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德國與法國的公民參審制度

文/羅禮涵(廢死聯盟倡議專員)

本次台歐司法交流,邀請到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ritta Erbguth法官、法國巴黎重罪法庭Régis de Jorna前庭長分別就德、法的參審員制度以及法庭活動做經驗分享。在他們看來,參審制度都是能夠深化民主,並加強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徑。因此,兩位專家對於台灣2023年要上路的國民法官制度,有著非常深切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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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和法國的參審員制度皆由職業法官加上參審員一同進行。除了可以保障判決專業度外,同時也確保判決透明化、並提供更為人性的觀點。圖/Photo by Markus Spiske on Unsplash

德法參審員制度介紹

德國和法國的參審員制度皆由職業法官加上參審員一同進行。除了可以保障判決專業度外,同時也確保判決透明化、並提供更為人性的觀點。

首先是參審員資格,德法皆需由具國籍的公民擔任,且徵選當下不得涉犯刑事案件。年齡的部分德國需滿25歲,法國則是23歲。在德國,參審員是基本法中的法定法官,屬於名譽職,但仍會有一些金錢報酬。被選任和徵召後若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擔任,雇主必須准假,更不得以此為由隨意解雇擔任參審員的員工。這部分法國的規範也是接近的,甚至嚴格地要求在參與審理期間,應暫停工作契約之效力。

至於審理的案件類型,德國和法國都是在重罪及上訴審才會有參審員加入組成參審法院,若是輕罪則多由職業法官獨立完成審判。至於參審法院的法官組成,在德國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一審審理刑度在2-4年刑期的案件和一般上訴審案件,會由一位職業法官加上兩位參審員組成。第二種則是刑度四年以上的重罪,將會由兩到三位職業法官加上兩位參審員。在法國則是以一審和上訴審做區分,兩者皆由三名職業法官參與,參審員的部分則是一審六位、上訴審九位參審員所組成。

接著是參與審判人員的決議,德國和法國皆採2/3的絕對多數決,然而德國的部分,無論參審法庭是哪種人數組成,一旦要通過2/3的門檻,皆會需要有參審員加職業法官才可能達成;法國部分則不一定,且並沒有特別要求任何決議需要至少包含一位參審員或職業法官的意見。

最後是法律地位,參審員擁有同等表決權、並且與職業法官完全平等。程序上參審員可以充分參與證據調查、也可以詢問被告和專家證人。基本上重要性與法律地位可說是跟職業法官完全相同。

職業法官與參審員的互動(以德國為例)

德國的Britta Erbguth法官說,職業法官怎麼跟參審員互動才能讓法庭審理的進行得到最大的效益,是她常被問到的問題。就她的觀察,參審員害羞不敢發問,或害怕自己問的問題很愚蠢等等情況,一部份確實會跟參審員的人格特質、教育程度有關。在她的經驗中,教育程度較低的參審員普遍比較被動與保守;而教育程度為大學以上的參審員,則較可以吸收、理解複雜的法律問題並透過積極發問來參與審理。但另一部份也常常取決於法庭裡的氣氛嚴肅與否,這時候就非常需要仰賴審判長創造良好的法庭氛圍,主動以友善的方式跟參審員互動,盡可能消除差異。要說服參審員對審判長而言不是難事,因此若是抱著要拉攏參審員支持自己的意見,審判長是非常可能佔上風的。公權力本來就佔有優勢,若審判長又過度訴諸權威,職業法官對參審員的不當影響便會更嚴重,因此審判長必須要非常謹慎地行使職權。

參審員的審理前訓練(以法國為例)

法國的部分,選上參審員的人必須在審理期一開始,接受短期訓練課程。由法院院長、檢察官和一位律師分別解釋各自的角色,並說明案件開庭審理的流程,讓參審員充分了解法庭的運作後,才會正式進入審判。此外,課程通常也會安排監獄參訪的行程。Régis de Jorna法官認為,這是為了要讓參審員在量刑階段可以更清楚知道,他所判下的刑期不僅僅只是表面上的數字,而能更深刻地感受被告需要在監獄的環境度待上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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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參審員的加入,導致審判內容需要反覆確認,是大家要接受的事實。圖/Photo by Clay Banks on Unsplash

職業法官視角外的多元觀點

德國的Britta Erbguth法官提到,大家可能會擔心參審員受到新聞報導和輿論風向的影響,或受到家人、朋友的意見左右,進而影響他們在審理案件時的心證。她說,在實務上完全沒有這些擔憂。職業法官跟參審員互動的過程中,會不斷提醒參審員只能依據法庭中得到的資訊做判斷,並且遵守保密原則。因此在她的經驗中這種情況並不常發生,有的話也僅有在稅務或金融犯罪等複雜的案件,參審員可能因為對案件陌生,或案件類型太複雜,而不敢提出不同於職業法官的意見。Britta Erbguth法官說她自己會習慣在庭後,把所理解到的檢辯雙方的陳述,盡可能客觀地再說一次給參審員聽。「因為參審員的加入,導致審判內容需要反覆確認,是大家要接受的事實。但有的時候反而參審員在社會背景上比職業法官更接近大部分的被告跟證人,這可以修正職業法官的盲點,也對於判斷一個人和一件事是非常有幫助的。」

以量刑為例,Britta Erbguth法官舉例說明,有兩種案件類型參審員普遍會覺得不需要受到太重的懲罰。一種是當受損害的是大公司或是公眾利益,像是詐領保險金、騙取社會福利補助等案件;另一種則是像販毒這種無受害者犯罪。反過來說,也有某些案件類型會讓參審員想要重判的情況,最常見的是虐待兒童或性交易剝削案件,大部分參審員偏向判處最高刑度,他們對於這些行為感到強烈厭惡,拒絕承認這些犯罪可能也有可寬容的一面。無論如何,Britta Erbguth法官認為這些經驗很寶貴,參審員的普遍見解也深具價值,因為刑事案件中,偶爾會遇到法官判決跟民眾情感相去甚遠的情況,因此參審員未經修飾的想法,就像一面鏡子,能讓職業法官反省自己,防止做出不適當的標準。

Régis de Jorna法官也對於參審制度有類似的觀點,他認為公民參與司法案件審理就是「司法民主」表現的一環,除了公民本身可以透過這個制度更了解司法的過程,也發現往往民眾會對判決結果有許多期待和想法,但若親身參與審判,就會深刻地體悟到一個案件的審理其實相當繁瑣,做出決定的過程非常不容易,「這是一種參與式民主的表現,相信會為司法帶來許多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