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RPD

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簡稱CRPD)出現以前,聯合國對於身心障礙者的保障並沒有一部完整、針對性的國際公約規範,但並不意味著身心障礙者權利遭國際忽視。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之一且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其所稱之其他身份即涵蓋身心障礙者。另外,包括經社文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的一般性意見皆有提到國家應積極消除對於精神障礙者的歧視與障礙。其中較為權威性的一般性意見為ICESCR第5號和第20號一般性意見、CEDAW第18號一般性意見、CRC第9號一般性意見。
但以全世界身心障礙者的處境來說,僅以其他公約的一般性意見點出社會問題與提出建議仍不足以明顯獲得關注,尤其身心障礙者面臨多重的被邊緣化,不僅是因為其本身的不便,通常也因為經濟因素而導致無法被看見。最重要的原因在於過往針對身心障礙者保障的敘述都是將身心障礙者視為客體,以其他身份為中心(女性、兒童),缺少建立起一個全面性、整體性的保護架構與體系,因此制定一份國際性的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條約就成為非常關鍵的一步。

2006年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CRPD,肯認身心障礙者所享有各項基本人權與一般人無異,而國家必須以更加積極的政策或立法,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CRPD具有八大核心原則:

  1. 尊重他人、尊重他人自己做的決定
  2. 不歧視
  3. 充分融入社會
  4. 尊重每個人不同之處,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
  5. 機會均等
  6. 無障礙
  7. 男女平等
  8. 尊重兒童,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

公約下設置身心障礙者委員會,藉此監督及協助各締約國推動身心障礙者保障。就像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一樣,委員會編寫一般性意見,指出全球深信障礙者所面臨之困境與改善建議,個締約國亦應定時提出國家報告書,呈現該段時間內保障身心障礙者措施之成效。
 

看見障礙、終止死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

CRPD本文第10條即揭示,應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確實享有生命權。且綜合聯合國國際文件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相關解釋,可得知「不得對障礙者判處與執行死刑」已成為人權最大公約數。 2013年兩公約第一次結論性意見除明確指出「特別是不得判處心理或智能障礙者死刑」以外;後續最高法院也陸續在判決中整合人權公約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脈絡,建立對心理與智能障礙者判死所涉犯的實體與程序權利,以及應嚴格遵守的保護措施等等。

台灣不行的理由在哪裡?

台灣不行的理由在哪裡? 文/陳文珊(玉山神學院助理教授) 據報載,最高法院日前開庭宣判,審酌台大等7家醫院鑑定殺人犯陳昆明罹患妄想精神障礙症屬實,依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2005年的2005/59號決議,以及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公布之「保護面臨死刑者之保障措施」,確認精神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或執行死刑,撤銷原死刑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消息一出,引起輿論譁然,不僅受害者家屬抗議「我們的人權在哪裡?」,更有不少大眾主張,陳昆明既罹患重度精神疾病,更曾一度獲減刑出獄,卻又再犯,八年內連續殺害三名婦女,顯然無教化可能,本來就死有餘辜。 正反聲浪惟獨缺少國內關心殘障權益者的聲音。...

精神障礙者=最完美的替罪羔羊?

精神障礙者被嚴重忽略的訴訟權 20080731聯合新聞稿 去(2007)年六月,發生於高雄市洗衣店之縱火案,形成四死之慘劇,當時媒體曾報導陳姓嫌疑人為精神障礙者,喧騰一時。檢察官起訴陳姓嫌疑人,並求處死刑,本月一審法官宣判,判處該陳姓嫌疑人無期徒刑。然其審判過程中,司法體系充滿對該精神障礙嫌疑人的誤解、歧視,今日康復之友聯盟、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及陳節如委員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質疑檢察官與法官將精神障礙者當作罪犯的完美替身,控訴此一案件司法審判過程對精神障礙者不公! 康復之友聯盟長期關心台灣精神障礙者的訴訟人權,因此特別關心此案,每次開庭均到場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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