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以國民法官為中心之法庭活動

文/吳奕靜(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編按:2022年台歐司法交流主題為「人民參與審判實務的人權實踐」,針對2023年即將迎來的國民法官制度進行審、檢、辯各方面的討論,從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到司法審判流程的進行,向歐盟國家的司法實務借鏡,汲取經驗,也期許明年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時,政府與人民都能相應地做好準備。本篇收錄吳秋宏法官、鄧巧羚副司長、陳奕廷律師針對國民法官法庭的審判程序與量刑討論之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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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其實經常發生「罪」與「刑」的討論有重疊之處或灰色地帶。圖/Photo by Robert Klank on Unsplash

論罪與量刑

在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之下,法庭的進行理當是先針對「被告所犯下的是何種罪」進行辯論,而後審酌這項罪行應該處以什麼程度的刑罰。不過在實務上其實經常發生「罪」與「刑」的討論有重疊之處或灰色地帶。這樣的審判模式在國民法官制度之下,可能碰到什麼樣的問題?或者,要如何引領國民法官理解、認識審判程序中不同階段的任務?國民法官制度產生的判決與原本由職業法官所做出的判決,是否可能造成審判標準上的不一致?針對這些問題,台歐司法交流中有許多討論。

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的不熟悉

舉例而言,美國陪審團制明確以程序來劃分陪審團與職業法官的職責範圍,陪審團僅負責論罪的部分,而科刑部分交由職業法官來決定,當論罪結果為被告無罪,自然不會出現後續科刑的程序。德國及法國的參審員則會全程參加論罪與量刑的過程,且德國亦為罪、刑明確二分的審判程序。回首台灣目前國民法官模擬法庭的進行,就曾發生過檢、辯雙方對論罪的陳述內容導致不熟悉法庭運作規則的國民法官產生對案件的預斷,因而爭論不休的狀況發生。在短時間內要透過什麼方式來讓國民法官對於審判程序、自身被賦予的任務能夠理解並吸收運用,成為職業法官的首要挑戰。上述的狀況(罪、刑二分/職業法官引導國民法官的權責範圍等)有沒有機會透過修法來改善,也仍是未知。

重大刑案最嚴謹之標準

面臨重大刑事案件,近年來有些被告疑似有精神障礙的犯罪,這些案件的審理程序涉及精神鑑定,同時經常運用到司法院近期推出的「重大刑事案件量刑前社會調查」,因此最高法院吳秋宏法官提及了從職業法官視角及實務上可供操作的責任能力「八步驟」與「七著眼點」。所謂的八步驟,劃分精神鑑定的專業領域與法院的職責,讓精神疾病的認定以及法律上責任能力的討論,由鑑定方及法院各司其職。而七著眼點則是根據鑑定人所提供關於被告的精神疾病如何影響其行為的報告,讓職業法官在詰問鑑定人時納入考量。此外,最高檢察署也在今年年初舉辦「求處死刑案件之認定標準與應有程序」研討會,規範檢察官求處死刑的案件應有更審慎的標準。由此可見,現行制度下重大刑案已經發展出既有的嚴謹標準,而這些過去發展出來精緻化審判的標準,在國民法官參與的情況下,恐怕也將需要更多的磨合。

國民法官法庭與死刑的距離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在會議中提問,在台灣仍有死刑制度且法院實務仍會判死的前提下,國民法官法庭的案件中,檢察官應否於程序之初就揭露其是否求處死刑之心證,以便判斷進行國民法官審理之個案是否涉及死刑相關的實體程序爭點?因為參考台灣最高法院近年的裁判例,皆會涉及兩公約相關,迴避死刑的基準及所適用的正當程序、是否做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死刑量刑事實應經嚴格證明等要求。如果未適用這些調查程序及基準,恐怕會構成被上訴審法官撤銷的事由。

吳秋宏法官回應,目前程序法中沒有要求檢察官要在哪個階段必須出示意見。以現有程序規範,最高法院的見解大概是從實體面、程序面來看哪些情形才可以量處死刑,其中包含精神鑑定及量刑前社會調查(也就是刑法第57條的部分),以及公政公約第6條所規範的最嚴重之罪行,但上述這些也都仍是必要條件而已,還需要檢視被告責任能力的相關事由、犯罪行為前/中/後做整體的社會人格完全調查、情狀跟事由等等,因為死刑是極刑,所以會要求比其他種類刑罰要來得更嚴格。假如檢察官沒有求處死刑,法院在量處死刑時也應逐漸發展出程序要件。若檢察官在準備程序就提出求死的意見,也會影響到調查證據的方向,但求刑是在綜合科刑情狀等因素後才慢慢形成的意見。

鄧巧羚司長也表示,理論上國民法官法庭在起訴階段很難看到檢察官具體求刑,相形之下爭點必須在起訴階段就確認。也有可能檢察官會提出求刑意見作為爭點之一。不過最高檢察署今年初舉辦「求處死刑案件之認定標準與應有程序」研討會,也是希望未來檢察官有一致的認定標準跟程序,可以較好遵循。未來第二階段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還會持續探討這些問題。

了解刑罰的重量與後果

來自法國的Régis de Jorna法官分享,法國已經廢除死刑,並沒有這樣的問題。不過法國的參審員在參與培訓時,會讓他們參訪監獄,讓他們去真正看到終身監禁的後果,同時也是理解他們所做出的判決的重量。庭長或職業法官也必須讓所有參審員了解到,不同程度的刑罰所造成的結果。德國Britta Erbguth法官則說,德國也沒有死刑,因此無法直接回答這個議題,但相信國民法官在決定一個人是不是死刑時,並不會對一個人的生死輕忽以待,總而言之,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有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