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語新總長:建構定罪完善審查機制,從謝志宏案開始

作者/黃致豪、涂欣成;均執業律師

欣聞新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人事案已經立法院以壓倒性票數通過,將於5月8日由原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江惠民先生走馬上任;從冤案救援與證據法正當法律程序的觀點,我們寄予無限期待。

拋開豐富的歷練不談,江檢察總長兩度參與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深知司法改革的重點;並曾由科學證據與證據法則出發,秉持檢察官的客觀性義務,為冤案被害者鄭性澤聲請再審,因而促成鄭性澤無罪定讞。

我們深切期待:江檢察總長可以一本對於科學證據與客觀義務的堅持,在上任後察納雅言,引入外部專家參與,逐步建構起屬於檢方的定罪完善審查(conviction integrity review)機制;並藉此對於證據結構有明顯瑕疵(例如定罪案件全無物證,僅有供述指證),以及濫用偽科學證據(例如科學信效度迭經中立權威科學機構否定,並已遭他國終審法院徹底排除的測謊)的死刑定讞案件,進行盤點與逐案審查。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我們認為:已經死刑定讞、遭囚逼近20年的被告謝志宏案,會是江惠民總長任內為我國建構起一個健全的完善定罪機制絕佳的起點。

謝志宏案幾乎可以說有著一切死刑冤案的必備條件:社會矚目重大案件(涉及雙屍命案與性侵);全案無對謝志宏不利的物證(沒有血跡、DNA、指紋,或任何可以將謝志宏連結到犯罪事件的物理證據存在);疑似遭到刑求下自白(到有律師協助才敢翻供);被迫到現場進行「現場犯罪模擬」表演,強化檢警與媒體心證(嚴重違背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保障);同案被告不斷變動、情節卻矛盾百出的的指證共犯情節(唯一的供述證據竟來自反社會人格傾向的共同被告);品質嚴重低落的法醫鑑定報告(論理與結果違背法醫學原則,也無法通過其他法醫審查);有利證據完全遭到忽略(包括司法心理與精神鑑定,還有其他專業法醫的審查鑑定,法院全然不採);以及含沙射影的測謊結果。

尤其本案的測謊,扮演著底定法院有罪心證的重要角色:
第一、經精神專科醫師鑑定為具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的同案被告郭先生,經過連續兩日測謊兩次,第二次結果號稱測謊通過。至於這兩次測謊歷程的相關基礎資料去哪裡了?以及為何要針對同一件事情連續兩日測謊兩次?第一次的結果為何無法公開?等攸關被告對質詰問權等重大利益的問題,全然未經法院聞問。

第二、謝志宏在接受測謊之前哭了將近四十分鐘喊冤,在情緒極度激動的狀態下為何仍遭測謊?測謊結果為「無法鑑判」,為何法院仍可以用作對被告不利的判決心證認定基礎?

從上述的「證據」拼湊而得的結論,其實應該令自詡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台灣同胞不寒而慄:只要有一個可以證明他人有罪的測謊結果,加上一個難以證明自己無罪的測謊結果,哪怕沒有任何物證,似乎也已足以一錘定音,判處被告死刑。

依照這樣的證據結構以及判斷邏輯,在台灣,想要入任何人於死罪,實在太過容易。或謂:法院會依無罪推定原則與證據裁判法則,一肩挑起審查檢察官起訴內容的重大責任,還給被告一個清白?果然如此,大概也就不會有蘇建和、徐自強、鄭性澤,乃至於謝志宏這一系列的名字出現了。依據權威心理學者Dr. Itiel Dror的研究,肯認偏誤的軌跡,在司法裁判當中極為明顯;要在這種軌跡下讓法院自行更正過往錯誤的判決,沒有檢察體系的協助,談何容易?

建構定罪完善審查體系,重新讓檢察官客觀義務發揮功能,此其時矣。

(本文亦登載於蘋果日報《焦點評論:總長,救救死囚謝志宏(黃志豪、涂欣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