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死讀書會《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活動側紀

廢死星期四
「怕死讀書會《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活動側紀

梁廷瑋(廢死聯盟志工、文化大學法律系學生)

「破壞性行為是人類固有的可能性,這一點我們無法改變,因為我們無法改變人性。我們就是這樣。但正因如此,正因為我們都是用同一種木材刻成的,只在細微的紋理上有所差別,我們必須辨認出那些犯下醜陋罪行的人也是人─從而在其中也看出我們自己。」--《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後記,頁301。

廢死聯盟於2018年1月18日舉辦的【廢死星期四X怕死讀書會】活動,邀請了《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的審訂者楊添圍精神科醫師,以及擁有精神障礙死刑個案豐富辯護經驗的翁國彥律師,來談這本書,以及分享台灣對於精神障礙的司法現況與其辯護經驗。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兇手

本書標題原文 “Jeder kann zum Mörder werden”意思是「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兇手」,但台灣中譯本卻將其翻為「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楊添圍醫師笑稱,可能是怕原文直接翻過來的語意會不夠吸引人,才改為比較引人入勝的標題「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但是本書傳達的核心理念,就如同原文標題這一句話的陳述:這些人就與你與我並無二致。

作者娜拉‧塞美(Nahlah Saimeh)是一位司法精神鑑定醫師。在這本書中,作者提到她和這些犯罪行為人許多互動。作者發現,他們並沒有像媒體一般描述的醜陋,反而像是平日所遇到的那些不顯眼的平凡人,有不少人帶點靦腆、略顯笨拙、或是長相斯文,難怪每當有重大刑案,這些犯罪人的左鄰右舍總會驚訝的表示:「實在想不到他會做出這種事!」

從本書中,作者將她經歷過的司法鑑定案件,轉化成九個故事,剖析每一個案子的被鑑定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控制能力跟識別能力,是否有所減損。


圖片來源:讀書會活動當日楊添圍醫師所提供整理之投影片

楊添圍醫師表示,這九個案例當中,他們傷害的對象皆是生活在周遭的親人,而非如大眾所想的會在路上隨機攻擊,即使是精神病患,我們也不應該陷於「精神病患會隨機攻擊人」的狹隘想像。其中,除了性侵害的案例比較逸脫常人的思緒之外,其餘案例似乎都與正常人的思維大同小異。影響人格發展導致日後犯罪的幾乎總是人際關係與情感品質,這些犯案的動機都是十分「人性」的,你我也都有可能成為犯罪者!楊醫師自嘲說:「雖然說我們算是犯下重大刑案可能性較低的族群,但可能有一天,我妻離子散、窮困潦倒,遇到適當的時機,我也可能成為新聞上的犯罪者,我們之所以坐在這裡,只是我們運氣好而已。」

翁國彥律師則提了顧立雄律師曾經舉出的生動類比:「我們每一個人,都只是在薄冰上跳舞,我們只是運氣比較好,沒有掉下去,而有些人卻不幸踩到較薄的冰,他們掉下去了,對於掉下去的人,我們應該是要拉他一把?還是將他踹進水裡?」

楊添圍醫師指出,雖然這本書圍繞在司法精神鑑定及各個故事,但就如何區別精神病患與正常人的論述相當模糊,甚至可以說是沒下任何定論,但這就是這本書的核心。犯罪行為人實際與我們並無二致、正常與異常的界線也不是這麼容易拿捏,我們難以區分正常人與精神病患,甚至,我們很難找到一個區別出精神障礙的標準。我們不應該用「精神病患與我們不同」的眼光看待他們,因為我們不但難以鑑定精神疾病,即使鑑定出來的精障者也與正常人沒什麼差別;他們不會沒來由地攻擊路人,他們之所以會犯罪,往往是出於人性的理由。

正常與異常,不是那麼容易的劃分。尤其,反社會人格與自戀型人格是否要被劃為精神疾病,尚有討論的餘地。幾乎所有的犯罪者都有這兩項特徵;而我們也不敢保證,自己就是所謂的正常人,我們或多或少都有上述兩者的人格特徵,這本身並非逕渭分明,反倒是像個光譜帶。

刻板印象與污名化

「說到最後,掌控自己人生的能力是一份天賜的禮物。因此,我認為人類有著共同的根。基本上,在我們自己和那些我們必須譴責的人之間,僅有一線之隔。」--《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頁177。

翁國彥律師表示,對於精神病患,我們總是會投以異樣眼光,或是對他們有莫名的恐懼。新聞報導上出現的重大刑案,總是與精神障礙脫不了關聯,似乎形成一種精障患者總是犯罪、犯案者往往就是精神病患的想法。但或許整個因果關係正好是相反的。警察辦案時,經常只懷疑或優先懷疑精神病患,就因為刻板地認為精神病患犯案的機率比較大。翁律師並舉了他親自辦理的二件個案為例:

