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NGO會談

專題報導:落實兩公約XNGO會談

文/王翊軒、陳丘舫(廢話電子報編輯)
攝影/周芳聖(廢話電子報編輯)

 

2017年第二次兩公約審查順利落幕,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 Peer Lorenzen 和現任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Sima Samar主席經歷了幾天的審查,在審查過後與NGO的交流中討論到台灣的審查模式之利弊以及其程序上的問題。其中談及台灣是否能引進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機制和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與NGO一同監督台灣的人權狀況。而特別報告員機制和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什麼呢?

✓ 聯合國的特別報告員(United Nations special rapporteur):人權工作第一線的工作者,採用「特別程序」介入並調查個別侵犯人權之事件及緊急狀況,以私人身分進行工作,任期為六年,沒有酬勞,是一個獨立的機制。他們的工作很大一部分必須到現場收集和人權侵犯有關之證據,並與當局及受害者雙方見面,寫出公開透明的報告,使侵權事件曝光,讓更多人關注人權議題。

✓ 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聯合國近年來大力推動各國設置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亦即,一個在組織、運作、經費上皆獨立之機構,作為國家人權事務之最高機關,負責國家人權政策與落實機制之設計、協調、監督,以及人權教育、人權文化之倡導等功能。

對於特別報告員的機制,兩位專家皆同意其可能性,但都提到了預算的問題,必須政府有足夠的經費幫助完成田野調查、支付助理的費用等等,不可能是免費的。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則認為,不論採取什麼樣的方法,重要的是應修改(公約)施行法,使審查報告本身獲得制度性的保障,以及特別報告員的制度能否使政府將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納入日常行為中,成為一種常態,而非一時的作秀。

針對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各方對於設立方法有不同意見,專家Samar認為應以完全獨立為基本原則(巴黎原則),並由台灣人民決定。他也提到,在他的國家(阿富汗),人權機構不是在做刑事調查,而是在推動第一線機關啟動之後,再去做事後調查,然而這是阿富汗的經驗,相關制度與權責機構是依每個國家而定的。

 

兩公約如何真正落實?

台灣在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通過,2013年進行兩公約第一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依照《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八條的規定,以及審查會議中專家所給出的結論性意見,政府應積極地對現況做出修正,然而實際落實的腳步緩慢,至今年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專家仍發現有許多第一次所給出的意見並未遭到相當程度的重視,仍舊停滯不前。如此一來,儘管審查會議做得再好,若是政府未著手實行,對於台灣的人權進展並無實益。

經過審查後發現違反人權的公約,在立法院仍未修法之前,司法部門應如何適用,是政府落實上的一個障礙,專家有提供德國模式做為參考。所謂的德國模式是指公約內國法的位階居於憲法與法令位階之間,使用合憲性解釋方式,將兩公約視為憲法的一部分。在此次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第12點中也有提到,建議台灣可以將兩公約施行法視為憲法的一部分,能促使政府真正落實兩公約。

專家Lorenzen提到如何監督是否政府執行兩公約並沒有容易的解決方法,教育是其中一種,在歐洲有人權法院的申訴機制,讓案子可以被審理,並產生有拘束力的判決,讓各國政府去執行。例如2000年以來,有做出先行判決(pilot judgements),歐洲人權法院會在制度尚未清楚的國家,透過判決去提供指南,建議政府如何解決。

 

台灣審查程序問題

專家提出了幾點程序上台灣可以調整使審查更加流暢的建議。

首先,審查報告閱讀量很大,需要花很多時間閱讀,若NGO在交影子報告時,便可將議題點出,則會讓專家們提出議題清單時較精準,也可以準備好審查時要問的問題。

再來,是審查期間時間非常的少,若NGO的回應報告交得晚,專家們必須熬夜看報告,太累了。因此即使專家認為政府在NGO之前接受審查以便NGO指證政府提出問題,再讓政府做補充這樣對話是比較好的流程,但礙於時間因素,專家沒有足夠時間消化回應報告,使之不可行。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只有一天的時間撰寫,專家們認為這樣時間壓力太大,延長為兩天為佳。

還有專家指出,這次他問了關於家暴、女警的員額等性別問題卻沒有得到完整的回覆,宜有更多更廣的NGO與政府參與審查,才有可能涵蓋更多的議題。而NGO的報告越盡可能提供品質良好、完整、誠實的實證資訊越能讓專家更嚴肅看待、充實問題清單、結論性意見。

專家Samar說:「人權工作事實上只有一種價值,就是人類的價值,只要是人就應該享有各種權利。目前在台灣,雖然有透過立法有奠基在人權上的立法,還需要政府機關落實。由於民意,爭議具有優先性,但是人權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沒有人應該被遺棄(None should be left behind)。」以及「民主國家之所以民主,不是因為有選舉制度,而是這個國家真正落實了各種正義。」貼切的說明兩公約審查的重要性並勉勵了台灣人權受到更多更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