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應該等台灣有完整的配套措施(監獄、假釋制度、替代刑罰),再來談廢死嗎?

台灣其實早已往廢除死刑的方向前進,不論是簽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或是將無期徒刑的假釋年限提高至二十五年,這些都是台灣正在逐步建構中的「死刑配套措施」的一部分。

民眾常常對我們的司法體制不信任,這並非全無道理:嚴刑逼供取得的自白、檢警體系聯合的違法、鑑識調查蒐證的缺漏、法官判決潛在的偏見等等,都常在台灣發生。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不能將判處或執行死刑這項不應存在的巨大權柄交給這個不值得受信賴的系統。

廢死團體在呼籲廢除死刑的同時,其實也一直在敦促台灣的司法改革:建構更好的檢察、警政、司法審判系統。而在改善我們的司法系統的同時,我們的政府也應該立即停止執行死刑,以預防更多的錯誤和遺憾。

政府應當面對現實,在司法改革的同時暫停執行死刑,改善社會環境以真正降低犯罪率,而不是將執行死刑作為一種轉移社會焦點的手段,而未有任何實際行動去解決根本的犯罪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