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共識?那天一起被國家殺掉的人」講座報導

「429共識?那天一起被國家殺掉的人」講座報導

2015/5/15

初云亭(台灣大學哲學系畢業,廢死聯盟志工)

2014年4月29日,台灣社會出現多起社會抗爭。馬政府為了掩飾自己的無能、轉移人民憤怒的焦點,在民憤最高漲的時刻,由法務部長羅瑩雪簽署執行令,處決了五位死刑犯。其中包含無法親眼看到物證且備受爭議之杜氏兄弟案,以及兩個小時內被駁回非常上訴並處決的劉炎國案。對於這些事實充滿疑點、程序嚴重瑕疵的案件,法務部長所說的「過程都很謹慎」,實在無法令人信服。

一年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冤獄平反協會,於2015年5月15日,假台大霖澤館共同舉辦「429周年講座」,邀請到主持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尤美女立法委員、成功大學法律系李佳玟教授與劉育承律師,和大家一起面對、回顧杜氏兄弟案、劉炎國案,喚起國家負起該負的責任。

高榮志執行長:以台灣目前的司法水準,沒有資格判處死刑

講座的一開始,主持人高榮志執行長分享其當律師十幾年來的心路歷程,認為死刑議題比較像一種信仰或習慣。從前他一直覺得死刑雖須謹慎少量的使用,但仍有存在的必要,並認為「若是司法體制有問題,應該從事司法改革運動而非廢除死刑運動。」直到自己承辦了第一個死刑案件、和死刑犯有了近距離的接觸、越來越了解台灣司法的現況後,才慢慢開始反省從前的信仰和習慣。

他表示本次講座側重的面向是國家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司法制度可能產生的問題。這同時也是台灣的司法實務界現實上正在發生的問題。高榮志執行長說「你也許支持死刑,但即便要判處死刑,你會發現以台灣現在的司法水準,死刑的判決與執行仍然充滿許多問題。」

李佳玟教授:杜氏兄弟案,問不到證人也看不到物證

杜氏父子三人被控於中國廣東強盜殺害五人,台南地院一審就殺人強盜部分判決三人無罪,二審之後卻均判有罪,且判處死刑。六次更審後,2012年杜氏兄弟死刑確定(杜父已在看守所中死亡)。李教授指出杜案的嚴重瑕疵:審判時問不到證人、看不到物證。

在「問不到證人」的部分。李教授指出,本案所謂的中國「證人」,其證詞前後不一致,應透過交互詰問釐清事實,且該證詞是中途被「補進」,可見當時中國找得到該證人,但之後台灣法院卻無法傳喚。她也強調司法互助並不以簽訂協議為必要,其僅為協助國家追訴單位取證,證據的證明能力仍需要當地法官依證據法則自行判斷。

而在「看不到物證」的部分,我國最高法院認為證物之照片及相關鑑驗通知書足以表徵證物之同一性,對此,李教授表示,這其實會侵害被告防禦權,因為在許多情況下,物證的提示仍有重要性,何況本案的物證並沒有移送的困難;有關於證據驗真的部分,最高法院認為中國鑑定人具資格且有台灣鑑定人背書,而相關報告均為特信性文書,屬傳聞例外,但李教授指出,國家鑑定水準不等於個案特定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而個案鑑定報告是否為可類推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2條傳聞例外的特信性文書也有疑義。

對這些程序問題,李教授最後提出三點建議:第一,個案應付諸評鑑,亦應修正傳聞法則與證物提示法則,並檢討速審法之成效;第二,可訂定死刑起訴與審判的特別程序;第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可仿照台美司法互助協議,至少在證據方面會有相對嚴謹的作法。

劉育承律師:劉炎國案,實體和程序皆有嚴重瑕疵

劉炎國和吳李仁等三人共謀搶劫一間賭場。過程中,劉炎國殺了一名賭客,但本案的爭議在於,奪去女屋主性命的那一槍究竟是劉炎國還是吳李仁開的?面對一個前科累累的被告,劉育承律師問現場的各位:「若你是律師,你們想不想幫他?為什麼?願意幫多少?」

劉律師也指出作家張娟芬曾對本案提出許多疑點,例如:檢驗槍彈的新鑑定書中附上舊的採驗紀錄表;警察根本分不清楚槍傷的射入口和射出口;關於火藥刺青與開槍距離,法醫說不能僅依槍創型態推測,但警察仍認定死者身上的槍傷並非近距離開槍造成,推斷是劉炎國開的槍;過了十二年的現場經過重新整修,證人已不清楚當時的位置關係;多數證詞對劉炎國有利,只有少數人說兇手是劉炎國,但後來都改口。

了解以上的事實疑點,劉育承律師表示:「站在律師的角度,應該會覺得這個被告值得幫助!」

事實上,劉炎國本人在歷經多次再審和非常上訴,曾感到絕望,也曾於2013年9月寄了一封信給廢死聯盟,表示決定放棄非常上訴,甚至向法務部長陳情,希望能優先被執行死刑,直至後來和邱顯智律師溝通後,才再次振作。沒想到一切在瞬間就結束了。2014年4月29日傳出執行風聲後,邱顯智律師和他趕忙在同日下午4點40分傳真非常上訴狀到法務部。然而,法務部已同日晚間6點半執行死刑。不到兩個小時,代理檢察總長駁回了非常上訴的請求:「台端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詳加審核,仍認於法不合,歉難辦理,請查照。」

