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幽閉的前奏是鮮血:邱和順案的國家酷刑

文/林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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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星期四】幽閉的前奏是鮮血:邱和順案的國家酷刑講者,左起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邱和順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宋一心律師、郭皓仁律師

「刑求乃警界沿襲已久必要之辦案手段。」—因刑求邱和順等人,遭判刑有罪確定的員警在法庭上如此答辯。

郭皓仁律師說:「我們能夠享受到今天比較進步、保障人權的法律,包括警詢時全程錄音及法庭上的對質詰問權等等,全都是過去三十年來,台灣發生的冤案所促成的進步,然而可惜的是,這些流下血淚的冤案當事人雖然促成了法律的改變,救了後續無數案件的被告,卻救不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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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星期四】幽閉的前奏是鮮血:邱和順案的國家酷刑,邱和順案義務辯護律師團郭皓仁律師分享

死刑犯邱和順,在法院的正式判決紀錄中,他犯下了兩樁駭人聽聞的殺人案:綁架撕票小學生陸正,以及殺害分屍保險員柯洪玉蘭。這兩個案件,新聞都報得沸沸揚揚,警方急著破案,以昭公信。

陸正案的發生地在新竹市、柯洪玉蘭則是在苗栗被殘忍地殺害並肢解,然而火速宣布破案的,是台北市刑大。當時有一位「秘密證人」向台北市刑大密報以邱和順為首的一幫「犯罪集團」就是兩個案件的兇手,不顧苗栗警方循線追查到真兇疑似另有其人,台北市刑大一宣布破案,苗栗警方的調查被迫停止,兇手於是定調為邱和順等人。

物證不僅全都兜不起來,還遺失了。而被告們的自白有多達288個版本,破綻百出且前後矛盾,更有明確的錄音檔可以證明警方曾對被告施以刑求,警察也因刑求而遭判刑有罪確定。

刑求方式有哪些?包括邱和順在內的被告紛紛指控在偵查過程遭到警察以脫光衣服、毆打、水刑、灌辣椒水、坐冰塊、倒吊、以警棍戳下體、以電擊棒電擊下體等方式刑求逼供。他們說,是因為被刑求,才「承認」人是他們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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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星期四】幽閉的前奏是鮮血:邱和順案的國家酷刑,邱和順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宋一心律師說明

如何判一個人有罪,甚至判他死刑?宋一心律師在投影片放上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據為訴訟上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通常一般人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宋律師說,在座的各位都是所謂的「一般人」,在看到這些證據之後,「一般人」真能沒有懷疑而確信就是邱和順這一幫人犯的罪嗎?

律師們及民間團體確信,邱和順是無辜的。但經歷22年的24次審判,邱和順已經死刑定讞,這個被國家栽贓嫁禍的人,活生生地被關押在看守所32年,從28歲的青年,逐漸老去,在監所惡劣的環境下,如今60歲的他已渾身病痛。

「海旺」是邱和順的小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說,海旺的「旺」在他的心中,是希望(ǹg-bāng)的「望」。能夠成功救援邱和順,是所有的義務律師、民間團體及參加連署請求總統特赦的三萬多人最深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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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星期四】幽閉的前奏是鮮血:邱和順案的國家酷刑,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解釋國際公約中酷刑的概念

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來看,邱和順案涉及的兩個重要的人權保障為「公平審判權」與「禁止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

怡碧針對「酷刑」進一步分享,雖然國際人權公約原則上僅能規範批准公約且執行的國家,然而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作為國際人權憲章當中極為重要的文本,其在第5條所宣示的「禁止酷刑」,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故任何國家不論有無批准酷刑相關的國際人權公約,均受其拘束。另外,1966年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及針對酷刑所作出的第20號一般性意見、1984年的禁止酷刑公約,都是禁止酷刑的重要文本,而聯合國為了監督會員國落實其禁止酷刑的義務,亦成立了各類相應機制。

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對於酷刑作出了精確的定義:「『酷刑』指為自特定人或第三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三人所作之行為或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三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此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予,或基於其教唆,或取得其同意或默許。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公政公約對於酷刑的定義則不限於行為人為公務員之情況。)另外,此公約也明白揭示了「免遭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是一種「絕對權」,即國家於任何情況下,無論有再高的公益考量,都有不得違反的義務。國家亦不得將任何人遣送至可能遭受酷刑的國家,而施行酷刑者必須以刑事犯罪加以究責,且刑求所得之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邱和順案可以說是集酷刑之大成,作為證據之288份自白中,我們不僅必須考量其中以刑求方式取得的那些自白,也應注意到被刑求所產生的心理威嚇效果,事實上很可能具有持續力而貫穿於整個偵查及審判程序中,所以這將近三百份的自白,都應該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邱和順長達數年24小時不離身地戴著手銬及腳鐐在看守所內生活,甚至遭到單獨監禁4年,且處於隨時可能被執行死刑的心理壓力下。2019年10月17日,經過半年的審理,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針對邱和順案,宣告中華民國政府違反公政公約第7條(酷刑)與第14條(公平審判)之規定。臺灣已於2009年透過施行法的方式將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內國法化,2011年定讞的邱和順案,自應適用公約,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法院並沒有在公約內國法化後,糾正先前所犯下的錯誤。

連署請求總統特赦的申請書已於今年4月送交總統府,而12月10日救援團體及義務律師也戴著手銬及腳鐐繞行總統府,要求總統在國際人權日給予明確承諾,懇切地希望能讓邱和順活著看到平反的那天,終有一日,海旺天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