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者的生命地圖—重大矚目刑案量刑前社會調查

文/吳奕靜(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在過去的威權時代,刑罰有很大的裁量空間屬於獨裁者,有時獨裁者大筆一揮,人民便沒有活路。而戒嚴時期被用來控制人民的《懲治盜匪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更是分別到了2002年、2009年才正式廢除。隨著民主化的發展,「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並不會被判處死刑,不同程度的犯罪應該被判處或輕或重的刑罰,決定權落到法官身上,如何裁量刑罰以符合犯罪行為所需負起的責任,是法官必須審慎思考的問題,在面臨重大刑事案件時更是需要嚴格地再三確認。也因此,法官依據哪些案件資料來判斷犯罪者應受的懲罰便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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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矚目刑案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學術與實務交流研討會海報。圖/司法院網站

行為人屬性事由

長期以來,除了既有的法律規範,法官的判決會很大程度地參考裁判例與前審法官的見解。李茂生老師在〈量刑因子的調查與辯論〉一文中曾指出,讓量刑議題成為重要議題的契機是兩公約的國內法化,司法院開始投入資源開發電腦量刑系統,期望用科學方式讓量刑有一定的預測可能性,不過,這樣的系統僅限於煙毒、性侵與酒駕三種類型犯罪,且這套系統僅能「...呈現諸因子間的累積關係,而毫無結構可言雖然可以查出類似案件的量刑傾向,卻無法形成量刑理論的架構」。更大的問題是,這套系統的核心資訊來自於判決書,「根本就沒有提供任何有意義的關於量刑理論或邏輯的資訊」,所以無法讓量刑更精緻化,但至少開啟了更多的討論。

在「量刑精緻化」的發展趨勢之下,今年1月司法院公布了《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社會調查手冊》研究成果,透過對刑法第57條第4、5、6款所包含的項目進行個案生命史的盤點,以期能夠求處相應於刑罰的責任,理想上甚至希望在求處刑罰時也一併納入第10款回歸社會的考量,並建議合適各別個案的刑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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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重量》一書深入探討量刑的重要性。圖/廢死聯盟

公開言詞辯論

事實上,廢死聯盟自成立至今也曾協助許多律師進行個案辯護,從冤獄平反、已定讞死刑犯、及進行中個案,到最高法院於2012年底開啟死刑案件一律公開行言詞辯論後,許多重大刑事案件組織律師團、公約的應用、精神鑑定與社會調查,甚至是兒童最佳利益的鑑定,並合作出版《死刑的重量》一書。落實公約的規範(見第36號一般性意見)或個案生命經歷的撰寫,律師界無非是希望透過認識理解個案—不只是一生中最壞的時刻,法官在了解個案越多生命歷程的情況下,越能做出適切的判決,而非一律傾向極刑

廢死聯盟在司法院公布《重大矚目刑事案件量刑前社會調查手冊》研究成果後邀集研究團隊的主持人李茂生老師、團隊成員謝煜偉副教授、吳佳慶醫師及李咏庭心理師分享手冊的內容及操作,並邀請到司法院刑事廳廳長彭幸鳴參與研討會的交流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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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場「重大矚目刑案量刑前調查鑑定評估手冊」學術與實務交流研討會書面資料。圖/謝煜偉老師提供

犯罪行為可責性

目前針對手冊較大的爭議「在犯罪行為可責性的判斷之外也應用於社會復歸的考量,是否違反雙重評價原則?」李茂生老師與謝煜偉老師認為,對犯罪行為可責性是「回顧」判斷責任程度的高低(並非直接的因果關係論斷,而是考量個案生命中引發犯罪的中、長程原因與深層理由,例如曾發生重大事件或精神疾病,一定程度影響其行為模式與外在人際互動,就應適當納入考量),而社會復歸可能性則是「展望」判斷刑事處遇與未來更生機會,兩者本就針對不同時間區段和內容進行評估,並不違反雙重評價原則。謝煜偉老師強調,尤其無論是「回顧」或「展望」的評估,都僅能用以減輕而非加強刑度,否則便違反了行為責任原則,也違背研究團隊原意。

不同鑑定的差異

吳佳慶醫師及李咏庭心理師則分別分享了實務操作的內容,心理測驗做為整個心理衡鑑的一部分應該能夠整體性地被統合考量後評價,而應注意的部分如訊息遮蔽與隱私、記錄資料使用權限,以及量刑前社會調查有別於其他心理晤談的倫理。李茂生老師也說明,刑法第19條與刑法第57條所鑑定的內容不同,刑法第19條針對的是行為時的動機,而刑法第57條則更多著重在長期的性格特質與傾向,因此調查中的問題明確度也很重要,應避免兩者調查內容重疊。

司法精神醫學專業人員稀缺

研討會的交流也討論到,實務上仍有兩個較顯著的困境。其一是團隊的建立,量刑前社會調查的團隊應至少包括「精神醫學」、「臨床心理」及「社會工作」,然而司法精神醫學與心理專業背景的人在台灣過去的培育是相對少的,於是容易出現有案件可能找不到鑑定人的情況,或者找到也未必可以組成相互協調的團隊。研究團隊認為,無論是否組成團隊,皆需要有核心協商的角色;彭幸鳴廳長則回應,法院會逐漸建立起所謂的「鑑定人名單」能夠參考,但不強制依照名單進行。而當天參與研討會的沈佳螢社工也提出,研究團隊的成員組成似乎較缺乏社工背景,觀護人不盡然皆有社工執照。現有的調查表作為模板,提供未來有團隊在操作時可以參考是好的,但仍應避免僅以此調查表作為依歸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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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如同透過一份份調查資料拼湊一個人的生命史。圖/Photo by Brandi Redd on Unsplash

地方法院資源有限

其二則是鑑定經費的問題,實務上過去僅精神鑑定的經費地方法院便經常可能不足以支付,如今要建立專家團隊來進行鑑定,勢必需要更多資源的投入。彭幸鳴廳長也表示,原先各地方法院就有相關預算可供運用,未來司法院也將投入資源協助落實。然而不同地方法院是否可能面臨資源分配不均的情況,便不可得知。

此外,量刑前社會調查與法院審判進行時程之配合、人力與資源的投入,皆並非一夕可及,仍待司法實務進行後能否逐漸導向手冊原意,落實量刑精緻化。同時,國民法官法也將於2023年上路,理想上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一定也會有量刑前社會調查報告的呈現,對國民法官的判斷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仍需更多的觀察與討論。

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的討論與落實在這個時刻是進行式,還有許多優化空間,我們期待更多人不同專業領域的人願意投入,讓它成為法院做出判決前的常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