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案—「故意」有兩種?

文/吳佳臻(廢死聯盟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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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hoto by Peter Yost on Unsplash

2016年三月某個凌晨,新北市三重區狹小巷弄的一棟四層樓老舊透天厝竄出火苗,起火點是騎樓的機車,火勢和濃煙迅速吞噬了整棟樓,居住其中的翁家共六人因此喪生,僅借宿翁家的林姓外甥逃出。調查結果發現,火災起因於人為縱火,縱火者湯景華因為案發兩年前與翁家兒子的一場衝突與官司,引發恨意,憤而點燃騎樓機車引發火警。 

一場惡火奪走六條寶貴性命,湯景華在法院一、二審都被判處死刑,高院更一審請醫院進行精神鑑定,認為湯犯案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符合減刑要件,再度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就「燒騎樓的機車即構成殺人」及「殺人犯意程度」等定罪理由沒交代清楚,於是再度發回更審,更二審時高院仍依殺人罪判處湯景華死刑。2021年7月最高法院做出判決,認為湯景華的犯行屬於「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殺人,經由解釋認為間接故意殺人的惡性及罪責評價相對於直接故意殺人,應排除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嚴重罪行」之外,所以撤銷死刑判決自為改判湯景華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判決一出,引發法律學界與實務界討論:什麼算是「直接故意」什麼又是「間接故意」?縱火害死人算哪一種「故意」,這是國際人權公約所說「最嚴重的罪行」嗎?國際人權公約要求締約國應該要往廢除死刑邁進,只要台灣的法院認為「最嚴重的罪行」就可以判死刑嗎? 

此外,湯景華案引發其他值得探討的議題還包括「法院超時違法羈押死刑被告,是可以的嗎?」「未做量刑鑑定調查即判死?」以及「為什麼司法審判過程和判決書內容會暴露相關人的住處、年籍等隱私?被有心人士利用去做壞事的話怎麼辦?」廢話電子報為讀者整理了相關的文章與討論,歡迎讀者進一步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