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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到卻用不到的特別救濟-死刑定讞個案聲請再審困境】座談會 吳志光老師發言稿
發言稿/吳志光老師
從「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出發的制度層次思考
再審與非常上訴是否需要區隔
我特別談一個在制度上面,我們可能可以比較務實去思考、甚至全盤去思考的問題。
就是從「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這個大標題出發,回過頭來正視我們整個再審,乃至於非常上訴的制度。
再審與非常上訴還要區隔嗎?這個是我第一個疑問。違反公約跟違背法令,這中間事實與法律見解如何統一,本身就糾葛不清。我想,這個爭點也再次迫使我們去正視這個老問題——但這個問題並不容易解決。
所有教科書或判決裡面都會這麼寫:「再審制度是針對事實錯誤,非常上訴是糾正原確定判決法律上的錯誤。」看起來涇渭分明,但是絕對不是如此。證據是事實與法律之間的橋樑,所以我們在證據採取錯誤的時候,往往會跨越這兩個問題。
常常碰到的實務狀況是:當事人可不可以同時提再審和非常上訴?他可能會遇到,提再審的時候,法院要他去提非常上訴;提非常上訴時,法院又要他去提再審。當初在鄭性澤案時,就曾經因為刑囚自白的問題,產生這到底是屬於「法律問題」,還是「事實沒有調查」的問題?當時提起再審,最高法院最後指點迷津說:應該非常上訴才是正確的,於是駁回了鄭性澤的再審聲請。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第一個問題就是:我們還有必要區分再審與非常上訴嗎?
從功能來看,非常上訴確實具有統一法令適用、糾正違法裁判、救濟被告權益等面向。不可否認,它確實有救濟被告權益的效果——雖然在理論上,統一法令見解才是它的主要功能,救濟被告只是附帶。但實務上,若干冤案也是透過非常上訴的「監督法院判決」這個功能來救濟。
非常上訴與再審區隔的歷史包袱
這個問題,是我三十幾年前在大學念刑事訴訟法時就已經有疑問的。那時候我的證據法老師是黃東熊老師,他是留日、東京大學的博士。很重要的一點是:我們的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隔,受到日本、而日本又是抄法國法的影響。
我們熟悉的另外兩個國家,美國跟德國,是沒有這樣的區隔的。在德國,兩個制度曾經有區隔,但後來廢掉。
我為什麼說無法取代?幾年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時,法務部有一份說帖,反對廢掉非常上訴。理由大概是:每年新收非常上訴案件約兩千件,提起非常上訴的大約一百多件,比例不到一成;但檢察總長一旦提起非常上訴,撤銷原判決的比例不低,大概有六、七成。
但是仔細去看,檢察總長會不會提起非常上訴,其實跟我們所關注的重案無關,幾乎都還是法律見解統一的案件。我們現在要談的是:在實務上,司法院跟法務部恐怕會一起反對大改這個制度。因為如果廢掉非常上訴,檢察總長會沒事做,司法院會擔心,一旦改成人民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會不堪負荷。站在他們本位主義的角度,我覺得他們不會輕易去改變。至少,檢察總長現在扮演一個篩選機制,避免增加法院負擔。
但是,為什麼我覺得這個仍然是一個問題?因為一旦我們談到「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就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這到底是事實問題,還是法律問題?與其在那邊區分,不如乾脆把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區隔廢掉,把非常上訴的功能併入再審當中。
至於「統一法令解釋」這個任務,又是另一個問題:它究竟是檢方的任務?還是最高法院應該透過大法庭制度來完成?我們的大法庭制度也受德國影響。很多時候,大家的想法是:統一法令解釋應該是獨立司法權的功能,不應該放在檢察官身上。
所以,如果要談「以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我第一個直覺是:應該連非常上訴一併檢討。因為「違反公約」相較於其他較著重事實認定的再審事由,在理念上其實是突兀的。與其把它塞進現有架構,不如趁機徹底檢討整個特別救濟制度。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比「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更可能成真的立法選項
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的立法困境
另外一個問題是,以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的立法可能性。為什麼要講這個?是因為在 113 憲判 8 出來之後,死刑被很多人解讀為實質廢死。在這個前提之下,我自己認為,要說服立法者再去開額外救濟管道,朝野要形成共識並不是那麼容易,這是一點。
另一點是,反而有另外一個立法選項比較有可能通過。民進黨可能不會擋,而藍白兩黨可能會聯手,再加上法務部已正式提案,目前在行政院,針對故意殺人、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適用假釋規定,簡單講就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立法衝擊
我個人不敢鐵口直斷,但我覺得這是我們廢死運動要馬上面對的衝擊跟挑戰。也就是說,如果社會大眾很快達成共識,包括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把這個當作所謂實質廢死,大家最容易有共識的,就是「關到死為止」,它就很可能成為現實。
但成為現實之後,對同學們而言,這會是另外一個契機嗎?會是作為死刑確定案件再審事由的契機嗎?我們不這麼想。
另外,在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情況下,所謂的累進處遇可能會變得沒有意義。其實在前一陣子熱烈討論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時候,不少有監所背景的人都對這件事有所保留,我個人更是強烈反對。因為我會把它解讀為殘忍不人道的刑罰,就是關到死為止,完全沒有指望。這在刑事政策、在監所教化上面,都是一個災難,但它卻很可能成為台灣的現實。
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通過,是再審事由的新視窗,還是新的困境?
