,仍可看到受刑人在長期收容期間內,靠著自己的反省和同儕的互助,而對昨日種種有不同的思考和觀點。國家在一個人犯錯之時,就徹底否認他改過遷善的可能性,斬斷所有的希望,是對人性的抹滅,是國家不容擁有的權力。

況且,我國無期徒刑自2006年實施25年假釋門檻之後,至今尚未有人符合新制的假釋申請資格,因此其抑制再犯的效果如何,無從得知。故現階段研議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創設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刑罰,實屬無據。

最後,台灣並非亂世,無論從法務部自己的犯罪統計,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的研究報告或從國際間比較都可知道,台灣不僅犯罪率持續下降,而且是全球最安全的國家之一,甚至超越許多相對安全的歐洲國家,根本沒有重刑化的需要。立法委員及行政院此時提出嚴厲的刑罰修法,完全缺乏刑事政策所需的事實基礎。

 

綜上,民間團體聯合呼籲:

 

一、行政院應主動撤回草案,並公開說明此草案的完整行政程序,包括人權影響評估的結果。

二、司法院就此草案侵害人權部分,應提出反對意見,拒絕會銜。

三、立法院應召開公聽會,對假釋年限與適用之修法,就事實與法理進行審慎評估,不應通過侵害人權並有違憲之虞的法案。

四、國家人權委員會應就國會與行政院所提草案表達明確意見並提出修正建議。

 


聯合聲明團體:(依筆劃順序排列)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所關注小組

 

新聞聯絡人: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政策中心主任黃嵩立 02-33931815
民間司改會副執行長李明洳律師 02-2523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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