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之下的酷刑與虐待

文/崔寶維Pavel Doubek(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學者)
中譯/吳佳臻(廢死聯盟副執行長)

國際法的趨勢明確朝向廢除死刑,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tHR)的判例亦呈現這樣的趨勢。起初反對全面廢除死刑的判例,隨著歐洲理事會成員國的法律演變,現今則肯認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禁止死刑。

儘管歐洲理事會內部呈現這種趨勢,但在全球層次上,死刑並未完全被認為是應該禁止的刑罰,甚至未被視同酷刑、殘酷、不人道及有損尊嚴的懲罰。那麼,死刑本身是否違反「禁止酷刑」原則,都還是個問題。聯合國酷刑特別報告員諾瓦克(Manfred Nowak)對此有一關鍵性提問,他指出,當國際法已經完全禁止身體刑罰,例如切除四肢或鞭笞,那麼在相同的法律架構之下,又如何能正當化絞刑、電椅、槍決及其他形式的極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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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圖/mitko_denev (CC BY-NC 2.0)

折磨閾值( Suffering Threshold)

上述禁止酷刑的範圍並非將死刑排除在外,相反地,死刑有許多層面幾乎等同酷刑或其他形式的虐待,尤其在以下面向:(1)死刑犯長期監禁於死牢,等待執行期間的心理折磨(所謂的待死現象);(2)相關單位無法事先告知死刑執行時間,對於親屬造成的精神折磨;(3)殘酷及不人道的執行方式,或(4)死牢之內非人道的監禁條件與處遇。

為檢視死刑是否違反禁止酷刑和虐待,所謂的虐待必須達到「最低嚴重程度」,而該程度的評估則取決於個案的所有情狀而定,例如處遇的時間長短、對生理或心理的影響,以及偶爾要一併考量個案的性別、年齡及健康狀況。

雖然有些執行方式並未被視為酷刑或虐待,例如使用致命藥劑注射或者槍決,但是其他執行方式(特別是石刑或以毒氣窒息)已被認定達到應完全禁止的折磨閾值;另一方面,死刑可作為「司法屏障」,阻止將外國人驅逐到面臨待死現象的國家(不遣返原則)。

儘管需要考慮具體個案的所有情況,但死刑仍有可能達到上述門檻的要件,例如長時間在死牢承受強烈的恐懼和精神折磨、舍房內貧瘠的物質條件、羞辱性的監所管理、身心障礙或其他脆弱處境、缺乏醫療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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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造成精神痛苦,也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圖/Ludmila Tcherina創作的「歐洲之心」雕塑,攝影:mitko_denev (CC BY-NC 2.0)

待死的精神折磨

在監牢中等待即將到來的死刑執行,會增加精神折磨的痛苦程度。面臨死刑執行的恐懼是否達到折磨閾值,尚有爭議,更不用說是當事人未被拘禁或移交給有關當局的情況之下。

為此,歐洲人權法院已經透過「Al-Saadoon 和 Mufdhi 案」(將申請人從英國遣返回伊拉克)有所回應。法院肯認死刑與身體痛苦及強烈的心理折磨相關,並進一步強調「司法執行涉及國家當局蓄意並有計劃性地毀滅一個人」,因此「否定了基本人權」。在此脈絡之下,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對死刑執行感到確實的恐懼,導致陳情人遭受強烈的心理痛苦,已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 3 條)的不人道待遇。

結論

國際法絕對禁止酷刑和其他形式的虐待行為,《禁止酷刑公約》明確規定「任何特殊情況,不論為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之理由。」

由於死刑通常與強烈的精神痛苦相關,更不用說身體上的痛苦,它自然會涉及虐待問題—即使不是酷刑,至少也是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總而言之,在現行國際法架構下,要找到很多論據來支持死刑是非常有困難的。

 

原文:Prohibition of Torture and Ill-treatment in the Context of a Death Penal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