在高雄曾發生的【洗衣店縱火案】,在火場中,洗衣店老闆一家四口不幸身亡,當時警察一直找不到縱火者,直到後來警察終於抓到了犯人。犯人是住在隔壁的大學講師,他有精神疾病,且常常有酗酒的習慣,每當至半夜總是鬼吼鬼叫,左右鄰居都知道他有這樣的狀況。翁國彥律師調閱了卷宗發現,警察從街坊鄰居得知這樣的事情後,去醫院調查他的病歷,發現在十幾年前的就診紀錄曾記載他向主治醫師主訴他想放火,因此檢警鎖定他,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去他家搜索,聲請羈押以及起訴。令人感到荒謬的是,當時起訴的檢察官認為被告能夠計畫縱火案件因此無精神疾病進而對其求處死刑,但從一開始的偵調方向卻是因為發覺他有精神疾病而針對他開調查。

另一起案件則是【台北捷運揮刀案】,有民眾通報有人持美工刀在捷運上揮舞,警察循線抓到一名精神病患。翁律師調閱監視器,在畫面中並沒有看到其當事人揮舞美工刀,最多只能看見他翻動自己的包包,但警方卻表示翻包包的動作最為可疑,因此一口咬定該名精神病患是在包包內找尋刀子。翁律師追問:「那警方又是如何從這麼多的監視器畫面確定是這位當事人?」而警方卻答說,他從刷卡紀錄中發現,這位當事人是持身心障礙悠遊卡。翁國彥律師懷疑,警方非常可能是一開始就從刷卡紀錄查詢誰持身心障礙悠遊卡後,再一一調閱監視器,並從持身心障礙悠遊卡的人士當中找尋誰的動作較為可疑。但是,如果一開始揮刀的人就不是身心障礙者呢?警方的篩選機制是否反而掛漏了真正的作案者?這樣赤裸裸的歧視會不會更加重身心障礙者的困境?

司法精神鑑定程序的瑕疵

根據台灣刑法第19條規定,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時,可以免除或減輕刑責,因此精神鑑定在司法程序當中就顯得相當重要,但翁國彥律師指出,台灣司法實務的精神鑑定方法及過程常常有瑕疵,此等瑕疵在法院繁重大量的司法案件中也鮮少被嚴肅看待。

最有名的案件即是【北捷隨機殺人案】,鄭捷在台大醫院做精神鑑定時有被注射藥物,這是相當有爭議的鑑定手法。據了解,當時注射的藥物為巴比妥酸鹽,其效果能使受注射者放鬆。翁國彥律師也曾詢問有被注射該藥物經驗的人表示注射該藥物後會有輕浮、飄忽的感受,有點類似半夢半醒之間。對此,翁國彥律師懷疑,若是藉由藥物的效力使得犯罪嫌疑人處在強制鬆懈的情形下說出證詞,恐怕有不自證己罪的問題。事實上,當時鄭捷的辯護律師亦曾質疑鑑定醫師,為何可以用注射藥物的方法,但醫師表示有注射藥劑有經過鄭捷本人的同意,然而醫院的精神鑑定同意書往往僅寫「必要時得注射藥物」,而沒明確寫明藥物名稱、效果。當事人在林林總總的同意列表當中不明不白的簽下同意書,基於這般同意所實施的鑑定程序應該是有瑕疵的。

另一起案件是【湯姆熊割喉案】,翁國彥律師為此案被告曾文欽的辯護律師。被告也有做司法精神鑑定。然而令翁律師匪夷所思的是,在某一次精神鑑定中,鑑定醫生並沒有用一般精神鑑定常用的DSM-5(The fifth edition of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來作本案的鑑定依據,反而是用了完全沒見過的鑑定準則。若根據DSM-5,被告本應符合精神障礙的要件,但該次鑑定,鑑定醫師卻以完全沒見過的鑑定方法及標準判定被告精神正常。翁國彥律師在法庭交互詰問時曾向鑑定醫師提出這個質疑,但鑑定醫師對此並無任何答覆,翁國彥律師認為此鑑定方法裡面所使用的文句都與以往的鑑定報告截然不同,然而法院判決最後卻還採信醫師的鑑定報告,實不無疑問。

精神醫生的鑑定報告應該詳查導致行為人犯罪的客觀原因。相對於台灣,德國並沒有死刑,醫生可能比較能夠沒有壓力的下判斷。但對於法律制度上尚存有死刑的台灣,我們更應該要思考我們的司法鑑定制度是否能呈現較為客觀的決定及觀察。又即使被告被鑑定出有精神障礙,是否表示他容易犯罪,這也是我們甚值思考的點。

犯罪、精神鑑定與死刑判決

「我堅決反對把那些犯下嚴重罪行、深深傷害了他人的人視為泯滅人性的妖魔。…事實上,作為人類,我們彼此的共同點遠遠多於差異。…這些犯罪者由於他們的罪行而未能完全發揮他們生而為人的可能性。」--《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頁300。

 

在刑事案件中,由於司法精神鑑定幾乎是判定刑責有無或多寡的關鍵,精神鑑定醫師猶如「第二法官」,因此,鑑定醫師心中之尺,不應受到媒體的影響,而應以中立客觀的角度,告知法官行為人的犯案動機是否出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理由,楊添圍醫師如此說道。
翁國彥律師也表示,違反人性的司法科層、人事制度也是個大問題。由於司法案件量過於龐大,再加上趕著結案的壓力,每個案件在法官眼裡很容易僅化為結案量的一個數字而已。即使當中有事涉生死的死刑案件,法官也難有多餘的心力細究加害人的歷程與心理狀態,這對於被告的人權保障也是個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