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蛤?放棄文明,走向死刑?—執行死刑了,還要反廢死公投?

【廢死星期四】蛤?放棄文明,走向死刑?—執行死刑了,還要反廢死公投?

整理 / 劉采甯(廢死聯盟倡議專員)
 
 
時間|2025年4月10日,19:00-21:00
地點|左轉有書(鎮江街3-1號)
主持|吳佳臻(廢死聯盟副執行長)
與談|涂予尹(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李艾倫(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職律師、廢死聯盟理事)

 

公平審判:「壞人」也應有辯護的權利

講座一開始,主持人廢死聯盟副執行長吳佳臻先提供一些背景資訊,讓聽眾對於37位死刑犯(含今年初遭執行的黃麟凱)的背景、犯行與量刑等面向有初步認識。

或許大家會以為,這37位死刑犯都是前科累累的殺人魔,但根據廢死聯盟《202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37位死刑犯判決之恣意性分析》,真正有殺人(含未遂)前科者僅4人,其他人如果有前科,多是竊盜、賭博、傷害等微罪,而這些罪行可能與他們原本的社會背景或經濟弱勢有關。有少數人於未成年時曾進過「感化院」(現改制為矯正學校),當中更有13人的犯案年紀在25歲以下,最年輕的僅19歲。此外,超過半數的人學歷在國中以下,而經專業鑑定有精神障礙或智能低落者有12人。被判處死刑時有未成年子女的死刑犯為20人,有與被害人家屬進行金錢和解的有6人,有部分死刑犯即使有心想賠償被害人家屬,通常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也無力支付和解金。37件個案當中,邱和順案和王信福案的偵查和審理過程充滿瑕疵,民間社團與律師團認定為死刑冤案,正積極救援當中;沈鴻霖及連國文則是有所疑點、證據不足的疑似冤案。

上述資訊在在顯示,成為死刑犯之前,他們皆是無異於你我的普通人,甚至是社經地位相對弱勢的族群,有人認知能力有限,有些人甚至未獲得公平審判而蒙冤。涂予尹教授同時也具律師身份,他回憶決定踏入律師工作的契機,正是當年聽到一場為江國慶平反冤案的講座有關。他認為律師從事重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避免冤案是很重要的任務之一。

擔任過幾起重大刑事案件被告的辯護工作,李艾倫律師說她經常被問及:「為何要幫壞人辯護?有些人就是罪證確鑿,為何依舊幫他辯護?」艾倫律師回應:

讓每一位被告都配有辯護人協助陳述,這是被告的訴訟防禦權利,也是正當法律程序,更是為了避免無辜的人被冤枉。

 

至於所謂「罪證確鑿的壞人」,經常是媒體加以渲染,與現實所見有所差距。案件審理過程除了關注被告「有沒有做」這件事,同時也應了解他的犯罪動機、生命脈絡、成長背景等,從各角度進行剖析與釐清。「沒有人出生即是頭上長角的魔鬼,我們需要建構完整的軌跡,讓被告的生命不僅停在犯罪或宣判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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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判8」= 質質廢死?

艾倫律師表示,媒體多將憲判8與「實質廢死」劃上等號,贊成死刑的人也會認為憲判8是實質廢死,因為憲判8所規範的門檻會讓判處死刑變得更困難,即便宣判也不會執行;但這樣的說法其實是政治語言,一種操作的手段。實質廢死的定義其實相當嚴格,若一個國家超過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編按:例如南韓),或政府正式宣誓暫停死刑執行,才會被認為是實質上廢死(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n practice)。部分反對死刑的人可能會較樂觀地認為,既然判處死刑變得更困難,那麼過了一段時間後,台灣應該就能走到實質廢死的狀態。但是,觀察憲判8出爐之後這半年來,法院仍持續判處死刑,「台灣真的能夠依靠憲判8走向實質廢死嗎?」艾倫律師認為,這要打上大大的問號。

細讀憲判8的內文,不禁讓人進一步思考:「如果死刑作為最嚴厲的處罰,那麼死刑判決應該是沒有瑕疵、一百分的判決,經過最嚴密的程序,才能真正判處死刑吧?」艾倫律師在憲判8的結辯內容說道:

