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公平審判與有效辯護—歐洲人權法院與台灣經驗

文/梁組盈(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2022年台灣歐盟司法交流計畫以「人民參與審判實務之人權實踐」為主題,邀請歐洲專家與我國司法界人士交流實務經驗。而在世界各國普遍將「公平審判」、「被告訴訟防禦權」視為重要司法人權的同時,廢死聯盟藉機也仔細檢視台灣訴訟制度的現在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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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公約規範,被告有理由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獨立而公正的法院公平且公開的審訊。公平審判也意味著被告應有實質有效的防禦權。圖/Photo by ericsphotography on istock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公平審判條款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1項規定「在決定某人的公民權利和義務,或者在決定對某人確定任何刑事罪名時,任何人(被告)有理由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到依法設立、獨立而公正的法院公平且公開的審訊,判決應當公開宣布。」

台灣大學法學院林鈺雄教授從我國釋憲實務中指出,從釋字392號制衡檢察官羈押權、釋字582號保障對質詰問權,一路到釋字653、654、737、762等都在補充憲法第16條、確保公平審判的正當程序。

此外,最高法院何信慶法官也強調被告的訴訟防禦權是公平審判的基本要素,因此刑事訴訟法中,被告作為程序主體,其防禦權包括消極性的緘默權(刑訴法第156條第4項後段)、無罪推定(同法第154條第1項),及積極性的受辯護人協助之權利(一般稱為辯護倚賴權),同法第95條第1項所定訊問被告前之告知義務,其中第1、2款即屬於前者,第3、4款則屬於後者(99台上5079)。

法律扶助與國家的積極義務

受辯護人協助是確保公平審判的重要機制,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3項第c款規定,受刑事罪指控者享有由他自己選擇的律師替自己辯護的權利,如果他無力支付法律協助費用,則基於司法利益的考量,應免除有關費用。但獲得免費法律扶助有兩個要件:

1. 無足夠經濟能力支付法律扶助費用;
2. 為維護司法利益及司法公正,法官可判斷辯護人是否有缺失、損害訴訟程序公正的司法利益,而主動指派律師給被告。

由此可見,提供法律扶助的要件之一,涉及律師辯護品質的認定問題,因此歐洲人權法官Marko Bošnjak強調,雖然辯護看起來像是當事人和律師之間的事務,但若出現律師有缺失、或陪審員參審時無法分辨律師辯護品質不良的狀況,此時國家就有義務介入。

有效辯護

何信慶法官認為整部刑事訴訟法就是辯護權擴大的演進史,而且此辯護權必須是實質上真正有效的辯護,何法官提出台灣過去判決有關辯護品質的八種瑕疵案例:

一、辯護人未參與重要的審判程序,譬如不在場、遲到或中途任意退庭,如此實質上則與未經辯護者無異(93台上2237);
二、辯護人未提出辯護狀或書狀,審判筆錄也無具體的辯護內容,則與未經辯護無異(68台上1046、96台上63);
三、辯護人雖提出準備書狀或同案被告辯護書狀,但未就法律或事實辯論,譬如僅使用「辯護意旨詳如刑事準備書狀所載」等語;檢查案內資料、準備書狀僅止於表明準備程序所應處理之事項,辯護人在調查證據後,並未就法律上或事實上意見為被告盡其忠實辯護之義務,此與辯護人雖經到庭而未置一詞辯護者無異(96台上5673、97台上561);
四、辯護人雖到庭但未提出明確之辯護意旨,譬如,辯護人到庭,但僅如審判筆錄記載「本院公設辯護人辯稱:請庭上明察,依法判決。」這並不能視為辯護人針對事實及法律為被告作有利之辯論(73台上2750);
五、違背被告意思而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則與辯護制度的目的不合,被告自然不受該項陳述之拘束,法院亦不得引為不利於被告認定之依據(97台上1148);
六、法院未予全部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的機會,譬如法院未合法通知全部辯護人到庭為被告辯護而逕行判決(104台上2741);
七、指定辯護人後,未給予足夠時間準備而逕為審判,譬如被告於庭前並無機會與指定辯護人討論案情,變成只是形式上維持合乎程序之辯論,實質上則會影響有效辯護(110台上5736); 
八、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不得指定同一辯護人(91台上1888、101台上2300)。

對於何法官提出的上列案例,未來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廢死聯盟將繼續關心辯護人如果無法提供有效辯護,是否構成違反公平審判的上訴理由?然而,我們也想強調,法官的訴訟照料義務旨在保護被告的辯護權,然而為了符合公平審判的精神,法官應當辨別出檢辯雙方的不適任,以保障被告的權益、為有效辯護的品質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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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符合公平審判的精神,法官應當辨別出檢辯雙方的不適任,以保障被告的權益、為有效辯護的品質把關。圖/Photo by Thomas Claeys on Unsplash

台灣國民法官制度對公平審判的挑戰

2023年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將為公平審判、有效辯護帶來挑戰,林俊宏律師指出,在當事人對抗制的形式中,律師要有足夠能力運用案件理論產出有力論點,跟檢察官的案件解讀抗衡,尤其國民法官沒有完整的卷證資料,也不一定能全數消化完手上的卷證,所以國民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將取決於檢辯雙方是否能有組織地呈現所有資料、能即時處理證人反應、精準回答國民法官法庭上的提問等等,因此,大家的口語表達和應變能力將十分重要。

另一方面,台灣律師事務所的規模,以中小型的個人事務所為主,律師不一定有時間或足夠的能力參與國民法官的案件,因此這可能需要透過法律扶助制度的調整,朝複數辯護跟跨所合作的方向發展,以保證辯護品質,譬如,現在法扶在重大刑案時,可提供二到三位辯護人協助被告,未來法扶或許可思考增加個人委任律師、公設辯護人、義務辯護律師不同的排列組合形式。

最後,廢死聯盟觀察到這二十多年來,無論是從憲法解釋或刑事訴訟法的各種修正,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內涵,已逐漸朝公平審判的目標前進,2023年國民法官法施行之前,也希望司法院給予法扶、律師公會更多資源,能完善我們的司法體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