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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顏榕副教授發言稿
發言稿/顏榕(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很榮幸在本次「再審制度的挑戰:突破『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框架」中擔任與談,而我主要聚焦於兩號近期的重要憲法判決: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與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並說明其對我國死刑案件之再審途徑所可能產生的制度性影響。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是我國憲法實務中關於死刑程序的一個重大轉折。憲法法庭明確指出:「生命權係人性尊嚴、個人人格及所有權利之存續基礎,除受憲法之實體保障外,亦應受到與其相稱之最高度程序保障。死刑乃剝奪被告生命權之極刑,死刑判決如有錯誤、冤抑,必然對被告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損失,其錯誤成本十分鉅大。為避免錯誤冤抑,並確保死刑判決之正確及正當,死刑案件之刑事調查、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均應踐行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因生命權是人性尊嚴、人格與所有權利的基礎,不僅受憲法的實體保障,更必須對應以最高度的程序保障;且死刑之錯誤將造成不可回復的後果,程序上的瑕疵若未能及時修正,都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因此,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也特別強調,凡涉及死刑的所有刑事相關程序,均必須踐行最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
回到我國過去的實務,最高法院在部分與死刑相關的案件中,確實也認為應透過言詞辯論、實質審查或參酌兩公約保障等方式,提高程序密度,以達成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然而,在 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中,明確說明可能造成死刑案件之第三審審續,需有言詞辯論之程序保障,認定「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未明定第三審法院就主文第一項案件應經言詞辯論,始得自為或維持死刑之諭知判決,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一定程度將過去最高法院的見解予以明文化並具備憲法層次之程序保障。換言之,死刑案件的程序保障不再是「可以」嚴格,而是「必須」嚴格,憲法法庭本身也以嚴格標準審查涉及死刑之程序規範。從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方向跟程序保障來看,可以推論出涉及死刑之非常救濟程序,包含再審與非常上訴程序,其亦受到相同的憲法要求所拘束,應最嚴格解釋之。
進入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本件雖非直接處理死刑問題,但其論理對於死刑案件中之再審,能否因量刑的變動而開啟,具有相當之啟發性。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指出,刑事實體法中「免除其刑」與「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客觀上均可能依法諭知免刑判決,是以兩者在是否可作為再審事由之依據上,並無本質差異。再審制度之目的,在於於確定有罪判決的事實認定發生重大錯誤時,提供受判決人有效救濟,使追求實體正義優先於既判力所代表之法安定性。104 年修法刪除「確實新證據」中「確實」二字,旨在降低聲請門檻,只要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的事實基礎,即有開啟再審的可能,並不要求再審法院於審查階段即形成「無合理懷疑」的確切心證。且再審是否開始,只是程序上對有無「再審理由」的自由證明審查,真正是否免刑,仍留待再審實體審理決定。基於平等權與再審制度的規範目的,憲法法庭最終認定: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中「應受……免刑」的依據,除「免除其刑」外,亦涵蓋「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始能符合憲法第 7 條所保障之平等權。
此一見解帶來的重要啟示是:在判斷刑訴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時,若有特定法律明確規定在特定事由下「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那麼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使法院適用該規範,即可能導致判決結果「輕於原判決」,自然也可能構成再審的開啟事由。從這角度來看,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有可能實質上放寬了「免刑或輕於原判決」之範圍,使其不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免刑規定,也包括具有明確「得減輕刑度可能性」的減刑規定。
然而,這並不代表「減輕其刑的明文規定」都能成為再審事由本身。再審制度要求的仍是具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而非法律條文本身的存在。換言之,須從案件的證據資料中,找到足以讓法院適用該減刑或者免刑規定的新證據資料。只有在前提成立的情況下,才能真正透過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開啟再審。
在113 年憲判字第 8 號要求死刑案件必須適用最嚴格的程序保障的前提,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則重新界定了「免刑」的概念,使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也能被視為影響案件結果的重大因素。綜合觀察兩號憲法裁判後,可以推論死刑案件再審制度的審查密度與程序保障,亦應有所提升。在這樣的脈絡下,雖非所有影響死刑量刑事由都可以成為再審事由,但若在死刑判決決定後,得以新事實、新證據釋明有法律上「明文」得「減輕其刑」之狀況,透過解釋此二號憲法裁判例,應有可能透過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開啟再審。
以上是本次之與談,感謝大家的聆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