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二】死刑個案司法鑑定

主持人:黃致豪(律師)
與談人:趙儀珊(台灣大學心理系助理教授)、周士雍(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醫師)、陳若璋(東華大學諮商與心理學系/慈濟大學人類發展與心理系臨床心理組退休教授)
報導志工:潘欣梅、林彥岑

〈判生或判死?2017 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第四場活動是由黃致豪律師所主持的圓桌論壇「死刑個案與司法鑑定」,三位與談人分別是:具三十年心理衡鑑實務經驗的臨床心理師陳若璋教授、具豐富精神鑑定經驗且對人格疾患深具探討興趣的周士雍精神科醫師,以及專長領域為發展與司法心理學的趙儀珊教授。

與談人陳若璋教授以「司法心理衡鑑綜論」為題,鋪敘其對於「司法心理衡鑑」的觀點對現行實務面的質疑。首先是「鑑定人的適格性與倫理問題」,陳教授認為鑑定人除需具備資格認證外,也需要在「司法鑑定」此領域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訓練。台灣直到最近才有「司法心理師」此訓練概念的形成,然而,目前實務面臨的問題是,做心理衡鑑的臨床/諮商心理師少有司法心理師的訓練,這樣的鑑定人並未充分適格。

此外,陳教授也針對「現行法律中鑑定報告之地位」提出質疑。陳教授對這個議題的疑問,可分為兩部分:一是針對法官的「鑑定報告」採用依據提出疑問。在她的經驗中,法院有時會請不同鑑定人針對同一個行為人進行鑑定,但在法官產生判決時,並不是所有的鑑定報告皆被採用,於此現象,陳教授認為鑑定報告在法律中的地位是模糊不清的;二是認為鑑定人不能夠回答法院所提之「有無教化可能性」這個問題。陳教授認為「教化可能性」可再分析為三個範疇,其中鑑定人只能回答「再犯可能性」的範疇,「矯治可能性」與「再社會化可能性」則是矯正系統及法務部保護司才能回答的問題。 

最後,在「鑑定的執行程序與方法所面臨的困境」,陳教授認為,為瞭解重大刑案的被告,應以「犯罪行為發生的時間點」為界,分為犯罪前、犯罪當下、與犯罪後這三個歷程,透過「訪談被告」、「訪談被告親屬朋友」、與「心理測驗」這三個必要方法,來完成鑑定,而之所以「必須使用心理測驗」,陳教授認為這是為了「佐證被鑑定人的狀況」。

主持人黃致豪律師針對陳教授提出的三點質疑,進行簡單回應。

首先,台灣的鑑定人制度與美國的專家證人制度不同,在台灣的制度中,鑑定人是屬中立性質,故法院是有能力且有資格決定是否採用鑑定人的意見;且法官在判決書中多半都會說明不採用之理由,如果真有陳教授所言及之「未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的狀況,則點提出缺漏理由之部分以供未來檢討之用。

其二,證據能否採納這個問題,只有「0」或「1」。故針對「沒有版權的心理測驗能否成為證據」這個疑問,若該測驗方法有經過授權或經過適當的翻譯,且建立了本土的常模,並於應用時,有正確的施測方式與合法的施測過程、且揭露了該心理測驗的科學基礎資料,則如此的鑑定結果,才具備成為證據的條件。

第二位講者周士雍精神科醫師,首先以「酸辣湯」的多種材料之不同配比此譬喻,說明每一個人的性格是由多種的人格特性(personality trait)所組成,而當此人的人格特性不具彈性且社會適應不良、並造成顯著功能損害或主觀痛苦時,才構成所謂「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s)。

現行的台灣精神醫學界,主要是以美國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診斷標準為基礎,來分類並定義人格疾患。周醫師指出,精神鑑定之於被鑑定人之人格的意義在於:其一,藉由鑑定的評估過程,仔細爬梳被鑑定人的成長過程,以期了解被鑑定人現在的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其二、了解被鑑定人的人格與其犯罪模式、再犯可能性與教化可能性的相關程度;其三、人格是具有可變動性的,而此概念可回扣至前述的「酸辣湯配比」之人格組成譬喻。不過周醫師也強調,精神醫學在「人格疾患診斷」的思考核心是「治療」,而不是探討法律上的「再教化可能性」這種概念。

黃致豪律師回應道,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是精神醫學基於診斷與治療而提出的分類標準,然而,人格疾患是否能呼應刑法十九條中所載明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則尚有很大的探討空間。