「被告如果運氣好的話,法院會願意站在他的角度、了解他的人生經歷;他如果運氣好的話,法院願意相信人類責任的有限性、而不祭出最終極的刑罰。最後,他如果運氣好的話,他不會在執政者民調低迷時,被當作轉移焦點的工具。」

生死一線之間,仍要依靠運氣,命運難以掌握,死刑這個取人性命的制度,顯然就需要更多的討論與修正。

 

法官一致決才能判死

艾倫律師幫聽眾劃出憲判8的四大重點:被告應有辯護人、不能有唯一死刑、須符合三個最高級(最嚴重的罪名、最嚴重的犯罪情節、最嚴密的法律程序)、判死刑須有法官一致決。

針對「一致決」,涂予尹教授進一步闡述,一致決的要件應有更細緻的討論,並作出定見作為依循。按照目前台灣現行的司法文化,判決結果多是以一致決為主,較少會有不一致的狀況出現。予尹教授分析,這個實務現象除了與司法官學長/姊制度相關,也有可能是法官為了避免撰寫「不同意見書」的繁瑣程序,因此選擇跟隨多數意見。因此在實務操作層面上,是否能達到當初憲判8針對「一致決」立意良善的部分,仍有待持續觀察。另一方面,一致決的要件須明確建立於規範法官職權的《法院組織法》當中,但若一致決的要件交由立法院去研擬,是否會在後續產生更多紛擾,亦需特別留心。

 

什麼是「反廢死公投」?

目前擔任台權會會長的予尹教授專長之一是公法,他曾擔任健保資料庫案課綱案的訴訟代理人。近日國民黨提出「反廢死」和「反戒嚴」兩公投案,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予尹教授除了為聽眾梳理公投法的規定之外,並進一步分析「反廢死」公投案背後的政治目的及後續可能的走向。

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

目前反廢死公投逕付二讀,若三讀通過,依據公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內文,第九條至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九條也會被排除,因此中選會無法透過上述幾條法規進行內容的審查,民意審查也較難落實。但中選會是否有其他可依循之法律,能夠針對提案進行審核,目前仍需更細緻地討論。

如若公投真的通過,會如何?本次公投是依據公投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款所提出,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由於現今的公投內文所要複決的是憲法規範,而任何公投的結果都無法與憲法抵觸,因此即便真的通過了,在實際處置上,仍會陷入卡關。公投通過後,會令請權責機關實現公投之必要處置,主管機關屆時仍有裁量及修正空間。

是誰賦予了立法院公投提案權的呢?此權由公投法第十五條而來,當時是按照民進黨黨團提議條文通過的,當時包含民進黨本身的各黨派立委針對此條文都曾提出意見。

時任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提到,賦予國會提案權是合宜的,但須限制為少數黨,且至少由立法院中五分之一席次立委提出,才得以提案;民進黨立委王定宇亦認為,提案權應保障少數。另也談到,賦予立法院提案權,有擴權的疑慮,此舉恐逾越憲法中對於立法權分際的隱憂。此外,政策的釐定是行政權而非立法權,若立法院能夠片面地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不僅侵害行政權,更破壞行政與立法間的平衡,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時任國民黨立委費鴻泰認為,由三分之一以上會議員提議,便可交付公投,以作為少數制衡多數暴力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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喚起保守的靈魂

公民投票的價值,是期盼能激發群眾更關注公共事務,並且促進全民討論,以營造一個更符合你我所期盼的社會樣貌。

但本次反廢死公投被操作的本意,已經將原先對於公投美好的想望,扭曲成政治操作,真正的目的在於,期盼能夠喚起保守的靈魂,讓民眾投票,同時也期盼能激發未來的地方選情。

在死刑仍存在的情況下,應該花上更多時間討論與關注如何把正當法律程序做好,以避免恣意地審判與執行。也期盼透過廢死議題的討論,引領民眾思辨生命的珍貴,共同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讓真正的正義得以實踐。

最後,涂予尹教授也再次呼籲,在討論死刑存廢之前,應當先著眼於人為何會犯下這些罪行?犯罪是生了一場名為社會的病,我們如何對症下藥,才讓病症得以醫治,才是現今社會中最應被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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