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旦成為現實,我們還要做另外一個務實的考量:請問這個是死刑確定案件再審的一個事由嗎?立法者會不會在條文裡面規定溯及既往的適用?我覺得這大概是我們可能會面對的一個挑戰。
當然,坦白講有點矛盾。我們其實是不期待這樣,我也不希望這樣的立法通過。但這個立法恐怕比「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更容易得到朝野認同。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我們要好好去思考的問題。
我還是要不厭其煩講一下,為什麼我會反對這一點;但這一點一旦通過,卻可能成為法扶律師或廢死運動者會碰到的一個難題。未來同學真的寫信來問你說:「能不能幫我做這個?至少幫我爭取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那這就是我們可能也許要從頭思考的問題。
從實務經驗看「關到死為止」的囚情與管理災難
我先講一下,為什麼有監所實務經驗的人,大概在這一點上都高度認同。在台灣的監獄文化、監所實務,以及實際的困難和管理上,這是一個很不容易面對的問題。其實大多數監所管理者也不想面對,要跟收容人說:「你沒有希望出來。」
民國 79 年到 81 年,我服役於流氓感訓第二總隊、管理流氓。裡面有些是重刑犯,重刑犯是除了感訓處分以外,另外涉及侵害生命法益的重案,在當年動輒判死刑。當年的死刑跟無期徒刑差很大,無期徒刑關十年可以假釋,聽起來好像「沒什麼大不了」,但死刑就不一樣,判決確定三天就執行。
我印象很深的是,當時只要是重刑犯,其實連被判無期的,都很擔心自己減刑減不到。那個年代經常減刑,所以不只是判死刑的人,連判無期的,儘管十年就可以出來,囚情都非常不穩。每次收到判決書,中隊長開會就會說:「立刻送獨居房。」意思是什麼?因為他是永久與社會隔離,在監所裡面也要隔離,以免影響其他人的囚情。這讓我印象非常深。重刑犯的管理、重刑犯的囚情問題,絕對不是那麼簡單的一回事。
事隔多年,我退伍二十多年之後,那時候我人在韓國開會。我印象非常深刻,早餐都快吐出來,就是看到 2015 年大寮監獄的事件。那是三振法案下的個案,那六個人完全沒有希望,就挾持典獄長,六個人後來全部自殺。我當下就跟一個德國教授跟一個日本教授一起吃飯,我就說,我待過監所,我很了解他們那種心情。
再加上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是:有沒有可能緩解他們的情緒?理論上是有可能的,但要監所環境能夠配合。如果監所環境像挪威那個樣子,也許還好;但我們監所環境那個樣子,怎麼可能?高壓抑的環境,生活條件非常差。所以我當然非常反對把人關到死,這一點我是非常堅決的。
結語:不得不面對的現實與再審的想像
這個,確實可能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真的通過之後,它可能比「違反公約作為再審事由」的立法,更容易得到共識。但通過之後,我們是不是另外開啟了一個再審事由的視窗?我覺得這才是更實際需要面對的問題。