研討會的最後,趙儀珊教授以自己的經驗,提出在司法心理鑑定過程中遇到的困境以及展望。教授的第一次鑑定經驗是吳敏誠案,鑑定的命題中除了成長經驗與人格發展歷程外,也包含「再犯、矯正、社會化之可能性」。趙教授的看法與陳若璋教授不同,她認為心理鑑定是可以做有關矯正與再社會化的評估。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常常希望鑑定人在結論中給予低中高的評價或是量化的數據,她強調這麼做可能會忽略掉個體差異,因此建議不可直接提出直截了當的數據,應該多加使用不同觀點看待個案。

教授提出自己面臨的幾個困境:首先方法的困境主要的問題在於測驗的版權。以台灣最常使用的測驗Hare病態人格檢索表(PCL-R)為例,這款極為常見的測驗到最近才發現一直以來都是在沒有版權的狀況下使用,去年法務部才取得版權並請團隊著手進行翻譯與反翻譯,情況顯示鑑定人員對於版權的不重視與本土常模化的不足之處。

其次是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學者Mark Cunningham在對於死刑案件精神鑑定的相關文獻中指出死刑相較於其他案件在鑑定上的特殊之處,例如必須特別在乎被告的發展歷程。教授表示文獻雖然受用非常大,但畢竟是在美國的情境下做成,台灣是否可以完全移植有待商榷。

最後,資料上的困境與時間不足的困境分為完整性與可靠性。完整性方面,教授舉吳敏誠案為例:被告曾經目睹家暴的經驗必須有紀錄,但家暴具有低通報率的特殊性,加上其生長在眷村這個相對封閉的環境下,極有可能附近鄰居都知道,但警察及社工就是不會知道,因此在完整性方面是有缺漏的。可靠性方面,教授舉謝依涵案為例:當時四個自白版本在審判過程中引起可靠性的質疑,因此教授除了做心理鑑定,也額外做了筆錄鑑定。

除了在正當法律程序上的呼籲外,教授也提出幾項展望。第一項為鑑定人倫理,包含了案件保密與鑑定個案當作研究計畫一部份的問題,教授指出兩件事關乎被告的隱私,且就後者而言,教授認為鑑定與研究是兩回事,在取得被告同意才能放入研究是確定無疑的。第二項則是鑑定的方法與理論的缺乏。論其原因主要是實證研究上個體差異非常大,且最好要能做到持續追蹤與建立常模的程度,在台灣目前的實踐尚有困難,是教授非常希望台灣可以朝向的目標之一。

提問時間

提問一:問趙教授,醫學與心理學在回答的是機率的問題,法律在回答的是絕對的問題,會不會鑑定人僅僅是橡皮圖章,委託鑑定僅是要個程序正當性?我們知不知道自己在幫法官背書?

趙教授:法院囑託鑑定可能已經有一些想法,但我們不需要被法院影響。一個鑑定人要用質疑的心態來看:這樣做對不對?夠不夠專業?有沒有違反任何倫理?只能講到這個程度,沒辦法確定哪份資料是全然真的或假的。

 

提問二:問陳教授,實務上常遇到兩份以上的鑑定報告,陳老師會建議法律人要怎麼樣看這樣的報告?(發問人很驚訝原來精神醫學會有不同的結論)

陳教授:很多的訓練是重要的,若有好的訓練,例如辨識什麼是謊言等等,才能有比較好的識別能力,以此取得認為較接近真實的回答內容,而非排練多次的檯面答案。但測謊的能力一直在進步,所以還是必須去質疑:比對錄音搞、筆記、法院給的資料以及不同測驗方法的結論,了解自己接近事實的可能。陳教授認為心理測驗可作為校正資料的依據。

兩個鑑定報告的結論若相悖,要用相同測驗的結果相互比對。

鑑定人花多少時間、有無前後比對等等可以看出其對於鑑定的用心程度。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回應陳教授的質疑:「只幫加害者,不幫被害者辯護?如果廢死的話,有無考量無辜的被害者與模仿效應(social learning)?」

非常贊同陳若璋教授對於很多司法問題有待討論與解決的看法,鑑定這件事情的確可以做的更好。

被害人一直是廢死聯盟關心的重點,廢死聯盟在2016年發行的《隱形的吶喊:犯罪被害者的心內話》一書可供陳教授參考,執行長表示,無論廢不廢死,都認為應該關心被害人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