劉育承律師最後引用了歐陽修的話:「求其生而不可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對於一個生命,無論是否支持死刑,至少在程序上應該要有這樣的態度,才不會造成遺憾。

尤美女立法委員:法務部未對廢死提出通盤計畫

尤美女委員先分享在去年4月25日執行死刑風聲首次出現後,她和法務部長羅瑩雪的聯繫狀況。尤立委打電話詢問部長:「是否真的要執行死刑?一些可能有冤、還在救援的案件是否可刀下留人?」當時羅部長否認要執行死刑,並表示判決已確定,沒有冤案存在。「實質正義比程序正義重要!就是你們這些人一直高喊正當法律程序,壞人才會逍遙法外!」電話另一頭的法務部長說。

尤委員並強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她說:「其實社會上有許多人對程序正義沒有概念,認為壞人本來就應該殺,但是誰是壞人?誰說了算?你根據什麼來說他是壞人?根據什麼來定他的罪?」

尤委員回顧台灣近年來執行死刑的紀錄,從2006年到2009年扁政府暫停執行死刑;直至2009年11月,立法委員吳育昇於2010年質詢當時的法務部長王清峰時要求處決44名死囚,王部長因拒絕執行而下台;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從上台到2013年一共處決了21名死囚,而每次處決都是在社會有重大事件發生之時刻。

尤委員也談到,兩公約的終極目標是廢死,而法務部既然是兩公約的執行單位,是否應有廢死的配套措施?立法院先前為配合兩公約也已修改相關法律並刪除若干死刑規定,但除此之外,法務部究竟有沒有做通盤性的檢討?又若終極目標是廢死,那麼短、中、長程的目標是什麼?

【Q &A】時間

問答時間共有四位聽眾依序就互助協議、證據、死刑執行、赦免等議題提問,如下:

Q1:立法院曾審查過司法互助協議,六個司法互助協議中唯獨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特別粗糙,加上須經立法院審議與否的爭議已持續很久,在一直沒有改變的情況下,學者會怎麼詮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李佳玟教授回應,司法互助並不以簽訂協議為必要。司法互助協議只是把在司法互助過程中可能衍生的問題做比較詳細的規定,並不能取代本國法官對證據能力的判斷。此外,如何適當使用傳聞例外的規定也是一項待解決的問題。

Q2:有關物證同一性,杜氏兄弟案的證物為什麼會變成未曾提出而不需再調查的證據?前階段訴訟資源有其必要性,該怎麼讓救援程序更早啟動?

關於證物提示,李佳玟教授說,法院應告知被告有爭執的權利,經被告不爭執後才能免去證物提示;劉育承律師接二手法扶案件,發現司法資源的不足導致許多律師的辯護非常粗糙;尤美女立委說,在陪審制的路線中對證據法則的訓練也是努力的目標。

Q3:在立法方面有無特赦法和特赦審查機制?學理和兩公約的搭配之下,是否有可能發展一個執行的標準?在實務上律師救援的部分有沒有新的想法?

尤美女立委回應,雖然特赦是總統的高權,但仍應有正當程序,至少總統的答覆應該要清楚;劉育承律師則認為,當政府發現已執行死刑轉移焦點會有反效果後,或許就不會再用同樣手段了;李佳玟教授說,除了死刑執行條要點之外,要在制定甚麼規定其實有點困難。不過她建議,法務部如果覺得死刑的執行很正當,可否在執行前先公布?至少讓死囚與親屬可以再見一面。

Q4:死刑執行的決定權一直掌握在法務部長手上,本身是否合理、合憲?若要改變,則死刑決定權應在誰手上?

李佳玟教授說,若沒有要挑戰死刑是國殺人這件事,那終究要有一個人來做決定。問題在於程序不合理。之前曾建議,以「檢察官有求處死刑」作為判決死刑案件的前提,並開啟一個特別程序,要求檢察官要審慎舉證,同時也需要有經驗的律師來協助死刑犯。另外亦可配合前述定罪與量刑二分之程序。

隨著最後一個提問結束,本次講座也進入尾聲。馬政府欲以處決死囚來轉移人民憤怒的焦點,反而使自身的濫權成為焦點。或許揭露這些與死刑相關的司法程序問題,能成為我們進一步思考死刑存廢的契機,只是不知在這不斷聚焦的同時,多少性命繼續淪為政治的工具。

參考文章:
1. 20140429廢死聯盟新聞稿:針對法務部執行五人死刑
2.  「不受注意的國家濫權」(李佳玟)
3. 「兩岸黑箱協議 ─不只影響你的生計,更會影響你的性命」(苗博雅)
4. 死刑犯槍決後的疑惑(劉育承)
5. 杜氏兄弟被執行死刑後一週年的此刻(林慈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